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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作物
受灾
减产
作物受灾减产
篇一:自然灾祸情况快报表
〔一〕自然灾祸情况快报表
1.灾祸品种:指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等灾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祸等。
2.灾祸发生时间:指灾祸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纳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3.灾祸完毕时间:指灾祸过程根本完毕的日期,采纳公历年月日填写。
4.受灾乡镇名称: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到灾祸阻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乡镇〔街道〕的名称。
5.受灾乡镇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到灾祸阻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乡镇〔街道〕数量。
6.台风编号:采纳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7.地震震级:采纳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8.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祸遭受损失的人员数量〔含特别住人口〕。
9.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祸为直截了当缘故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特别住人口〕。
10.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祸为直截了当缘故导致下落不明,临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特别住人口〕。
11.因灾伤病人口:指以自然灾祸为直截了当缘故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员数量〔含特别住人口〕。
1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遭到自然灾祸风险威胁或自然灾祸攻击,由危险区域转移到平安区域,需进展临时安置的人员数量〔包括特别住人口〕。
13.被困人口:由于自然灾祸造成道路中断等缘故被围困,生命遭到威胁或生活遭到严峻阻碍,需紧急转移或救助的人员数量〔含特别住人口〕。
14.饮水困难人口: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员数量〔含特别住人口〕。
15.需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祸直截了当造成需政府予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临时生活救助或伤病救治的人员数量〔含特别住人口〕。不含冬春期间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
16.需过渡性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祸房屋倒塌或严峻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才能,需政府予以处理灾后过渡期间的根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特别住人口〕。
17.饮水困难大家畜: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大家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
18.受淹城区:指江河洪水进入城区或降雨产生严峻内涝的城区个数。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立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19.受淹镇区:指江河洪水进入镇区或降雨产生严峻内涝的镇区个数。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立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立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别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20.受淹乡村:指江河洪水进入乡村或降雨产生严峻内涝的乡村个数。乡村是指城区、镇区以外的区域。
21.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假设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屡次受灾,只计算一次。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下同〕。
22.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3.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4.草场受灾面积:因灾造成牧草减产的草场面积。
25.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埋葬、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26.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构造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峻损坏,必须进展重建的房屋数量。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家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峻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27.农房倒塌间数:指因灾倒塌的农房间数。农房是指农村住户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农村住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含城关镇〕行政治理区域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的住户。下同。
28.农房倒塌户数:指因灾农房倒塌的家庭户数。
29.严峻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峻破坏或局部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撤除的房屋数量。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家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峻损坏,需进展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30.农房严峻损坏间数:指因灾严峻损坏的农房间数。
31.农房严峻损坏户数:指因灾农房严峻损坏的家庭户数。
32.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细微裂缝,部清楚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峻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平安措施后可接着使用的房屋间数。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家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损坏,需进展一般修理,采取平安措施后可接着使用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33.农房一般损坏间数:指因灾一般损坏的农房间数。
34.农房一般损坏户数:指因灾农房一般损坏的家庭户数。
35.因灾死亡大家畜:以自然灾祸为直截了当缘故导致死亡的大家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
36.因灾死亡羊只:以自然灾祸为直截了当缘故导致死亡的羊只数量。
37.直截了当经济损失: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祸后,本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根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
38.农业损失:指因自然灾祸造成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直截了当经济损失。
39.工矿企业损失:指因自然灾祸造成采矿、制造、建筑、商业等企业的直截了当经济损失。
40.根底设备损失:指因自然灾祸造成交通、电力、水利、通讯等公共设备的直截了当经济损失。
41.公益设备损失:指因自然灾祸造成、卫生、科研、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公益设备的直截了当经济损失。
42.家庭财产损失:指因自然灾祸造成居民住房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财产、农机具、运输工具、家畜等的直截了当经济损失
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A008≥A009;A008≥A010;A008≥A011;A008≥A012;A008≥A013;A008≥A014;A008≥A015≥A016;A021≥A022≥A023;A026≥A032;A027≤A028+A029+A030+A031;A033≥A039;A034≤A035+
A036+A037+A038;A040≥A046;A041≤A042+A043+A044+A045;A049≥A050+A051+A052+A053+A054。
篇二:民函灾情统计制度
民函202311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
自然灾祸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打算单列市民政局, 新疆消费建立兵团民政局:
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祸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照,依照国家自然灾祸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2334号〕有关规定,民政部对原自然灾祸情况统计制度进展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自然灾祸情况统计制度
一、填报说明
〔一〕施行范围
1. 本报表发至省级,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组织填报,通过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同时,通过公文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2. 本报表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二〕填报方法
本报表共分六种表式,即自然灾祸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祸损失情况统计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三个统计表和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因灾倒房户台账、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三个台账表。各种报表使用的范围和填报方法是:
1. 突发性自然灾祸快报
反映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祸发生、开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祸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1〕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关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祸,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
解掌握灾情,并在灾祸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关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峻损失的严重灾祸,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续报
在严重自然灾祸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
〔3〕核报
在突发性自然灾祸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觉察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自然灾祸,应在第一时间理解掌握情况。死亡人员身份确认后,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附表1〕,会同突发
性自然灾祸快报一并逐级上报。
关于因灾倒损房屋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掌握到户,并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附表2〕。
2. 旱灾情况报告
反映旱情的发生、开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祸情况统计快报表〔填报相关内容〕,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在旱情初露,群众消费、生活遭到一定阻碍时,县级民政部门进展初次填报,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在旱情开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上报核报。
3. 半年报
统计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自然灾祸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祸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中旬开场核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展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半年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展会商核定。
4. 年报
统计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灾祸所造成的
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祸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本报表在每年度的10月份和下一年度的2月份两次上报,分别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
〔1〕年报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开场,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展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展会商核定。
〔2〕年报核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中旬开场,组织核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