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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检
机关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检察机关
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xx xx (xx县人民检察院,xx xx 35xx00) :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发起者,对我国目前的公检机关而言,其存在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目前在我国由于在司法举证和诉讼结构方面还存在一些障碍,所以在具体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就是根据对检擦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分析,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要遵循的原那么进行阐述,论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和要解决的问题,希望能够对检察机关进行民事公益诉讼有所帮助。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诉讼;公益诉讼 引言: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在一个高速开展的阶段,这其中就产生了很多的社会经济问题,比方:环境污染严重、食品平安问题层出不穷等等。在世界范围内,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近几年来已经广泛得到了我国相关人士的关注,但是,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否具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是否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问题已经在我国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同时,在社会实际问题中,其他机构部门不具备的诉讼优势,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势必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目前,之所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受到质疑,就是因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据、会对我国传统的诉讼结构产生冲击、检察机关与法院无法做到独立等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一) 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作为主体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问题在进行民法修改时就已经有了一些研究。但是,民法修改后仍然对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合法性语焉不详。所以,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就认为由检察机关作为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缺乏合法性支持,是一种对检察机关的检察权的滥用。
虽然目前我国在立法方面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但并不意味着就缺乏法律依据。一方面,检察机关拥有的诉讼权就包括公诉权,而所谓公诉权就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存在的,所以公诉权的行使不能被局限在形式范围内,而是应当将民事公诉权也作为检察机关的合法权力之一。那么从这种逻辑上来说,检察机关将公诉权拓展到民事公益诉讼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另一方面,目前的社会经济开展需要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经济开展结构还不够优化,传统的法律条文势必要对目前的社会经济开展形势进行相应的调整。既然在宪法中已经赋予检察机关监督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权利,那么根据民诉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内容,检察机关为保障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符合其法律含义的。
(二) 是否破坏诉讼结构 我国传统的诉讼结构是由法院、原告与被告共同组成的一个等腰三角形结构,法院作为居中裁判是这个三角形的顶点,而检查机关那么是作为监督身份独立于这个三角形之外。所以,有的法学界学者会担忧,如果作为监督角色的检察机关进入到这个三角结构中因为其自身的监督权和会破坏这个三角形的平衡。但事实上,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法对其进行干预。而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如果检察机关以原告主体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那么在这个诉讼过程中也要平等地履行原告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的义务。虽然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之一,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平等主体〞无法享受任何的公权力机关的任何特权,所以并不会对我国传统的诉讼结构产生破坏。
(三) 是否影响审判独立 还有学者担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会对法院审判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检察机关的监督角色与做为原告主体的双重角色可能会使法院更“重视〞和“谨慎〞处理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能会对法官在进行案件审理时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干扰,破坏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时的独立性。然而,根据笔者的研究发现,所谓审判权与监督权“杂糅〞的现象是不可能出现的,反而二者是完全独立、互不干扰的存在。法院也并不会因为是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就会有所偏好,所以一些学者担忧的法院因为是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就使法院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受到侵害的顾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实际上研究一下多年来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行政方面的抗诉,但是法院方面仍然维持原判的例子并不少见,所以就足够说明,法院审判的独立性是不会受到监督权的介入而有影响,即使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主体进入到诉讼结构中来也是作为单纯的原告主体提起诉讼,需要遵守原告主体的相应守那么。另外,检察机关虽然可以代表国家发起公诉,并对法院的审判结果拥有监督权和抗诉权,但是在实践中,二者权利并不会产生消极的影响。这主要是因为民事诉讼中是为了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如果要对审判结果进行抗诉,需要由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所以并不会出现在一次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既是诉讼主体、又是监督主体所谓情况。反而是需要根据目前司法需要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形式公益诉讼的经验来构建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
(四) 是否影响当事人的处分权 传统的诉讼理论中,处在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自由处分权。是否要提起诉讼是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一种表达,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对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侵害。然而,通过研究我们认为要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的前提应当是其对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更多的那么是代表国家来保护公共利益。而且,并不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就一定是要由检察机关作为主体代替民事纠纷当事人行使权力,而是可以根据民事纠纷当事人的诉讼意愿和能力进行灵活变化,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那么 通过前文中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所面对的一些质疑的论证可以发现: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合理的,同时又十分必要的。但是,为了标准检察机关进入诉讼结构的行为,防止其权责不明,影响其它部门正常的司法工作,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需要遵循一些原那么。
(一) 对诉讼范围的有限选取原那么 所谓公共利益具有非常明显的受益主体不确定的特点。具体表达为:在具体的实践中,公益常常会与私益相互交织。所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就需要对公益诉讼的对象进行选取,排除诉讼对象中的私益局部,才能更符合公益诉讼的最初目的,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 主体重合情形下的让位原那么 根据民诉法修改后的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主要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联的社会组织。所以在实际的案件中,诉讼主体在同时拥有诉讼权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主题重合〞的现象。而之所以需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在其他主体都拒绝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的一种“不得已〞的手段。如果其他主体愿意作为原告主体提起民事诉讼,检查机关理应让位。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一) 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一个根本的举证义务的归属,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完全符合这一原那么。但是,在具体实施中那么是更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举证主体。
(二) 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检查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对社会影响都比较大,所以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利可以根据不同的专业技术需求更全面地搜集证据,对社会公共权益进行强有力的维护。
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传统的诉讼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就需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优势来进行,这需要司法界相关人士的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谭闯,刘昌强,谢光才.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7(1):84-89 [2]牟玉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23 [3]余滟.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D].安徽大学,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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