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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2023
高速公路
交通警察
勤务
管理模式
初探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勤务管理模式初探
行政执法是相对于行政违法而言的。行政执法模式的形成和改变,首先应该立足于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违法行为表现的相对集中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于2023年5月1日同步实施。面对新法实施,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一、道路交通平安法对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执法的限制性规定
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由于我们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日常巡逻执勤并不属于“执行紧急公务〞,所以,从2023年5月1日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第一天起,就宣告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模式与地方公路上的交通管理模式彻底决裂。
所以,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统的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执法模式就此结束。
二、新形势下的执法模式
1、高速公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
a、大型货车超载;b、大型货车尾灯不全;c、小型车辆不系平安带;d、局部无牌证车辆驶入高速公路;e、小型车辆超速;f、不按规定停车;
2、违法车辆的来源
高速公路是一个供车辆快速通行的通道,其本身不会生产机动车辆。所有的机动车辆,所有违法的机动车辆都是从远近各处的收费站点驶入高速公路的。
3、执法模式
由于从等级公路上带入的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占据了高速公路上常见交通平安违法行为的绝大局部,所以,高速公路收费站点的静态交通管理应该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重中之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首先应该确保收费站点的静态管理。我们的警力首先应该确保收费站点静态管理的需要。
只有作好了静态管理,高速公路上货车超载、尾灯不全,小型车辆不系平安带、无证驾驶无牌证车辆等违法现象才有可能得到根治。
超速、不按规定停车是高速公路上车辆在高速运行中产生的动态违法行为,需要采取其他的方法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