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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5篇范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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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关 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 实施办法 范例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方法[5篇范例] 第一篇: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方法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带有全局性的根本工作制度。为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证中央、省和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23】 19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开展观,按照集团公司第四次党代会的部署,牢固树立“风清气正也是政绩〞的理念,像抓平安生产一样抓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为实现XX县区科学开展、和谐开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那么。 第四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平安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责任主体及内容 第五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范围和分工。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按方案推动落实; 〔二〕以完善惩防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业教育和学习培训。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三〕加强政治生态建设,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一报告两评议〞制度,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作风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深化党务公开,推进党内民主,完善党代表任期制,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发动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职工民主监督权利; 〔六〕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建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并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组织领导班子就本方法第五条所列责任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和安排部署,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监督班子成员的廉洁从业情况,对班子成员和下级班子及主要负责人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催促其纠正; 〔三〕定期听取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汇报,及时提出要求和指导性意见,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应当领导、催促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 〔四〕催促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党委、纪委,遇到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五〕带头执行廉政准那么和廉洁从业规定,但凡有碍公平公正和廉洁的事项,坚决不打招呼、不批条子或通过其它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加强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对以领导家人、亲戚、同学、朋友的名义买卖物资、承揽工程、安排人员等,应予拒绝,防止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七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班子主要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及时向所在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分管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提醒,监督、指导分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履行本方法第五条所列各项责任内容,提出明确要求; 〔三〕结合部署业务工作,对业务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项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催促纠正,防止滋生严重不正之风和发生违纪违法案件; 〔四〕认真完成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带头执行廉政准那么和廉洁从业规定,但凡有碍公平公正和廉洁的事项,坚决不打招呼、不批条子或通过其它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加强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对以领导家人、亲戚、同学、朋友的名义买卖物资、承揽工程、安排人员等,应予拒绝,防止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构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 〔一〕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抓党风,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建设,对年度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主要任务进行分解,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协助党委开展监督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工作; 〔三〕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探索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规律,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工作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 〔四〕承当同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章责任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制定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方法,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完善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条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惩防体系建设检查结合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结合进行。第十二条考核情况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常委〕会报告。党委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催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党委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依据,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特别优秀的干部,推荐为年度“勤廉好公仆〞候选人。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党委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纪委。 第十八条党委应当结合实际,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评价机制,发动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本方法第二章规定的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催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有本方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有本方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二十二条基层各单位党政正职、公司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向集团公司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检讨。 因教育、监督、查处不力致使XX县区或单位〔部门〕内部出现大面积和重复性的违纪违法案件的,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主要领导向集团公司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检讨;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和本单位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检讨。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方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对抗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方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分管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能及时发现,积极整改,成效明显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防止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方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当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当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当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改任调研员或退休但按照本方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领导干部因党风廉政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扣减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应得年薪的10%,领导干部本人不予兑现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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