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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流转
税管
征实
思考
流转税管征实践与思考
现行的流转税制对商品的生产、销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局部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娱乐效劳业等劳务征收营业税,形成增值税与营业税并立、增值税与消费税局部交叉的流转税制格局。现行流转税制在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开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水平和经济结构的变化,现行流转税制的弊端和缺陷已逐渐显现,亟待进一步标准。
一、主要做法与成效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科学开展观,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提高流转税征管质量与效率。本文以XX县区国税局为例,该局从增值税管理入手,认真落实总局谢旭人局长提出的“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方针,有效推行流转税精细化管理,将流转税管理所有事项的目标、过程、结果等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由岗位人员按照精确、细致的要求,既协调配合又相互制约地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使流转税管征的整体效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2023年度该局共组织流转税收入14402万元,占同期国税总收入16875万元的85.35%,同比增收3494万元,增长32%,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提供坚强的财力支持。
(一)以行业管理为着力点,提升流转税管征水平。该局针对行业增值税管征的薄弱环节,采取各具特色的行业管征措施,扎实推进流转税精细化管理。如石板材加工行业全面推行“以电控税〞管理方法,部门联动从源头加强行业日常监控,全年入库增值税814万元,同比增收428万元,增长一倍多。在此根底上该局陆续推出花卉、机砖、超市、紫菜加工、加油站等行业管征方法,堵塞各种潜在管理漏洞,当年增加税款近600万元。其中,花卉行业实行“核定免税额和应税额比例〞管理方法,有效防范花卉种植与收购因征免界限划分不清而导致税源流失;机砖厂窑实行“以砖窑容积控税〞管理方法,有效地解决税收定额不公现象;超市及专卖店、医药零售等行业通过“税源管理巡查专业〞调查摸底与定额信息比对、核实后经集体研究评议等程序进行民主评定,杜绝人情税关系税等弊端;加油站实行最低控管税负指标及同路段、同规模的加油站销售收入、已交税款相互比对,以及加油站商业滞留票全面清理等方法,提升加油站征管质量;紫菜等农产品加工行业实行收购报查制度,也取得新突破。
(二)狠抓流转税收入分析和纳税评估,建立良性互动机制。该局在全县流转税源工程及税源大户全面摸底的根底上,认真做好流转税与宏观经济的关联分析、税收弹性分析、商业税收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关联分析、出口退税及增值税调库与外贸进出口指标的关联分析,以及分行业和分税种分析,从分析数据中寻找异常信息,推出“县局监管分局、分局监管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监管纳税人〞三级监管制度,强化流转税源头分析控管,不断提高数据分析效率和流转税收入质量。同时,认真做好流转税分析和纳税评估的良性互动,促进企业纳税申报质量明显提升。依托纳税评估系统、增值税预警系统和重点税源监控系统,该局重点抓好税负畸低的企业进行约谈评估,并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设立评估台账等手段来完善税源分析评估机制,严格评估效率与质量的考核。全年共评估252户异常户,核增销项税额、进项转出和补征增值税共186万元。
(三)全面加强流转税日常管征。该局在落实好税收政策管理的根底上,重点把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做好暂认定期或辅导期发票领购、进项抵扣监控和分类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监控预警机制和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响机制,从资金、货物、单证三个流向入手管住增值税税基。通过稳固和提高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质量,强化对“四小票〞和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审核管理,确保金税工程高质量运行。依托“户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三级户籍巡查制度即片区管理员正常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分局区域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县局抽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切实加强漏征漏管户和假停歇业户的巡查监控。对个别定额调整不到位或定额不公群众反映强烈的特殊行业或纳税人,推行夜间巡查制度。全年共对168户停业注销户进行实地核实检查,补税罚款28万元,对责任单位发出涉税整改建议书24份,对83户纳税人税收定额作出调整,调整幅度达29%。还通过健全和完善国地税协作机制,加强与工商、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流转税管征。
(四)提升和优化效劳质量,促进企业健康开展。该局通过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在鼓励出口、扶持工业经济等方面提升税收效劳质量与效率,重点发挥税收在招商引资中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健全涉税咨询制度,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对民政福利、资源综合利用等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着力抓好三个环节的效劳管理,即资格认定环节,对民政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通过严格审核企业性质、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企业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剔除不合格民政福利企业3户;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资格认定,重点审核申请税收优惠的产品所耗原料及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取消5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在退税审核环节,企业申请退税时由税收管理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退税;在年审环节,严格落实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年审制度,如年审中发现企业有违反管理规定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该局对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加强监管,催促企业严格财务会计核算,要求废旧物资按大类、品名设置有数量、单价、金额的库存商品明细账,税收管理员还对大额收购业务进行实地核实,对发票、入库单、实物及明细账进行核对。
(五)加强业务知识培训,着力提升干部管征能力。该局结合流转税工作实际,实施能级税收管理员制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员必须具备一、二级税收管理员资格,基层分局长必须具体负责三到五户重点税源企业日常管征和纳税辅导,并利用“百佳税务征收员、百佳税务管理员、百佳税务稽查员〞竞赛活动,开展以流转税业务、财务知识、信息化操作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以考促学、以学促能〞岗位练兵活动,对全体员工分批进行轮训,进一步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流转税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使他们既懂流转税政策,又会流转税管理。同时,该局还通过奖惩等方式促进个人自学,对业务能力较低、运用水平较差的对象通过“手牵手、师带徒〞等活动,帮助他们提高综合素质,有效盘活人力资源。
二、影响现行流转税制高效运行的假设干问题
建立科学、标准、可操作性强的流转税制是新时期税制建设的开展方向,更是市场经济开展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出台时的客观经济条件制约,以及实际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导致现行流转税制对经济调节功能越来越显露出其局限性、被动性。
(一)从宏观层面来看,存在如下缺陷。一是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没有完全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造成不同行业及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形成实质重复征税,不利于推进技术进步,使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税负不平。加上东北老工业基地率先实行新增值税制度,中西部六省紧跟其后,虽然有有利于区域经济开展,却不利于全国增值税制标准统一,为企业避税提供平台。二是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要以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为标准,很多经济不兴旺地区的纳税人很难到达认定标准,使得增值税的税款抵扣链条中断;按征收率计算代开专用发票形成下一环节计税的高征低扣,增加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额外税收负担,导致一般纳税人普遍拒绝接受小规模纳税人供货,从而制约了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三是营业税法规与增值税法规存在交叉重叠,营业税目中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效劳业中代理、仓储、租赁等与生产经营关系密切,导致营业税与增值税的重复征税,如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中增值税纳税人的运费既要负担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并且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完全抵扣。又如实践中纳税人既有营业税的应税工程,也有增值税的应税工程的情况很多,既要向国税缴纳税款,又要向地税缴纳税款,造成纳税人对缴税的抵触情绪,增加了征纳税的本钱,带来征税的不经济等问题。四是现行增值税政策优惠几乎涵盖经济、社会以及政治、军事等各个方面,具有普遍优惠的特点,不仅弱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功能,也影响财政收入,加上优惠政策的设置不尽完善,影响优惠政策目标的效果和增值税的链条作用。如对收购农业产品按13%计算抵扣,对废旧物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2023%计算抵扣以及对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等政策,使增值税管理效果大大降低。
(二)从微观层面来看,如下问题亟待明确。一是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而农业产品的适用税率是13%,只要销售的农业产品含税价格不超过13%的毛利率,企业就不需要纳税。按道理说,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并不是不含税价,而是包含了增值税税额,只不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时,国家免除了这局部销项税额。那么,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应调整为买价/(1-扣除率)x扣除率,值得商榷。同时,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依13%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金。但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农产品生产单位还是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业产品是免税农产品还是不免税农产品,如果购进的是个体经营者或无证贩运者开具的普通发票,即征税的农产品,是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免税农产品,农场或农业生产者到税务部门开具的普通发票等,可以直接依13%扣除,如果征税农产品,按规定可以到税务部门开具4%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13%抵扣还是按4%抵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是按照注明金额直接依13%扣除,还是按照计算后的不含税价依13%扣除率抵扣,须进一步明确。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丧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那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都属于非正常损失,而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而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可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却没有依据可作参考,而且对于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是否都可以不作为非正常损失,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属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六种情形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一些不属生产用的货物能否抵扣,如纳税人用于广告费开支的广告费用、用于招待费开支的烟、酒、食品、礼品等费用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值得商榷。如果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局部)、化装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置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实践中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费用,必然会与销售货物的金额相联系,如广告促销费、管理费、销售人员工资等,企业为了加强管理,都有可能将这些费用与销售额相挂钩,供货企业也容易接受。五是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实行“预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