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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热作
标准化
生产
示范
建设
管理办法
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建设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我国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管理,推动示范园建设,发挥示范园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全面推进热作生产标准化,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示范园是指在热作种植优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管理标准、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起示范带动作用,经农业部认定公布的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包括橡胶、木薯、香蕉、荔枝、龙眼、芒果、咖啡、澳洲坚果等作物。
第三条示范园创立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稳步推进〞的原那么。
第四条
示范园创立由农业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示范园创立的组织与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示范园建设规划;
(二)编制年度工作方案;
(三)组织示范园创立的申报和审定;
(四)发布示范园创立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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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示范园申报与认定;
(六)公布示范园名单;
(七)负责全国示范园创立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八)组建专家组,开展技术咨询、培训等工作;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省级农业(农垦、热作,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示范园创立的组织与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区)示范园建设规划;
(二)编制本省(区)年度实施方案;
(三)组织示范园创立的申报和审核;
(四)组织示范园认定的申报和审核;
(五)负责本省(区)示范园创立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六)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培训等工作;
(七)协调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示范园创立单位承担本园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标准;
(二)推广优良品种;
(三)集成应用先进实用技术;
(四)全过程实施标准化生产;
(五)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六)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示范园创立
2第八条
示范园创立准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拥有长期合法稳定的土地使用权;
(三)位于热作优势区域内;
(四)水、电、路、通讯等根底设施配套齐全;
(五)集中连片,有一定规模(原那么上天然橡胶2022亩以上,香蕉、木薯、菠萝、澳洲坚果500亩以上,荔枝、龙眼、芒果、咖啡400亩以上,其他热作200亩以上)。
第九条示范园创立申报程序。
(一)符合创立条件的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立申请书(附件2),并于每年4月1日前报本省(区)农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创立单位名单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农业部;
(三)农业部审定后公布示范园创立单位名单。
第四章
示范园认定
第十条
示范园认定条件。
(一)农业部公布的示范园创立单位;
(二)技术标准。具有至少2名中级职称(含)以上科技人员或从事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科研、教学或技术推广单位作为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或依托单位;实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有本园生产技术操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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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度健全。建立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生产管理、物资管理、投入品记录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购销管理等内容。
(四)质量平安。产品质量平安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有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报告;
(五)生产水平较高。单位面积产量和经济效益高于当地同类作物平均水平;
(六)示范带动。具有相应规模的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区,具备开展热作技术培训与推广效劳的能力。
第十一条
示范园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示范园创立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认定申请书(见附件3),报本省(区)农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于当年2023月15日前报农业部;
(三)农业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示范园经农业部审定后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农业部授予“农业部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农业部在有关工程和资金上优先支持示范园建设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示范园实行动态挂牌管理。
4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园〞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认定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
(三)存在产品质量平安问题。
(四)示范园业务、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建设主体等发生重大变化后,已不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出现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由省(区)农业主管部门核实报农业部确定后,取消其“示范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被取消“示范园〞资格的,3年内不再受理申报。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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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农村水电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方法农村水电站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标准农村水电站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指导意见(安委(2023)4号)和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方法,结合我国农村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电站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农村水电企业是所属农村水电站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平安生产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平安投入,标准运行管理,加强教育培训,确保农村水电站平安管理达标。
第五条
农村水电站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程包括:平安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平安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平安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平安,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
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共13项。
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平安等3个评审工程中设置否决项。
第二章标准化等级与管理
第六条
农村水电站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对照农村水电站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分,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2023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工程实际得分之和,应得分为对应评分工程的标准分值之和,即总分202300分-合理缺项分值。
第七条
农村水电站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二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三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65分;
评审得分低于65分或存在否决项的,为不达标。
第八条
水利部负责农村水电站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评级的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方法和相关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农村水电站平安生产标准化
二、三级达标评级工作,评审结果汇总后报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
农村水电站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
满前3个月,应按规定及时向颁证单位提交复评申请。
第十条
农村水电企业应按照评审标准每年开展平安生产自查自评,并针对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评结果作为复评依据。
第三章评审
第十一条
农村水电站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主要包括企业自评、申报、外部评审、审定、公示、公告、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十二条
申请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农村水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证照齐全,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平安生产行政许可;
(二)按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实施技术管理;
(三)评审期内未发生人身死亡的生产平安责任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无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三条
农村水电企业应按照本方法要求,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主要内容。概况、自评工作情况、自评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第十四条在自评根底上,农村水电企业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达标评级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农村水电站平安生产达标评级申请表(见附件2)和自评报告。
第十五条
农村水电站申报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经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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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评审。整改期间不得发电运行。
第二十四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或一年内未完成整改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撤消其取水许可证,并通知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发电营业许可证,电网企业予以解网。
第二十五条
取得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农村水电站,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不真实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平安事故的;
(四)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农村水电站,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按被降低前的达标级别评审。
第二十七条
农村水电站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在运行有效期内,发生如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或平安事故的,应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测,存在平安隐患的要及时处理,在恢复发电后半年内重新申报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二十八条
评审机构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评审资格,不得再从事农村水电站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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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XX省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方法XX省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方法
XX省平安生产委员会印发了XX省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方法。该方法,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目前存在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创立模式不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