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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处理
责任
追究
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各科室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平安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措施,防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教部。
医教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分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教部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教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1第三章医疗纠纷的管理
医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医教部,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教部。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教部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成员进行医疗纠纷讨论。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组织院内医疗纠纷评析的目的:
⑴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对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提出意见。⑶对医疗纠纷的性质进行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2对一些小的纠纷,鼓励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不影响日常考核,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教部报告,事后必须在医教部备案,在医教部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防止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主要责任人认定:科主任或负责人对科室的医疗平安负总责;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上级医师负连带责任);危重病人主管医生不及时抢救、不及时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经过院内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讨论决定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教部处理意见为准;成心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医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确认后应认定为可以防止的医疗纠纷:
(一)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属医疗事故的;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或医患双方共同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于个人技术水平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可经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讨论予重新认定)。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因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认为属可以防止的医疗纠纷。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防止〞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不可防止的医疗纠纷:
(一)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评价讨论认为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
(二)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
4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
(三)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于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六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凡医疗纠纷、事故发生赔偿结果的,根据不同的发生原因和后果,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的原那么,同时认定为属可以防止或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经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小组讨论决定后,予以相应的处分。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那么,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经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小组讨论决定可处以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停止处方权0.5年0至1年;低聘一级;停止执业1年;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由责任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含可以防止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员应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方法,计算比例如下:
5a段、0—3万元(含3万元),责任人承担20%→2023%b段、3万元(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责任人承担15%→5%c段、5万元(5万元以上)—2023万元(含2023万元),责任人承担2023%→4%d段、2023万元(2023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责任人承担5%→3%e段、15万元以上,责任人承担3%→2%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管何种原因),按照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累加的方法进行计算,从科室奖金中扣除。
第七章管理者的责任
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属责任或管理因素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2023万元(包括2023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4个月。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2023万元以上(包括2023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半年,护士长(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个月。
6第八章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
经医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认定为属于不可防止的医疗纠纷,那么免于当事人的责任。
发生的医疗纠纷(不含事故),经本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讨论,实属技术因素并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务会研究,可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40%。
经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同时经本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认定为属技术因素的,可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40%。
第九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医教部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二、医教部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三、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的评析及决定;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六、记入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档案,为培训、进修、职称晋升等提供依据。
7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0.5个月管理津贴并通报批评。
XX市第三医院
年12月16日
2023
第二篇: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加强医疗平安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过失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二、医院应经常加强职工医疗平安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平安管理制度,并健全医疗平安管理机构。
三、医院应对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进行全面调查,妥善处理,
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按规定书面报告县卫生局。
四、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医疗风险防范意识。
五、医务人员应努力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医疗效劳能力,提高医疗效劳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
六、凡做出处理的医疗事故纠纷(包括司法处理、行政处理和协商处理)必须查明事故纠纷原因、事故纠纷性质、事故纠纷责任,并进行责任追究。
七、责任追究分为责任事故纠纷追究和技术事故纠纷追究。
八、责任事故纠纷是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等原因引发的医疗事故纠纷,应从严处理。
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纠纷(含二级)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医疗事故纠纷,追究院长、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和责任医师、责任护士的责任,取消单位年终评奖评先资格,院长、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给予降职、降级、降薪、停止执业处理,两年内不得晋升技术职称。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医疗事故纠纷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医疗事故纠纷,追究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和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的责任,取消科室年终评奖评先资格,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责任医师或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给予降职、降级、降薪处理,一年内不得晋升技术职称。
九、技术事故纠纷是指由于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所限造成的医疗事故纠纷,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后果从轻处理。
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纠纷(含二级)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医疗事故纠纷,追究业务院长、科主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