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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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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矿 组织 开展 依法 打击 重点 整治 安全生产 违法 违规行为 专项 行动 实施方案
煤矿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各科室、队: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平安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骆惠宁书记提出的坚决守住“三条底线〞和楼阳生省长提出的“四铁〞工作要求,全力抓好2023年平安生产工作,根据XX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关于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晋市煤局安字[2023]114号)和XX县区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关于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沁煤发[2023]20236号)文件要求,现就在全矿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行开工作有序进行,取得实效,特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平安科,办公室主任由平安科科长(兼)任,具体负责全矿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内容 1、是否按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2、是否按照平安生产法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制; 3、平安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矿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4、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方案、平安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 5、平安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 6、瓦斯、水害、火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 7、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8、是否存在“四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不涉及抽采达标煤量)不平衡和掘采严重失调; 9、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 2023、是否存在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据代采、隐瞒作业地点、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从业人员素质不达标。 三、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3月至12月)。对照重点整治内容,不间断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同时,要在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底上,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平安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3]6号)有关要求,于2023年3月、9月由平安科牵头各科、队参加各组织一次自检自改,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编制自检自改报告并上报县局。 2、第二阶段。(2023年4月至12月)。迎接市公司和XX县区煤炭煤层气工业局检查阶段。 3、第三阶段(2023年二季度开始,每季度督查1次)迎接省煤炭厅和山西煤监局检查阶段。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确保专项行开工作取得实效。 2、坚持全面推进。要将专项行动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平安根底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纳入检查方案。要用好公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 3、严格落实自检自改。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严格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凡发现专项行动走形式、走过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篇:xxx公司(煤矿)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开工作案xxx公司 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平安 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开工作方案 各煤矿、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专项行动,及时排查化解煤矿系统性平安风险,有效治理消除煤矿重大平安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3)16号)、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安办(2023)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决定于2023年8月1日至12月底开展系统性平安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行动,进一步推动全公司煤矿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瓦斯治理、顶板管理、水害防治等重大灾害治理为重点,深入检查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细化履行情况、矿井平安生产系统合规性、抽采掘工程布置的合理性、平安投入的实效性、平安监测监控全面真实有效性等为内容。从严查处煤矿违法行为,催促煤矿按“五落实〞要求将隐患整改到位,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为确保系统性平安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行动取得实效,公司成立系统性平安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如下:组长:xxx(总经理) 副组长:xxx(平安副总经理)、xxx(生产副总经理)xxx(机电副总经理)、xxx(总工程师) 成员。xxx、xxx、xxx、xxx、xxx系统性平安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行动下设办公室于公司平安监察部,负责本次行动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开展时间 2023年8月1日至12月底 四、工作开展安排 (一)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平安风险自查(8月1日至8月15日) 各煤矿要切实落实平安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按照煤矿平安生产标准化根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有关平安风险分级管控的工作要求,认真分析煤矿面临的主要平安风险,并结合本次煤矿平安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行动重点排查表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自检自查,形成煤矿煤矿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于8月15日前报送公司平安监察部和XX县区安监局。 (二)落实监管责任,公司领导小组对下属煤矿开展平安检查(8月16至8月31日) 公司系统性平安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根据煤矿形成的煤矿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及自查情况,于2023年8月16日至25,对公司所属各煤矿上下所有地点、所有环节开展系统性平安风险排查。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重点地点和主要部门,确保平安风险不形成平安隐患。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对煤矿下发隐患和问题整改通知。 (三)狠抓隐患整改落实,确保及时消除隐患(9月1日至2023月31日) 各煤矿结合煤矿形成的煤矿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自查情况及公司下发的隐患和问题整改通知单,对照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切实做到“五落实〞,确保煤矿平安风险可控,隐患及时消除,保障矿井平安生产。整改方案于9月5日前报公司平安监察部。 煤矿要根据制定的整改方案,严格按整改措施、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狠抓隐患整改落实,整改完成后整改完成自验合格后上报图南公司复查验收,销号。 (四)认真开展回头看,及时查缺补漏(11月1日至11月30日) 根据煤矿整改情况及煤矿的平安管理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及时查缺补漏,对遗留的问题立即整改,对遗漏的工作立即补课整改,对落实不到位的彻底补课整改,对发现突出典型问题和隐患的重头再来。确保平安风险不形成平安隐患。 (五)认真总结,稳固提高,促进平安水平提升(12月1日至12月31日) 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总结,立足长效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提升、推动和表达工作成果。着力解决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事故教训不吸取、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处理不严格、跟踪查处不到位等问题,促进煤矿平安生产水平提升。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煤矿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细化工作措施,将深化专项行动作为下半年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主线,紧盯平安责任不落实、采掘失调违规组织生产、主要生产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平安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等主要问题,做好煤矿系统性平安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加强协作,强化督导检查。公司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加强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要针对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 (三)强化调度,做好分析总结工作。各煤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数据调度、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报送工作。要通过平安风险排查情况和典型案例的剖析来提升、推动和表达工作成果。要确保各类数据的真实可靠,报送数据表格总结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不及时不认真报送相关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煤矿进行通报,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强化正反面典型案例引导。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正面典型的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气氛。及时将查处的重大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平安考核的煤矿及被处分问责的部门和个人等情况在公司oa系统中和公司微信群中公开,加强警示教育,形成有力震慑。 附件: 1.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2.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3.州安监局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4.煤矿平安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行动重点排查表。 xxxxxx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杨安"2023"26号 杨树岭镇平安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发杨树岭镇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镇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标准煤矿生产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全镇煤矿企业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安委会[2023]5号文件和XX市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决定(冀政[2023]45号)文件精神,通过煤矿整合重组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整治活动,彻底关闭非法煤矿,杜绝煤矿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遏制煤矿事故,使全镇煤炭生产秩序持续稳定,煤矿平安根底水平显著提高。 二、工作重点打击的重点是非法煤矿和违法煤矿。 非法煤矿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平安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 违法煤矿是指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中违反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监管执法指令进行生产的煤矿。 对以下十类矿井必须坚决依法实施关闭: (一)非法矿井。 (二)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发现超规定人数下井或未按批准的维修范围进行作业的。 (三)矿井开采到达或超过设计效劳年限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延续手续的。 (五)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六)发现有重大平安生产隐患的。 (七)擅自进行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八)整合技改期间发生较大事故的。 (九)基建、技改矿井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十)超层越界开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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