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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韩非子
法治
思想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范文一:读韩非子——韩非的法治思想读韩非子
——韩非的法治思想
传统将韩非子先秦法家学说的集大成之作,因为它集中宣扬了先秦法家所主张的法、术、势兼治的君主专制论。但韩非的法治思想并不仅仅是集先秦法家于一体,更是聚集了先秦诸子百家,使得韩非在论述法治思想时左右逢源,更具合理性,并在实践中产生了极好的效果。
难三篇说:“人主之大物,非法那么术也。法者,编著之图集,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定法篇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由此可见,韩非的“法〞是一种“编著之图集〞的法律条令,是一种“设之于官府〞的统治工具,是一种“布之于百姓〞的行为标准,其根本内容在于赏罚。外表上,他是君臣万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那么,但实际上,不过是君主治国的工具。“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历来都只是当权者安抚民心,骗取人心的一套华而不实的说辞。
在韩非子中,韩非并没有系统的罗列具体的法律条文,而只是务虚的论述立法执法等方面应该贯彻的一些根本准那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在立法方面,韩非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应该考虑其功利性。八说说。“法所以治事,事所以名功也。法有立而有难,
权其难而事成,那么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那么为之。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制定法令,必然会有利弊之分,所以立法时必须考虑其利弊得失,利大于弊,才可立。“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无完法〞,韩非在立法前先权衡利弊,是公布的法律符合实际而非理想,实际上是追求法律的最大合理性。
第二,立法是必须因时制宜,适应时势的需要。心度说:“法与时转那么治,治与世宜那么
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那么治;世知,维之以刑,那么从。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立法的因时制宜原那么实际上是功利原那么的延伸,法律的制定因时因地而变,符合了一切从实际出发,追求法律的最大成效,这反映了韩非的变法论精神。
第三,法令必须统一,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这一条看似与上一条所说的变法论相矛盾,
其实不然。用马克思的哲学思想来说,这就是辩证法中矛盾对立统一的关系。法令一旦制成,就必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不能变得太快,否那么法的权威性也就无从谈起。这是因为法律是全国臣民奉行的行为准那么,统一固定,百姓才好遵守,朝令夕改,就会使人们无所适从,而且“不擅其法〞,也给奸臣贼子造就了可乘之机。“利在故法前令那么道之,利在新法后利那么道之〞。所以,韩非认为“法其如一而固〞。第四,法令必须适应于人的性情,容易了解,便于实行。用人说:“明主立可为之赏,
设可避之罚…….明主之表易见,故约之;其教易之,故言用;其法易为,故令行。〞法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那么,就必须为普通群众所了解,具有其通俗性和可行性。如果深奥难懂,或通过努力也做不到,人们就会“私怨生〞、“伏怨结〞,就会背叛君主。常言道:“法不责众。〞如果制定的法令人们都无力做到而只能违反,那就会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这样的法就是有违情理的,是行不通的。
第五,法应该详尽明白。八说说。“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
论,明主之法必详尽事。〞制定法令,既要简明,又要详尽。法律太深奥,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理解,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便不能到达容易了解容易实行的要求;法律太简单,有些情况找不到法律的依据,就会有人趁机钻营。所以,法要简明详尽,构建一个明确的标准。
第六,制定法律时,必须贯彻厚赏重罚的原那么,使法律真正起到赏善罚恶的作用。守道
说:“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治世之臣,功多者位尊,力极者赏厚,情尽者名立。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故民劝竭力而乐尽情。此职位上下相得。〞韩非认为,法律应能调动人们为君主效劳的积极性,所以,他特别强调厚赏重罚。八经说:“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韩非主张重刑,是对商鞅重处轻罪思想的继承。商鞅主张“以刑去刑〞,即从严惩罚可以加强法律的威慑力,使人们都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从而使刑法无所施。韩非正是继承了这一宗旨。我个人认为,这一点是可取的,如果中国现在废除死刑,那监狱里可定会人满为患。人生的大事之一便是生死,按其本能出发人都是怕死的,所以绝大多数人都不敢轻易越雷池一步。如果没有了死的限制,那么以身试法的人无疑会越来越多,这对加国社会都不是一件好事儿。
第七,
在执法方面,韩非更加重视,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韩非主张加强法制教育,使法成为人们行动的准那么。五蠹说:“明主之国,无书
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他主张取消法律以外的所有文献,只上法律课,使全国成为一个政法学院,这里显然是很偏激的。但其用意也并非一无是处,他想要天下臣民都知法懂法,不违法,这实在是利国利民的金玉良言。如果因为不知法而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那即使学了“先王之语〞、“书简之文〞又有何用在当今社会,因不知法律而触犯法网的事件都还很多,何况远古。
第二,韩非主张执法时对民一视同仁,信赏必罚。有度说:“发布阿贵,绳不绕曲。法
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主道说:“诚有功,那么虽疏浅必赏;诚有过,那么虽近爱必诛。〞可见除了君主拥有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外,所有臣民,一旦触犯法律,都必须惩罚,不管是君主的宠臣还是达官显贵,都不得幸免;但是小民如果有功,照样得赏。韩非这里所说的法虽然在对象上有上限,但除上限之外,人人平等,行法不阿,君主依法治国,具有很大的进步性。
第三,韩非认为执法必须严格谨慎。八说说。“仁者,慈惠而轻财者也;暴者,必毅而
易诛这也。慈惠,那么不忍;轻财,那么好与。心毅,那么憎心见于下;易诛,那么妄杀加于人…….故曰:仁暴者,皆亡国者也。〞他主张统治者在执法时必须严格审慎,既不能因为仁爱而“有过不罪,无功受赏〞,也不能任意虐杀臣民。在韩非看来,执法必须严格理性的遵守法律,不能掺杂丝毫感情色彩,颇似西方“法—理—情〞的执法原那么。
第四,韩非认为应该用道德力量辅佐法制的实施,即五蠹所说的“誉辅其赏,毁随其
罚〞。他认为道德观念如果与法制相违背,法制就难以实行。五蠹说:“以其耕作也赏之,而少其家业也;以其不收也外之,而高其轻世也;以其犯禁也罪之,而多其有勇也。毁誉、赏罚之所加者,相与悖缪也,故法禁坏而民愈乱。〞为此,韩非特别反对那些空谈的没有成效的道德说教。他认为“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所以他主张以法治为主,以道德教育为辅。
法治思想只是韩非思想体系的一个局部。韩非思想体系包括法、术、势三个局部,法用来理民,术用来治官,势用来保位,并且在实行方式上,法必须公开,术要秘密,势那么由权位加法术构成,三者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统治者统治国家臣民的不二法宝,这也是韩非思想之精髓。韩非在人性论和道理论的根底上建立的这套思想,与西方马基雅维利的君主
论深有不谋而合之处,只不过马基雅维利比韩非后生了近两千年,如果他俩在阴间相识,肯定会互引为知己。韩非所代表的法家思想虽然没有在后来历史的开展中成为正统思想,但是却对中国封建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韩非子被秦始皇奉为经典,在其后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法制一直是仅次于仁治思想的统治思想,只不过在儒家为正统的前提下,法制只能默默的居于幕后。
时至今日,我们仍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虽然今日之法治与韩非之法治在形式上或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其本质上我认为是一致的。今日之中国,司法体系已经很完善了,甚至比起很多兴旺国家都有国之而无不及。中国的法律条令是全世界最多的,也是最细的,但是就执行情况而言,却不是全世界最好的。在西方,人们依法治国遵照的是法——理——情的原那么顺序,并且司法独立,针对某件事情最先考虑的是法律,所以能在很大程度上做到依法办事。而在中国,人们依法治国遵照的是情——理——法的原那么顺序,并且司法经常受到行政的干预,针对某件事情最先考虑的人的感情或人情或权利,之后才是法律,很多都难以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中国真的要把社会纳入一个法制化的轨道,那么首先应该做的是让司法独立,只有真正做到司法独立,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读韩非子
——韩非的法治思想
传统将韩非子先秦法家学说的集大成之作,因为它集中宣扬了先秦法家所主张的法、术、势兼治的君主专制论。但韩非的法治思想并不仅仅是集先秦法家于一体,更是聚集了先秦诸子百家,使得韩非在论述法治思想时左右逢源,更具合理性,并在实践中产生了极好的效果。
难三篇说:“人主之大物,非法那么术也。法者,编著之图集,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定法篇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由此可见,韩非的“法〞是一种“编著之图集〞的法律条令,是一种“设之于官府〞的统治工具,是一种“布之于百姓〞的行为标准,其根本内容在于赏罚。外表上,他是君臣万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那么,但实际上,不过是君主治国的工具。“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历来都只是当权者安抚民心,骗取人心的一套华而不实的说辞。
在韩非子中,韩非并没有系统的罗列具体的法律条文,而只是务虚的论述立法执法等方面应该贯彻的一些根本准那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在立法方面,韩非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应该考虑其功利性。八说说。“法所以治事,事所以名功也。法有立而有难,
权其难而事成,那么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那么为之。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制定法令,必然会有利弊之分,所以立法时必须考虑其利弊得失,利大于弊,才可立。“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无完法〞,韩非在立法前先权衡利弊,是公布的法律符合实际而非理想,实际上是追求法律的最大合理性。
第二,立法是必须因时制宜,适应时势的需要。心度说:“法与时转那么治,治与世宜那么
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那么治;世知,维之以刑,那么从。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立法的因时制宜原那么实际上是功利原那么的延伸,法律的制定因时因地而变,符合了一切从实际出发,追求法律的最大成效,这反映了韩非的变法论精神。
第三,法令必须统一,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这一条看似与上一条所说的变法论相矛盾,
其实不然。用马克思的哲学思想来说,这就是辩证法中矛盾对立统一的关系。法令一旦制成,就必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不能变得太快,否那么法的权威性也就无从谈起。这是因为法律是全国臣民奉行的行为准那么,统一固定,百姓才好遵守,朝令夕改,就会使人们无所适从,而且“不擅其法〞,也给奸臣贼子造就了可乘之机。“利在故法前令那么道之,利在新法后利那么道之〞。所以,韩非认为“法其如一而固〞。第四,法令必须适应于人的性情,容易了解,便于实行。用人说:“明主立可为之赏,
设可避之罚…….明主之表易见,故约之;其教易之,故言用;其法易为,故令行。〞法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那么,就必须为普通群众所了解,具有其通俗性和可行性。如果深奥难懂,或通过努力也做不到,人们就会“私怨生〞、“伏怨结〞,就会背叛君主。常言道:“法不责众。〞如果制定的法令人们都无力做到而只能违反,那就会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这样的法就是有违情理的,是行不通的。
第五,法应该详尽明白。八说说。“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
论,明主之法必详尽事。〞制定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