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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
2023
环境
护法
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1、为什么将保护环境确定为我国的根本国策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根本国策〞。根本国策是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开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决定性影响的根本准那么。环境保护法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根本国策,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表达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首先,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开展的根本物质条件,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缺少大气、水等任何一个环境要素,人类都难以生存,并对社会经济开展和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其次,保护环境具有长期性。改善环境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经济开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改变公众的生活方式,还是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都是十分艰巨的任务。最后,环境保护是一项战略任务。我国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根本国策,表达了国家的意志,表达了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也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对未来的可持续开展具有决定性影响。
2、为什么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答:环境保护领域“守法本钱高、违法本钱低〞的问题一直比拟突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重点解决了这一问题,提出多种强有力的措施。一是赋予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二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分数额按日连续处分。三是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是规定了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分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为什么将6月5日环境日在环境保护法中予以规定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世界环境日最早是在1972年确立的。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宣言,会议同时建议将本次会议开幕日这一天,即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1972年10月,第二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接受了该建议。
我国从1985年6月5日开始举办纪念世界环境日的活动。自此之后,我国每年的6月5日都要举办纪念活动,并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的世界环境日主题,确定中国的环境日主题。环境保护法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将每年的6月5日这一天确定为法定的环境日,说明了我国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对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每一个单位、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激发全国人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热情,从而对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开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6、为什么称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工作的根底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管理的根底。无论是对环境形势的总体评估还是对个别案件的查处,都要以环境监测数据为依据。同时,社会公众对环境监测也比拟关心,希望能够及时了解水、大气等领域的监测数据。
当前,我国监测工作根本做好了组织机构网络化、监测分析体系技术化、监测能力建设标准化、根本形成了以环保部门监测为主,其他资源部门环境监测为辅的体系构架。比方,地矿部门在开展地下水监测、水利部门在水文监测中开展水质监测、海洋部门开展海水水质监测、气象部门开展酸雨方面的监测等。虽然环境监测工作已得到长足的开展,但环境监测网络缺乏合理布局、环境监测技术规划和评价方法不统一、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缺乏有效保障等问题仍长期存在。本条文是就当前环境质量监测控制体系不健全、环境监测数据常常“被达标〞等造成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缺乏有效保障的问题,明确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标准,完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同时要求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如实、客观地报出监测数据,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弄虚作假、修改数据或者谎报瞒报等伪造监测数据的,新环保法在有关条文中还规定了严厉的处分措施。
7、为什么要对各类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本条规定属于新增条款,主要是为了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相衔接,具体规定了规划环评和建设工程环评。已经开展环评的规划中包含具体建设工程的,规划环评作为审批工程环评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报经法定审批部门审批。
但凡依法应当进行环评的工程,环评未批准的,不管该工程建设本身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都不得开工建设,否那么,将依照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进行处分,轻那么责令停止建设、罚款、责令恢复原状,重那么拘留责任人。
11、环保部门是否有权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比照修订前,新环保法明确了经环保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享有现场检查权,同时,将被检查单位由“排污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本条规定的现场检查包括: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工程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可以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现场检查权具有强制性,不需要被检查单位的同意,有一定的随机性,有关执法主体可以随时进行检查。
当前,有的工厂以需要老板同意为由拒绝环保执法人员进场检查,拒绝提供资料,这样做都是违法的。
12、法律赋予环境保护部门哪些行政强制权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这条规定是新环保法的重要突破和创新。人们称新环保法为“长牙齿〞的法律,这一条就是新环保法的利齿所在。
长期以来,由于环境执法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许多违规企业对环保部门有恃无恐,“打游击〞,收到罚单“一走了之〞后“异地复生〞等等,此类现象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新环保法的这项规定将查封、扣押这两种方式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直接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行政机关具有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的对象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当然,查封、扣押有期限限制,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这个期限不包括对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
16、公民在环境保护中有哪些义务
答: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每个人既是环境的享受者,同时也是环境的破坏者。环境污染与每个人都有关系。生产建设活动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原因,而生产建设活动最终都是用来满足人的需要,所以我们的需要会间接影响到环境。公民的日常生活会产生垃圾,开车出行会增加空气污染,这些都是对环境的影响。所以,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此新环境保护法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公民应当低碳生活。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二是公民应当绿色消费。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三是公民应当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的影响。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这些都是在环境保护中公民应尽的义务。
17、排污单位应当重点承当哪些义务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标准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只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做好污染防治,环境质量才能得到根本改善。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在原法的根底上进一步强化了排污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对违法排污行为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增加了严禁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要求,实现了与2023年6月公布的“两高司法解释〞的无缝对接。
本条与修改前的环境保护法相比,增加了防治医疗废物、光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要求,同时明确了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通过把环境保护落实到人,尤其是落实到单位负责人,保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切实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等责任。
此外,还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义务,企业对本单位的排污状况进行监测是其应尽的社会义务。此次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义务。
22、企业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时应怎么办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和身体健康,对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是在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根底上修改的,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在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应急预案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