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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南京农业大学
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方法
东南大学文件校通知(2023)22号
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23]12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和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和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效劳、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管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东南大学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严格按合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第四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与经费资助单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方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七条
科技处、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工程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工程负责人编制工程经费预算,审查工程决算,监督、指导工程负责人按照工程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和催促本院系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催促工程负责人按照工程立项书、合同和工程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工程经费预算和决算,对所承担工程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
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处或社科处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工程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工程进度执行,不得超出工程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工程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工程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应按工程资助方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工程负责人根据工程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工程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工程经费决算,并对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和审查。工程决算经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管理和分配政策
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或社科处科研拨款通知和科研合同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收款票据的开具。横向科研经费按国家税法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纵向科研经费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其中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须预开票据的,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拨款单位工程管理方法或工程合同规定对工程经费提取管理费;如拨款单位工程管理方法或工程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执行。提取的工程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工程预算或合同、合法的财务凭证及学校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确认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科研支出包括工程管理费(间接费用)、人员经费、研究生助研津贴、设备费、维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业务费等。
(一)工程管理费(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组织、支撑工程研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工程管理费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二)人员经费。是指直接支付给参加工程研究人员的相关支出。人员经费开支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拨款单位工程管理方法执行。拨款单位工程管理方法和合同没有规定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纵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0%以内,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5%以内。另外,纵、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可分别增加15%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人员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人员经费必须据实列支(有支出规定比例的工程按规定比例使用),实行指标控制,不得预提。人员经费需要支出时,需填写人员经费领取明细表,办理相关支取手续后再作支出账务处理。
(三)研究生助研津贴。根据拨款单位工程管理方法或工程合同的要
求,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在课题经费支出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纵向科研工程在申请工程时要将所需支付的研究生助研津贴列入预算,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为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本人,助研津贴发放一律实行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的方法。发放给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科研工程负责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设备费。是指工程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维修费。是指科研工程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维护费、修理费以及直接为科研工程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造费等。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工程研究过程中工程组人员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
(七)业务费。是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业务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消耗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
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工程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业务费中含业务招待费,指工程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工程研究相关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或结题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按照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据实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凡有拨款单位工程管理方法或财务管理方法的科研工程,其列支比例按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无拨款单位工程管理方法或财务管理方法的科研工程,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工程无关的活动,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科研经费中的大额支出不得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科研经费使用中,任何人不得违反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一经查实,
学校有权没收所涉工程经费,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开展工程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如因此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报经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工程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工程的预算批复、工程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那么不予批准。
工程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工程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校内各工程之间转账必须要有与工程有关的实质性的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让科研经费。
第六章
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工程间接费用经费的管理,按规定、按比例核定的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工程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按照学校有关绩效支出的相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那么合理安排绩效支出。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课题及科研效劳等工程完成后,都应按工程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工程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经科技处或社科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处。原那么上工程负责人应在科研工程结束或通过验收一年后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五条纵向科研工程(科研拨款)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科研拨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横向科研工程(科研事业收入)结题按照财务处制订的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结题经费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开展工程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开支业务洽谈招待费、研究生助研酬金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研工程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建立工程绩效情况公示、工程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工程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工程委托单位。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工程单位、工程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