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镇残疾人社会保障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开展残疾人事业,解决残疾人特殊的生活困难和需求,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XX省实施残疾人保障的方法,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使用对象是具有本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第三条建立镇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帐户,同时制定镇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规定。每年的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额,原那么上根据全镇人口总数并按人均5元的标准筹集。资金筹集的来源为镇财政补贴、市医疗救助基金、福利企业减免税资金、民政救济款、就业保障金、社会捐助等。第四条本方法所需经费,一律从镇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帐户中列支。第二章生活保障第五条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本人申请,所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经村委会审核,报镇政府批准,优先列入五保,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并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第六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由民政部门实施低保,且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增2023%。对依靠父母抚养的重度成年残疾人(父母系多子女的),因父母年老体弱抚养困难可单独列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没有安排工作的农村被征地残疾人,直接列为城镇低保对象残疾人按本方法所得的各项救济金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第七条年满7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每月享受2023元的生活补助费(已享受第五条、第六条第2页共4页待遇的残疾人除外)。第八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困难残疾人实行每月20元的定期补助(已享受第六条待遇的残疾人除外);(1)家庭成员中有2名以上残疾人的残疾人;(2)无父母抚养或子女供养的困难。html>/>-->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厂。第二十条采取举办培训班、购置培训成果、师带徒等多种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适当给予生活补贴,免收局部或全部培训费。第二十一条积极扶持、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优先为残疾人办理营业执照,减免征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第六章教育保障第二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杂费由学校全额减免第二十三条低保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和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