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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治安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的看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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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治安案件 查处 基本原则 看法
对治安案件查处的根本原那么的看法 治安案件查处得根本原那么,是指在查处治安案件,实施治安管理处分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那么,它遵循我国法律适用的根本准那么。其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行为与处分法定原那么,处分与违法相当原那么,公开、公正原那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那么,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那么。在此我主要对治安案件查处的公开、公正原那么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治安管理处分法中第5条第2款中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分,应当公开、公正〞。所谓公开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实施治安管理处分的依据要公开。即由立法机关采取一定的形式将处分依据向社会公布。只有将处分依据公之于众,社会公众才能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进而使广阔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未公布的,不得作为治安管理处分的依据。二是治安管理处分的程序、处分内容、据以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处分结果要公开。如:办案民警说明身份,问明是否要求回避,告知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举行听证,宣布、送达处分决定,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等。这里讲的公开,一般是指向案件当事人公开,而非向社会公开。 公正,即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是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治安管理处分中的具体表达。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必不可少的方面。实体公正要求治安管理处分的结果不偏不倚。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根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治安管理处分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分种类及处分幅度应当根本一致。不能“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责不同罚,不同责同罚〞。程序公正首先要求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置身于中立立场。该回避的必须依法回避,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案件处理不偏不倚。程序公正还要求要充分保障被处分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项权利,维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实行程序公开,才能有效防止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进而保证治安管理处分的公正。 但是,虽然在我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中明确规定了,实施治安管理处分要按照公开、公正的与原那么,但是,现实中却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例如由于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不力,日常工作和办案的经费主要来源罚没收支返还,因此,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视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分情节轻重,一律交钱放人,不交钱就关人,执法办案只看重经济效益,常以罚代惩,特别是办理涉黄、涉赌案件,往往是先责令当事人交款或扣押当事人的物品,当事人如果交纳了,就将暂扣款作为罚款处理;假设不交纳或交不出,就对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以致对一些违法事实责任相当的案件出现了罚款和拘留两种不同的处分。还有局部民警认为治安案件是“小案〞,马虎一点是无关紧要的,便利用处分权送人情,在执法活动中照顾关系,对熟人、亲属或有关领导打过招呼、照顾的,该从重的不从重,不该从轻的从轻,甚至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对一些本不应受到较重处分的人也予以从重处分,在社会上形成只要在公安机关“有人〞什么事都好解决的恶劣影响。办“人情案、“关系案〞,拿法律作交易。这些现象都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查处的公开公正原那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分法。 面对现实中执法机关普遍存在的违法现象,我们应该更加明确公开、公正原那么的内容和意义,并且必须要有切实有效地对策,以便到达的公开、公正的目的。因此要到达公开的目的,执法机关及其人员行使权力的外部控制机制必须完善,包括4项内容,一是立法监督,即立法机关监督所公布法律的执行情况以控制权利的滥用。二是行政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一般监督和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监督。三是司法监督,即由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控制权力的滥用。四是群众监督,这是由国家行政监管及其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宗旨所决定的〞。同时,为了到达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分,也要正确行使好自由裁量权。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分时,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决定处分种类和幅度的权利〞。要正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所以合法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根底,并且要求自由裁量者没有偏私,实施自由裁量的理由,并符合授权的目的,具体实施的处分与违法行为相当,做到合理。 在治安案件查出的过程中,不仅要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原那么,也要按照其他几项原那么去实施治安管理处分,它们并不是独立、别离的,而是系统的,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治安案件的查处中同时运用好这五项原那么,才能够有效防止行政机关违法现象。 第二篇:宪法的根本原那么的看法宪法的根本原那么问题的看法 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即使是中国共产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2年9月即在现行宪法生效之后举行的中共“十二大〞上,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那么,在当时的各社会主义国家中是非常突出的,可以说是对我国宪法法治原那么的一项重要保证。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这项原那么。“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是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把法治提高到了国家的“根本方略〞的高度。中共“十五大〞对法治问题的观点说明了:第一,确认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标志,从而消除了长期以来我们对西方法治片面的和消极的看法;第二,明确我国现在还不是一个完全的法治国家,而这对我国的社会进步是一个阻碍;第三,到202223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建成国家的法治根底;第四,将“法制〞变为“法治〞,标志着从注重形式上的法律完备到注重实质上的法律实施的观念转变,因为按照“法制〞观,实际上古今中外的任何国家都是法制国家,而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才可以称为法治国家,一字之差,说明的是质的飞跃。1999年修宪时,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 分权原那么亦称公权、制衡原那么。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成几局部,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那么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原那么是 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根据近代分权思想确立的。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代替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国宪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那么,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法国人权宣言那么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受美、法等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分权原那么。从资本主义各国政治实践看,分权原那么对于确立和稳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国总统尼克松被迫辞职,虽然是资产阶级垄断集团相互倾轧的结果,但分权原那么不能不说也是一个重要环节。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的日益缩小,分权、制衡原那么也正在日益走向衰落。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那么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恩格斯也指出:公社一开始就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不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这一原那么,被后来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那么,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创造确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后,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尽管如此,但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那么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那么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可做 第三篇: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根本原那么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 根本原那么 近年来,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农村,案件高发率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处理好此类案件是事关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如何处理好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掌握好以下原那么: 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那么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般情况复杂、年限久长,牵涉到不同时期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因此,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那么是调处此类案件应遵循的首要原那么。 一是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确权证明。由于受操作规程、具体承办人的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提供确实权证明或权属证明文件并不一定能真实反映土地权属的实际使用状况,这就要求在实际操作中,要认真审查,加强调查,把可采信的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明文件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二是要参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调处。在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确权证明文件,或虽有证明文件但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应在认真审查证明文件的同时,认真调查争议土地权属的历史及来源和实际使用情况,按实际使用状况调解和处理。 三是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那么进行处理。在按“实际使用状况〞处理还不够时,有时还需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那么进行处理,尤其是一宗地出现交叉使用和共同使用的情况下,更应遵循这一原那么。 二、重调解、轻处理原那么 先行调解,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重视调解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解决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果。调解不仅可以化解矛盾,减少双方敌对情绪、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可以减少不必要费用支付,同时可以节省政府资源,提高政府效率。 三、以法为据原那么 对实在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不仅包括实体上处理,也包括程序上严格按规定程序来处理。 在案件实体处理中,要认真弄清土地权属的来源和历史演变情况的同时,要正确把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真正内涵,这是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重要条件。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灵活应用和掌握。 第四篇。对离婚案件的几点看法近几年,我国中西部农村离婚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一半以上。导致离婚的原因及表现也出现一些新情况,下面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谈一谈个人的认识。 一、值得重视的导致离婚的几个原因 导致离婚的原因形形色色,个案有其不同情形,除常见的诸如家庭暴力等原因外,从 近年对离婚案件的审理看,以下三方面原因比较典型,值得重视。 1、因外出务工,夫妻分多聚少而导致离婚。分三种情形,一是外出一方在新的环境,接触新异性,产生婚外情而要求与留守在家的配偶离婚;二是留守在家一方因配偶长期在外,不甘寂寞,产生婚外情进而要求离婚;三是夫妻双方均产生婚外情而要求离婚。 2、婚前在外务工,经人说合草率结婚。分两种情况,一是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原因难以建立应有夫妻感情;二是女方在外已有男友,甚至已与男友同居,因男友系外地人,父母不同意而为其在家另定亲事,因为草率结婚,婚后或因不忘前情,或因男方发现女方欺骗自己不堪忍受而导致离婚。 3、婚前男方给女方许诺的条件不能兑现,婚后为此夫妻矛盾不断而导致离婚。离婚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人们应该建立正确的婚姻观、道德观和性观念,应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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