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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整理
2023
放射源
安全管理
规定
整理
放射源平安管理规定[小编整理]
第一篇:放射源平安管理规定放射源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卫生防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放射源运输、存放、安装检修、使用和废放射源处理的平安规定,防止造成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或者生产人身事故,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原那么是。放射实践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和实行个人剂量限制。
第三条对放射事故处理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从事管理、采购、储存保管、安装检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在公司平安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生产技术部、电仪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采购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采购、采购运输与保管工作。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是公司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职责;
(二)负责公司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的监督管理,办理公司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负责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卫生许可证,并对放射源实行登记;
(三)负责对本公司放射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放射工作场所定期进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检查和卫生防护评价等技术效劳工作,检查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保存、保管的平安性;
(四)负责对放射源运输、保管、安装、检修和使用过程的平安防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组织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体检以及个人剂量监测,并持证上岗;
(六)配合地方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等证件;
(七)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
(八)负责放射源的拆装、检修及运输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组织和参加公司新建、扩建、改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放射卫生“三同时〞全过程的监督、审查工作;协助地方公安部门对建设工程及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卫生许可证的登记及核查工作;
(十)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十一)协助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对放射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第七条
电仪部负责放射源安装、检修和使用过程中的放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使用、运行管理,并建立相关档案;
(二)负责公司委托的安装、检修单位的放射管理工作;
(三)会同生产技术部组织协调本公司放射源的拆装、检修及运输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会同生产技术部定期进行放射卫生监督和检查;
(五)发现放射源问题,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
(六)参与公司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采购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及第十九条的规定负责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采购、采购运输和保管。
第三章卫生许可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监督审查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评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前方可实施。
(一)设计审查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
2、建设工程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竣工验收审查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2、建设工程放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资料;
3、建设工程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从事放射工作必须取得卫生许可;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不得从事放射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
第十二条
申办、换发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建设工程的放射防护设施,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认可;
(二)有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
(三)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应当有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放射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放射防护要求;
(五)有必要的放射防护措施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
(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七)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八)建立、健全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九)符合放射卫生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于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放射工作登记,
第十四条
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验一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规定复验期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评价资料。
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五年换证一次,过期未复核的需重新办证。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到公司生产技术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证规定的工程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终止放射工作时应持证到生产技术部和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七条
放射工作部门和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本部门或单位放射工作的卫生防护和个人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一)明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二)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三)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划出平安防护区域;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四)应委托经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检测机构,定期对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进行经常性检测;委托地方职业病防治主管单位负责对放射作业人员的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评价等工作,并应当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妥善保存。
(五)应委托具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六)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七)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八)任何部门或个人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严格控制照射剂量,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九)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带合格的个人剂量剂,必要时需佩带报警式剂量剂,严禁弄虚作假。
(十)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
(十一)公司各部门或单位不得雇佣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第十八条放射源的安装检修、使用和操作
(一)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在从事使用、维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生产技术部申请许可。
(二)使用放射源的地方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必须设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应设置放射防护。
(三)拆、装放射源应先测量其放射强度,在允许剂量范围内,方可工作,操作人员要佩戴好防护用品及做好警戒区的标记工作。
(四)放射源应指定专人管理,不定期进行测定,并作好记录。
(五)放射源拆装开关必须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行,必须两人操作。
(六)放射源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开关,放射源钥匙有专门人员保存,工器具等要保持完好。
(七)装置检修时,放射源设备的撤除、安装以及铅罐的关闭、开启均要由专人负责,严格登记,并要有公司放射专业防护人员现场监护。
(八)在检修现场、室外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画出平安防护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
(九)在公司辖区内进行射线操作和对放射场所进行防护施工的外来单位,必须在作业前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以及参加作业人员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到生产技术部接受放射防护知识教育,并办理放射作业工作票前方可进入作业现场作业。
(十)开关放射源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开关放射源必须办理放射源操作票,放射源操作票由pta部、电仪部按要求填写,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批。电仪部负责执行开关放射源的开关操作,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一名监护人员负责监护。
2、开关操作人员按照放射源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并妥善保管好钥匙及其他用具,防止误操作或开关未到位。
3、监护人员做好监护记录,确认放射源操作无误,并检查工器具及现场情况。
4、开关操作结束后由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签署意见,。第十九条
放射源的运输、存放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存放应先到生产技术部办理登记手续,明确所运输放射源的名称、数量、剂量和运输路线及方法。
(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由公司放射防护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包装和剂量检测,报公司生产技术部核查合格前方可运输。
(三)装运放射源的车辆、行驶路线由生产技术部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停放。
(四)运输过程中沿途应加强保卫,必要时应设置隔离带。
(五)放射源要用专车专程运输,不得随身携带或人与放射源混装运输;
(六)放射源存放应当设有专门的放射源库,放射源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放射源库醒目处,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2、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不得超过该放射源库防护设施的最大储量;
3、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4、放射源库应当有专人负责,实行双人保管、双把锁(钥匙)、双本帐、双人领、双人用的“五双〞管理方法,储存、领取放射源同位素时,必须严格登记、检查,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5、装置检修拆下以及闲置的放射源同位素要统一存入公司放射源库,严格管理。
6、对接触放射源的搬运人员、驾驶员、保管员等要进行专门的平安防护知识教育。
第二十条
安装检修单位在本单位区域内对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设备运输、安装、调试时,以及检修时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设备的撤除、安装,均需办理放射作业工作票,并有专人负责,严格登记;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划出平安防护区域(根据实测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