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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机关
公文
处理
暂行规定
新编
XX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XX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做好XX省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的机关的公文,是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实施党的领导的重要工具,是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以及沟通情况的重要手段。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对加强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围绕公文的形成、办理、管理等所进行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党的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本系统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厅(室)应设立秘书部门或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严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四条公文处理的根本要求是准确、及时、平安、保密。
第五条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第二章行文规那么
第六条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七条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应主报一个上级机关,如需报送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联合行文时可用“并报〞形式,一般应用“抄报〞形式;除领导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或抄送)领导同志个人。
党的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同级或下级政府部门行文,但不要以党组织的名义向上级政府部门请示和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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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领导同志的讲话,除在党的重要会议上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外,一般不以党委名义行文;
六、专门性会议纪要一般也不以党委名义行文。
第十三条要改进文风。努力克服篇幅长、内容空、语言僵化、文字沉赘的毛病,使公文言之有物、简洁实用。
一、除党代会、全委会的报告及法规性的公文外,一般上报下发的公文不要超过3000字。
二、对领导同志的报告、讲话,一般不原文印发,摘其要点刊登。
三、压缩篇幅、摘登要点的原那么:
1.突出有新意的内容。重复上级精神的内容必须简要,一般化的道理应当删略。
2.突出“实〞的内容。对仅仅停留在一般号召上的话,不便检查落实的原那么话,不能解决新问题的老方法,应当删略。
3.突出重点。开头结尾要简洁,无关宏旨的文字应当删略。第十四条经发文机关批准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公文,同内部印发的正式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应与正式公文一样依照执行,发文机关不再内部印发正式公文。秘书部门应将其作为正式公文保存。第三章常用文种
第十五条党的机关公文常用文种主要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条例、规定、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决议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策事项,用“决议〞。决定对重要问题或重大行动做出的决定及采取的措施,用“决定〞。指示对下级机关布臵重要工作,说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那么,用“指示〞。
意见发布对重大问题的主张,要求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用“意见〞。条例由领导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等带有规章制度性质的公文,用“条例〞。
规定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带有约束性的措施,用“规定〞。通知发布规章,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向下级机关布臵工作,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印)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交流经验,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要求,用“报告〞。
批复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批复〞。
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告知事项,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用“函〞。
会议纪要记载和表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用“会议纪要〞。第四章公文起草
第十六条起草公文是在领导决策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参谋工作。公文起草人员要在调查研究的根底上认真撰写,反复修改。起草重要公文,应在常委会(党委会)认真研究的根底上,由有关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指导、主持进行。
第十七条公文起草的根本要求是:
一、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指示、规定;
二、完整、准确地表达机关的意图;
三、重点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精练,标点准确,书写工整,篇幅力求简短;
四、正确使用文种,符合公文格式的要求;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引用文件应先引用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六、公文中的数字,除局部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词素的数字以及其它必须使用汉字的外,一般使用阿拉伯数码。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不得逆向使用。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七、公文中的汉字和标点符号按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执行,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字标准,用词准确。使用简称时,除已标准化的简称外,一般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十八条起草公文要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联合行文,要征求各联名机关的意见或由联名机关共同起草。第五章公文校核
第十九条公文在送领导审批或签发前,均须经授权的秘书部门专职或兼职人员认真校核。
校核公文是一项重要的秘书工作,党委办公厅(室)要挑选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字表达能力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第二十条公文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法令和规定,是否完整、准确地表达了机关的意图,政策是否保持连续性,提法是否同已发布的有关公文相衔接,文中的理论观点是否正确,提出的措施和方法是否切实可行,内容涉及的部门是否经过协调,意见是否一致;
三、篇章结构是否合理,层次是否清楚,文句是否简明通顺、符合语法标准;
四、公文格式如标题、主送机关、发文机关、成文日期等的拟写是否符合要求,秘密等级、缓急时限、发布范围、主题词等标注是否合理、标准,文种的选择是否适当,公文发布的形式是否适宜;
五、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会签手续。第二十一条公文校核的程序是:
一、拟印发的公文,除常委会或党委会议决定印发的外,部门代党委起草的文稿或要求党委批转下发的公文,应按中央办公厅的规定办:送党委办公厅(室)校核、拟办,不能直送党委主管领导人审批。
二、部门代党委起草的文稿或要求党委转发的公文,在送办公厅(室)校核之前,要由本部门办公室严格把关,特别是文稿中涉及到其他部门的问题应事先协商一致。同时,要附上文稿中涉及的有关资料和简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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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印发传达范围,标注在成文日期的左下方,如“(此件发至县团级)〞。
十五、公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由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标准化名词或名词性词组组成,标注在公文末尾下部、抄送机关上方。
十六、公文抄送(含抄报、抄发)范围标注在主题词下方位臵。除主送机关外,对其它需要了解公文内容的上级机关用“抄报〞,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用“抄送〞,下级机关用“抄发〞。对抄报、抄送单位的数量应严格控制,既不要滥抄滥送,又要防止遗漏。
十七、印制版记包括公文制发(翻印)单位名称、制发(翻印)日期和印刷份数。制发(翻印)单位名称和日期臵于公文末页下端,并加上、下隔线;印刷份数臵于下间隔线右下方。
十八、当发文机关署名页无正文时,应当在发文机关署名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
第二十五条公文使用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用纸幅面规格目前一般用16开型(260mm184mm),推广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2023mm),左侧装订。
第八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启封、登记、拟办、注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发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签收公文要逐件清点,重要公文要逐页查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要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启封应按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一般公文由机关或部门文秘人员启封;机要信件应由指定的管理机要公文的人员启封;写明机关某领导人“亲收〞、“亲启〞的封件,应交本人签收启封。
三、登记须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时间、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时间及处理情况等逐项填写清楚,以利管理、查询和催办。
四、拟办主要指秘书部门对收文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供背景材料,供领导审批时参考。
五、注办是指秘书部门根据授权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报请主管领导批示或注请主管部门研办。假设涉及两个以上部门,那么要注明主办部门。
六、分发是指秘书部门根据领导批示或有关规定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时限性强的公文要及时分送,以免压误;密级较高的公文,要严格控制知密范围。
七、传阅是指秘书部门根据领导批示或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阅批。办理公文传阅应当注明送传时间,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防止漏传、误传和延误。
八、承办是指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同时抄送交办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事项,承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审批的重要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领导机关审批。
九、催办是指秘书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催促检查。它贯穿于公文办理的各主要环节中。紧急或重要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做到件件有结果,并随时或定期向领导反响。
十、核发是指秘书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十一、印制公文要准确、及时,做到文面清晰、字体适当、用纸标准、美观大方。
第二十七条起草、修改、校核、签批、办理公文,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并书写在装订线以内。第九章公文传递
第二十八条公文的传递方式根据公文的紧急程度、秘密等级等确定。秘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密电传输或计算机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绝密〞公文不得利用 机、计算机传输。凡需存档或请领导人批示的 件,应当复制后再行处理,以利长期保存。第十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九条党的机关公文一般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由秘书部门统一管理。秘书部门要做好公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文的效用,切实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平安。
第三十条党的机关秘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规定执行;如需变更,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须经发文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党委机关应建立机要室,设臵专室、专柜及阅文室,供符合规定范围的人员前往阅读。
第三十一条复制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翻印件应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时间和份数。复印件应加盖复印机关戳记。复制的公文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严禁到社会上营业性的复印场所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