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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惩处
领导
人员
失职
渎职
行为
规定
665
关于惩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规定665篇
第一篇:关于惩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规定66关于惩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规定学习情况汇报
------XX县区邮政分公司张代民
在接到市分公司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集团公司关于惩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规定的通知后,本人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职工作,深入细致地查找存在的问题,虽然没有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但还是存在一些做的不够完善的地方,通过深入剖析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切实转变作风,以更好的推动各方面工作的开展,现将本人学习情况及整改措施报告如下:学习情况
在连日来的学习中,我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群众观点,强化了宗旨意识,明确了自己的责任所在,深度了解了失职渎职行为惩罚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从自身做起,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坚决理想信念,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脚踏实地,提高效劳群众工作的能力,争做坚决信念、勤政为民、敬业争先开拓创新的表率,努力做焦裕禄式的好干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防范意识不够强化。近几年来,我积极参加分公司开展的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学习活动,但是预防失职渎职犯罪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导致自身预防失职渎职犯罪的意识不强。
二是职工教育培训力度不够。作为分公司的领导,主要责任人,对干部职工的失职渎职教育培训虽然制定了学习培训方案,但是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导致学习培训不能严格按照方案开展。三是工作主动性有所欠缺。自己对自己没有严格地要求,往往注重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思考的还不够。今后的开展方面及措施:
一是坚持自律。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剂,也是预防失职渎职的根本措施。“物必自腐后生虫〞,在今后的工作中对于管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管理人员的自律意识,做为管理人员要以身做那么、严以律己。
二是坚持学习法规。要坚持系统性的学习和掌握邮政系统法律法规,与相关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熟悉邮政业务,掌握法律法规的根本知识,这样才能做到不越权、不违规、不失职、不渎职。
三是坚持警示教育。用其他失职渎职犯罪的事实和教训,采取观看教育警示片、开座谈会、典型案例讨论会等形式,对管理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使领导干部引以为戒,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行事,防微杜渐,从而牢牢筑起防止失职渎职的稳固防线。
四是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
针对容易滋生渎职的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减少漏洞。在健全制度的根底上,健全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五是坚持公开管理,将管理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防止管理人员权力滥用或失职。
第二篇: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方法宁铁通监察(2023)x号
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方法(试
行)的通知
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
为进一步标准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方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方法;
(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
(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
(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责任追究线索来源于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生平安质量事故;被媒体网络负面曝光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和行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发生经济纠纷诉讼造成较大损失;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发生责任损失和亏损影响公司整体经营;违反企业制度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机关业务部门检查、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等。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八条对决策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和决策管理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工程投资、大额资金使用,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出台的政策、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或管理要求相抵触的;
(三)越权处置应由上级授权或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擅自改变上级要求,或者擅自更改本单位党(工)委会、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决策严重失误或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对滥用职权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授意、指使、强令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工程投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经营生产、综合管理等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出口租赁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突发重大事件、生产平安事故、重大环保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以及成心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对疏于管理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监督、管理不力,在其职责方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直接管辖的部门及班子成员,或直接领导的下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未及时有效进行处理的;
第十一条对不作为或执行不力,影响公司改革开展和谐稳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分公司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三)对涉及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解决,或用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五)对应由几个单位和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或者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和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导致严重后果的。第十二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经评审,盲目、擅自签约的;
(二)不使用公司通用合同范本,没有根据现场情况签订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成心过错或被对方利用签订了不平等合同、开口合同、无效合同的;
(三)合同价格明显不合理,或未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所签订的合同工程单价超过上级确定的评估指导价或承包红线控制价的;
(四)相互串通,签订损害企业利益的虚假合同的;
(五)合同签订后,没有进行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会签记录的;
(六)发现对方预期违约,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索赔、不行使抗辩权的;应当或者可以追究对方责任而放弃追究的;
(七)合同文本保管不善,或擅自销毁、遗失合同,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第十三条对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没有严格执行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违反公司规定非法集资、对外提供担保、捐赠、赞助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联签制度支付款项,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四)上报的收入、本钱费用数据不完整或弄虚作假,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五)不及时清理应收款项,致使企业丧失局部或全部债权的;
(六)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发生挪用公款、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七)隐瞒账户、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
(八)超进度违规拨款给施工队伍,导致无法追偿的;
(九)未按规定监管工资发放,造成集体讨薪、上访告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第十四条对设备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询价、比价采购,且价格明显偏高的;
(二)采购或租赁的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租金)相比明显偏高,或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
(三)未经研究论证,盲目采购造成闲置浪费或报废的;
(四)方案外擅自购置大型机械设备和乘坐车,或账外购置设备车辆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租赁的;
(六)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或资信调查流于形式,约定合同预付款项造成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处置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或者大额非正常存货损失的;
(八)租用自己或利益相关人员的机械设备在所管辖范围内施工的;
(九)对资产保管使用不当、维护不善,造成浪费、非正常毁损、丧失,或者被非法侵吞、被骗、被盗的;
(十)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对方承担的物资材料、设备等费用,却由分公司核销无法追偿的;
(十一)给施工队核定的材料消耗系数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明显不合理的;第十五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