分享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答辩状两篇.docx
下载文档

ID:1710365

大小:26.77KB

页数:25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22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道路交通 事故 答辩 状两篇
道路交通事故辩论状范文两篇   道路交通事故辩论状1  辩论人:xx财产保险股份宿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xx职位:公司经理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因被辩论人诉辩论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辩论人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一、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xx起诉辩论人在法律关系的认识上存在错误,请依法驳回其对辩论人的诉讼恳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因商业三者险引起纠纷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保险人直截了当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有两个依照: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二是保险合同的商定。被保险人马xx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并未商定保险人直截了当向受害人赔偿,针对本案张xx与辩论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辩论人对辩论人的诉讼恳求无事实和法律依照,请法院依法驳回被辩论人张xx对辩论人的诉讼恳求。   二、退一步说,即便诉讼主体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也存在着法定和商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   首先,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挂靠,使用性质由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然增加,被保险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   通过证据保险单、合同书、同科汽车租赁可知,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从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依法应履行通知义务,但被保险人并未履行。 (心情随笔随笔网整理分享)   依照保险法五十二条之规定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其次,依照保险合同之商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通过事故认定书知,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驾车驶离现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辩论人起诉辩论人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照,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   此致   埇桥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xx财产保险股份宿州中心支公司   xxx1年10月10日    道路交通事故辩论状2  辩论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辩论人(本案原告):刘 某   因刘某诉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辩论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辩论人现依照事实与法律,对刘某的起诉作以下辩论: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第times;times; [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成心忽略了刘某具有严重过错的客观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划分,该认定书不应作为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依照。理由如下:   1、依照广西times;司法鉴定中心[xxxx]痕鉴字第3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见辩论人证据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times;times;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见辩论人证据3],能够清晰地明白,刘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为骑行状态,然而交警部门在重新作出的第times;times;[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忽略该重要的客观事实。刘某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施行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因而,该第times;times;[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某的交通行为合法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明显错误的。   2、造本钱次事故的根本缘故不仅仅是由于廖某的超速驾驶,刘某在未确保平安通行的情况下,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抢过人行横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缘故,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从事故现场图[见辩论人证据2]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反映的客观事实有:①公交车与刘某相撞时,刘某是骑在车内的,②公交车右前轮的最长制动印迹长为米,③双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车右边。据此充分说明,当廖某觉察刘某驾驶自行车意图抢过人行横道时,已经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然而在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要越过公交车的时刻,依然相撞了。假设刘某让直行的公交车先行,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或者刘某是按规定下车推行或慢速通过,那么,公交车司机廖某就更加有足够的时间和时机提早减速或避让,从而防止本次事故的发生。   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受骗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刘某也应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应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因而,x202x年1月28日交警支队第一次作出的(第times;times;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   3、依照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x202x年5月1日施行),并没有规定: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时,上级部门能够发回原单位要求重新作出认定。退一步讲,即便发回原单位重新调查和认定,也不应由原来的经办人参加,否那么难以保障认定结论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门前后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经办民警均为施春阳、唐文军。同时,在根本领实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却在前后两份认定书对双方的违规行为致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确实定,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他们在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中,他们有意回避了刘某违法骑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客观事实,从而将原来廖某、刘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改变为由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此的改变明显难以自圆其说,也是没有依照的,并直截了当导致了对辩论人一方不公正的结果。   4、基于(第times;times;[重]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恳请法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咨询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那么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照。“的规定,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而是依照查明的事实精确认定本案刘某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的责任,或直截了当采信x202x年1月28日交警支队作出的(第times;times;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   二、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减轻辩论人的赔偿责任,依照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辩论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着明显及严重的过错,廖某在觉察刘某突然快速横过路口时已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因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依照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应减轻辩论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辩论人认为,本案中,依照刘某和廖某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其过错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阻碍,辩论人只应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刘某应自行承担50%的损失。   三、刘某主张的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不合理,法庭应当驳回刘某不合理局部的赔偿恳求。详述如下:   1、对刘某主张的元医疗费,无异议。   2、对刘某主张的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3、刘某主张的8720元营养费不合理,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应严格依照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需要进展的营养治疗,或者需要为刘某补充额外的营养,因而,刘某的该主张无依照。   4、刘某主张的5250元雇佣陪护护理费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2022元局部应予驳回。   刘某主张的陪护费,其中包括在民族医院治疗期间支付周某2022元和支付杨某2022元,在医大一附院治疗期间,支付李某1250元,均为50元/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人员原那么上为一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同时需要多名护理人员,另外,刘某在非住院治疗期间均具有生活自理才能,因而,按刘某的两次住院时间合计为65天,需要1人陪护,其护理费应为3250元(50元/日.人times;65日)。   5、刘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元无事实依照,应予驳回。   按照刘某提供的times;times;小学出具的证明,刘某的月均收入为1907元。另,2023年12月19日为星期三,同时时值学校上课期间,刘某于该日上班途中的7点30分发惹事故应为工伤,因而学校不会扣发其任何的工资,刘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实际扣发了其工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是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刘某的实际收入并未减少,故无须赔偿。   6、刘某主张的其母亲的误工费元无事实依照和法律依照,应予驳回。   按照刘某提供的广西times;times;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说明其母亲的请假是必须或必要的,特别留意的是,在刘某的非住院期间及伤残鉴定后,均说明刘某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够自理,因而,刘某母亲身愿请事假导致的损失不能转嫁给辩论人,要求辩论人承担该局部损失没有法律依照。   另外,刘某治疗期间实际上已有专门的护理人员,假设刘某母亲请事假是作为陪护人员,那么该费用系重复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原那么上为一人“之规定,刘某的本项恳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7、对刘某主张的残疾补偿金24400元,无异议。   8、刘某主张的配镜费元不合理。该项费用表现为特别材料“,刘某本人注明为眼镜费“,明显过高,应以一般的眼镜市场价格作为确定依照,认定为500元为宜。   9、对刘某主张的伤残评定费600元、自行车维修费150元、车辆保管费84元,无异议。   10、刘某主张其交通费损失元不合理。对不合理的局部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费应为刘某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同时,交通费的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刘某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中出租车票为160元,公交车票为元,均未说明支出时详细的时间、人数等,另外,交通工具选择应以乘坐公共汽车为主,而不是乘坐出租车,刘某也未能证明其乘坐出租车的合理性。因而,刘某的交通费应综合认定为100元较为适宜。   11、关于后续治疗费的咨询题。依照刘某提供的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刘某交通事故伤残程序评定意见书[xxxx]法鉴字第416号结论为十级伤残,即说明刘某尽管头部有局部缺损,形态异常,但属于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完全自理。另外,也无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定要发生的费用,因而,辩论人至此不存在支付后续治疗费的事实和依照。   通过上述分析,刘某合理的损失应为元(医疗费元+营养费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护理费3250元+误工费0元+残疾补偿金24400元+配镜费500元+伤残评定费600元+自行车维修费150元+车辆保管费84元+交通费100元)。按照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算,辩论人应承担元。   医疗期间,辩论人向广西民族医院支付元[见辩论人证据4],向医大一附院支付了2万元[见银行支付凭证],共计支付元。   由于刘某也应承担事故损失50%的责任,因而辩论人因处理事故而支付的2022元痕迹检验费、200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猜你喜欢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