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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建议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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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资源 税费 制度改革 建议
对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建议5篇范文 第一篇:对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建议对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建议 论文关键词:资源;资源税;改革 论文提要。我国从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至今已有20多年,现在资源税费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改革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分析了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缺陷,并提出改革建议。 一、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开展演进 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费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1984年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开始征收资源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1986年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中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那么。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税制改革,资源税也进行了调整,其征税对象为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征税范围的有7个税目: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采取从量定额税率,这是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 1994年资源税一直沿用了十几个年头没有较大的变化。近两年来,税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等局部资源性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范围和规模都有所扩大。此外,根据1994年公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与资源有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管理,目前补偿费率为0.5%~4%。在2023年还开征了被戏称为“暴利税〞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目前,1994年资源税与我国现行的经济、社会环境已经不相符合,凸显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二、现行资源税费制度的缺陷与问题 (一)现行资源税费制度的目标已经过时。1994年资源税的设置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表达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税,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税,形成开采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环境。而现今我们提倡的是转变经济开展方式,不仅从过去的主要依靠增加资源投入和消耗来实现经济增长转变为主要依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来实现经济增长;更重要的是要从过去的一次性和单一性利用资源转向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资源,遵循经济开展规律,重视经济开展与社会开展、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开展、人自身开展的协调和统一。这样的新科学开展观给资源税的目标提出了新要求。显然,现在的资源税目标是有缺陷的,亟待调整改良。 (二)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征收范围过于狭窄。1994年资源税的税目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七个税目,而现今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这里资源的概念是广泛的,应包括各种资源,如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草场资源,等等。仅对矿产品和盐征收,而不对其他资源征收的资源税一定不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相反,会导致资源破坏现象严重。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亟待扩大。 (三)资源税的计征方法有缺陷。1994年资源税的计征方法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采用从量定额方法征收。这样的计征方法其实是在鼓励企业对矿产资源的盲目开采,定额税率的税额也很低,难以起到真正保护资源、节约资源的目的。 (四)资源“税〞与“费〞重复征收的缺陷。我国目前对于矿业企业除了征收1994年公布的资源税之外,还要同时征收1986年公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这二者实际上仅仅是权利金的两 种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从价征收的权利金,后者属于从量征收的权利金,存在重复征收的现象,加大了矿业企业的负担,也加重了矿业企业税费核算的工作量。 三、现行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建议 (一)以科学开展观设置资源税的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经济开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就是要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经济较快持续开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的内容。我们也应该从科学开展观出发,重新设置资源税的征收目标。资源税的立法目标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在于协调人与资源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另一方面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保障社会可持续开展,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二)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开展循环经济。传统经济的生产模式是“资源——产品——废物〞,经济开展速度越快付出的资源环境代价就越大,最终将丧失开展的根底后劲。循环经济的生产模式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以最小的资源和环境本钱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是经济开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另外,开展循环经济除了可以做到资源、环境、经济“共赢〞外,还能解决就业问题。如,美国废旧资源利用行业年产值达2,360亿美元,提供了12023万个就业岗位,与全美汽车行业规模相当。1994年资源税减免税工程极少,且没有鼓励开展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今后应加大资源税税收优惠工程,倾向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 (三)适时开征水资源税。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比较严重。在全国640个城市中,缺水城市达300多个,其中严重缺水的城市114个,日缺水1,600万吨,每年因缺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全国每年因缺水少产粮食700亿公斤~800亿公斤。今后,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将进一步加剧。水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展是确保经济可持续开展的一个必要条件。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可以先从水资源税开始。就连水资源丰富的俄罗斯也征了四种水资源保护税:使用地下水资源税、开采地下水矿物原料基地再生税、工业企业从水利系统取水税和向水资源设施排放污染物税。我们国家可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根底上开征自己的水资源保护税。 (四)改从量定额为从价定率的计征方法。现行资源税按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定额征收的方法无法有效发挥税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也无法表达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效果,建议将目前的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既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价格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同时也有助于政府税收的增加。建议可以采用超率累进税率,虽然计征方法繁琐,但是更能表达税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 (五)考虑将“税〞与“费〞合并征收。资源税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参与矿业收益的分配,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矿产资源本身的补偿,表达的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性质,二者从本质上讲都是国家应该获取的“权利金〞,二者的别离,出现了围绕同一权利的两种税费。建议将矿业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实行与国际接轨的国际通用的权利金,采取从价计征方法。1994年起开征的资源税在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目前的经济开展要求,反而对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有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对于资源税的改革,不仅有利于加强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而且对我国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开展,实现人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共处有着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第二篇:对完善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几点思考对完善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几点思考 王宁 资源税费改革是我国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改革程度对我国税费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都是在方案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已经逐渐不适应当前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发挥政府和财政职能的要求,无法有效地到达保护环境的目的。目前我国资源税费体系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结合矿山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方向,提出了对现有资源税费制度完善的举措。应当从法律上区分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完善计税方法,制定合理税率,加大收费征管力度,提高立法层次及其他配套改革等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源税费政策。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20232023-0592(202223)2023-026-03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目前我国资源的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对其他自然资源不征收资源税。资补偿费主要是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凭借矿产资源所有权从矿山业征收的,是矿业权人因使用(开采)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的付费,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局部。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我国资源补偿费的有关规定主要表达在矿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从征收对象、费用计征标准、征管部门、用收入分配、优惠政策和罚那么几个方面对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作了相规定。虽然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费并存制度在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开展经济同时,我们面临着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问题。治理污染,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我国开展经济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现行资源税法 (一)从法律上明确资源税的性质 我国矿产资源法只规定了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税和资源偿费,未规定二者的性质。资源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从矿山业征收的。其目的在于调节矿山企业级差收益。而现行资源税按量普遍从量征收,已不再含有因矿床自然禀赋和区位差异而征收的额利润税的含义,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含义实际是一样的。可以只资源条件好的,能产生级差收益的局部矿床开采所得的附加利润征资源税,以此来鼓励采矿者平等竞争。 (二)适当调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地大物博,自然资源种类齐全,可开采和利用的自然资源范十分广泛。我国的资源税从1984年开征,根据1993年12月国务院频布的源税费暂行条例,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非金属矿原矿、黑色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7个应税产品,仅限于分不可再生资源,而对于具有重大生态环境价值的可再生资源如森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还未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缺乏收调节,致使大片土地、森林等被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同时非税资源的价格由于不含税的因素明显偏低,以其为主要原料的“下产品的价格也因此偏低,从而导致企业对应税资源及其后续产品掠夺性采伐和争抢,非应税资源遭到大肆掠夺和破坏。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如果虑到有关部门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的一些自然资源纳入其中,并将目前毁坏、掠夺严重的可再生资源包括在内。如:尽快把水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将目前的居民生活饮用水、工业用水的收费改为税,具体税额可根据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开展水平来确定,对农业灌溉用水可先按低税征收。由于我国目前砍伐森林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致使水土流失,水灾频发,因此有必要开征森林资源税,以合理控制森林开发规模。还可以对现行资源税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使之成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从而建立起具有所有权性质的生态资源税制。① (三)完善计税方法 资源税从量计税,可以作为计税依据的量有储量、产量、销量三种。理想的资源税应以储量作为计税依据,这种方法将给投资者和企业主带来巨大影响:一是交税时间提前,投资者在占用了一定数量的资源储量后,必须先根据储量缴纳资源税;二是资源利用压力更大,企业主缴纳资源税后,如果缺乏量开发,不充分利用资源,就意味着白交了一局部税款。②但这种方法要求对应税资源的地质储量勘探准确无误,实践中不易操作,难度也较大。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销量。具体说来: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对象,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这就使得企业对开采而无法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不付任何税收代价,无论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多少应税产品,只要不销售,不自用,就无需纳税。这种设定直接鼓励了纳税人对自然资源的盲目开采,其后果是导致了对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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