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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型墙体材料政府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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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新型 墙体 材料 政府 文件
新型墙体材料政府文件 XX市财政局、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征收管理方法的通知 大财非[202223]66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标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2]55号)、XX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XX省财政厅、XX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那么〉的通知(辽财综[2022]29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XX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方法 XX市财政局 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XX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标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2]55号)、XX省财政厅、XX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那么〉的通知(辽财综字[2022]297号)及相关行政法规,结合XX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财政部门是专项基金的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墙改管理部门)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墙改管理部门再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收。 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 其它各区、市、县对各自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征收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墙改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总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竣工验收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及建筑节能效果,确定具体专项基金缴费金额,实行多退少补。按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本钱。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填报XX市墙改专项基金预交回执单(见附表1)。经墙改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完工,墙面未装饰前,建设单位应填报XX市建筑工程墙体(保温)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情况中期核验表(见附表2),并申请墙改管理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和建筑节能施工情况进行核定(以下简称中期核验)。 第六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以下情况进行专项基金结算。 建筑工程(包括根底、临建、围墙等)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20230%返退结算预缴的专项基金。使用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上的,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实际用量50%返退额预缴的专项基金。 有以下情况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1、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2、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下的; 3、竣工工程未经建筑节能核验或末到达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 4、末申请中期核验,擅自装饰的; 5、未按规定及时预缴专项基金,经查处后,所交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新型墙体材料、限制使用墙体材料和禁止使用墙体材料目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定期发布公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报验前,向墙改管理部门申请结算专项基金,提交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中期核验报告、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核验报告,并填写XX市墙改专项基金返退结算表(见附表3。) 第八条墙改管理部门按照本方法第六条相关规定进行结算根本确认工作,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确认的金额和比例办理返退结算手续。 第九条返退结算后,财政部门应使用“一般缴款书“填列第20233类“非税收人“科目第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第19页“墙改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及时将专项基金余额划缴国库。 第十条为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成套技术应用,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列入市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方案的工程,经市建筑节能管理处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缓交专项基金的政策支持。示范工程工程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组织申报,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 对已列入示范工程工程,而未按照审定方案实施的,或未通过示范工程工程验收的,除追缴专项基金本金外,双倍征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和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各区、市、县自行征收的专项基金,必须向市建筑节能管理处上缴20%。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入库额的2%计提和拨付专项基金手续费; 第十三条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不得向施工单位和墙体材料经销商重复征收专项基金,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市财政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每年定期对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墙改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免缴专项基金; (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二)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建设工程; (三)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四)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省、市政府批准免缴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享受免缴专项基金的工程工程,应按照有关墙改和建筑节能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墙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到达要求的除追缴专项基金本金外,并征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的贴息、科研经费、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墙改与建筑节能宣传以及事业经费等方面,具体使用方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末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0.0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凡未办理预缴和结算专项基金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工程建设手续。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方法的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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