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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治安管理社会协同的理论基础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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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治安管理 社会 协同 理论基础 探析
治安管理社会协同的理论根底探析 摘 要:“社会协同〞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它强调在社会管理这个大系统中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政府部门与群众之间的良性协调与互动合作关系。关于治安管理“社会协同〞的研究成果主要表达在辅警研究、治安社会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些领域。国外关于“社会协同〞的理论主要有公共选择理论、治理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多中心理论、国家—社会互动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在此根底上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形成了我国治安管理社会协同的几种理论:治安综合治理理论、治安主客体理论、治安与警务社会化理论、社会管理创新理论。 关键词:治安管理;社会协同;创新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3)28-0096-02 社会协同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内涵是要求无论政府还是其他社会组织不仅要承当起社会管理的责任,更应该注重建立相互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政府部门与民众之间的良性协调与互动合作关系。涉及治安管理领域,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我们应有更深刻全面的理解与阐释。对治安管理社会协同理论的提出与总结梳理有益于在实际工作中落实社会协同的理念。 一、社会协同理念的提出 对社会协同内涵的认识,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当代治理理论认为政府、社会组织、市场组织是治理的主体。对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模式:第一种是“强政府、弱社会〞模式。在大一统的时代对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并没有清晰正确的认识,造成了强政府弱社会的不合理局面,在这种模式下,社会完全是政府的附属品,统治的意味更为浓厚,造成的后果是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微弱,政府权力过大、管得过多过死,但在社会治理某些领域中政府并不能发挥完全的作用,而社会组织在更适合其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中却完全无所作为,这样不仅造成政府资源的浪费也不能起到很好的治理效果。二是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模式。强调政府与社会要形成互动、加强合作,该模式的优点是将社会至于与国家同等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现实局面下,合作模式的构建恐怕还有待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三是“社会协同〞模式。“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目标是在十六届四中全会时首次提出的。十八大报告在论述社会管理体制时又再次强调了其重要意义,并提出了予以法制保障保证其落实。现在看来社会协同模式是更适合我国现实的一种模式,为什么如此说呢?在这一社会管理体制中,公众参与是根底,社会协同是依托,法治保障是根本。在我国的现实是政府治理能力较高,公民社会发育缺乏。我们还处在培育公民社会的阶段,自然不能与西方国家一样在短期内实现两者的合作关系,更适合我国当前现实的是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和帮扶社会组织的成长,使其逐渐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法律与制度保障是协同治理机制形成。 二、国外关于社会协同的相关理论 目前,世界各国在社会治理中形成的许多理论如公共选择理论、治理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多中心理论、国家—社会互动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与我国的社会协同的治理模式存在着共通的地方,应充分借鉴先进理论、尊重我国现实,形成适合我国治安管理工作的社会协同治理理论。 (一)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Theory of Public Choice)于20世纪60年代形成于西方兴旺国家。其主要观点是针对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失灵〞现象,主张引入市场机制,以市场灵活的特点来弥补政府在公共效劳领域的缺乏[1]。根据这个理论,警察公共效劳同样需要引入市场机制,目前在西方国家非常兴旺的私人警务如保安、私人保镖等在维护社会公共平安中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理论是研究公共事务的一种现代经济理论。其根本内容是:不同种类的物品和效劳可以通过两个特征——排他性和消费性来进行整理和分类,分类的结果确定了政府和社会(非政府组织)在物品和效劳提供中所扮演的角色[2]。一般而言,纯公共物品(效劳)由政府提供,纯私人物品(效劳)那么由社会和市场提供,而准公共物品(俱乐部物品和公共池塘资源物品)既不能完全由政府提供,也不能完全依靠社会和市场提供,而应该通过政府和市场、社会的竞争、合作来提供。 (三)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也称善治(Good Governance)理论、治道,是20世纪90年代流行于西方国家的关于公共事务解决之道的理论。是指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治理,它“掌舵〞但不“划桨〞,不直接介入公共事务,只介于负责统治的政治和负责具体的事务管理之间[3]。关于治理的特征,虽然学者概括并不完全相同,但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正如治理理论创始人之一的罗西瑙所说:“治理那么是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以及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量克服挑战而使别人服从。〞“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4] (四)多中心理论 当代美国学者E.奥斯特罗姆根据多中心社会秩序、公共选择、公共物品等理论,在长期实证研究公共事务(尤其是警察效劳)的根底上,主张公共事物自主治理,提出“权力分散、管理交叠和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共治〞为特征的“多中心理论〞,以改变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中心供应〞思路[5]。 (五)国家——社会互动理论 国家—社会互动理论的渊源可以追溯至19世纪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但其流行却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社会互动理论主张:关于国家、国家制度及社会、社会制度等的研究,不能单从国家一元的单向的角度来认识,而应该从国家—社会二元的、多向的角度,从国家、社会的互动来认识。即:要批判那种“自上而下的〞一元性“国家〞分析范式,建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轨型“国家与社会〞互动范式。简言之,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和社会互动的结果。按照这个理论,警察制度、治安制度也应是国家与社会组织互动的结果。 (六)社会资本理论 该研究视角运用社会资本理论对社会力量在治安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作用的缺失及对策作以探析。社会资本是指普通公民的民间参与网络,以及表达在这种约定中的互惠和信任的标准。在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社会资本的有效使用往往能够倍增治理的绩效,这也是治安管理自增强机制的动力所在。 上述理论,因为主张政府之外的市场、社会也要提供公共效劳,与以往由政府完全提供公共效劳的旧理论有很大差异,所以也被合称为“新公共管理理论〞。这些理论应用于公共效劳领域中的警务研究,其结论自然就是重视市场、社会在警务中的作用。譬如,自20世纪70年代始,西方国家提出了“private policing〞(或privatizing policing、private police)的概念,对社会组织参与治安工作及如何增进社会组织与警察机构的合作,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英国艾莉斯·韦克菲尔德的Selling Security:The private policing of public space,提出了“平安被〞(security quilt)理论,认为:不同的城市空间场所需要由不同的管理力量参与的各种平安管理模式;不同的管理力量和平安管理模式组织起来,就组合成为覆盖城市任何角落的“平安被〞;在构成“平安被〞的力量中,既有代表国家与政府的警察,也有单位与社区的专有平安保卫人员,既有市场化的保安公司,也有各种志愿者和警察辅助力量。 三、我国治安管理“社会协同〞的相关理论 (一)治安综合治理理论 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我国逐步提出了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强调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民众的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的稳定。 治安综合治理理论强调治安问题的根源在社会,治理治安问题的力量在社会,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也在包括政府、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多种主体。 (二)治安主客体关系理论 治安主客体关系理论,是指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与客体(对象)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多重关系,一般而言,公安机关是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或主要力量,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公众也会成为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 (三)治安、警务(国家警事)社会化理论 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当时的治安形势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提出了“治安工作社会化〞的观点,也有的称公安工作社会化、治安管理社会化。即公安机关不应承当维护治安秩序的全部责任,而应当将一局部工作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当。近年来,国内学者将西方的公共选择理论、治理理论等引入,又提出了“警务社会化〞或“国家警事社会化〞。强调公安机关要按照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同时,实现“社会的事社会办〞;强调警察与社会组织的互动、警察与社区居民的合作,以增进公共平安、提升警务效益。 (四)社会管理创新理论 近年来,针对当前我国社会开展的新形势,在“科学开展观〞的指导下,中央在加强社会建设上提出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思想。即:坚持“以人为本、效劳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原那么,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并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一些学者认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是管理主体创新,即开展社会组织和社会自治。将其运用于治安工作领域,就是治安主体多元化。 参考文献: [1]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67. [2][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周志忍,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21. [3]毛寿龙等.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4][美]罗西瑙,等.没有政府的治理[M].张胜军,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22:5. [5][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效劳的制度建构——都市警察效劳的制度结构[M].宋全喜,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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