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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大国家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任务5试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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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23 电大 国家 开放 大学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任务 试题 答案
最新电大国家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任务5试题及答案 最新电大国家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任务5试题及答案 形考任务5 案例分析题 题目1 案例一: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23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根底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23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问题:1.什么是行政主体? 2.结合本案分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分析本案,你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答: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如本案当中的技工学校学 2有,因为学校可以决定是否发毕业证,所以是行政主体。 3能,学校是行政机关〔在上面已经说明〕,学校程序非法,没有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所以原告的请求应该支持。 题目2 案例三:案情介绍: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消其营业执照。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认为李某曾因成心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23元的罚款。 问题: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分是否合法? 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分是否合理?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工商所的行政处分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那么。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2023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恰当,对李某进行2023罚款,处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做出的行政处分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那么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行为。 题目3 案例二:案情介绍:在202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开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其他标准性文件的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事先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开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1.分析A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3.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 答:1、A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性质是其他标准性文件或红头文件。 2、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文件面向企业是特定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因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有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题目4 案例四:案情介绍某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同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撤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处分,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分决定。   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分决定。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分。 问题  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  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答:1、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题资格。区规划只是该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能力,故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题目5 案例五:案情简介:1986年7月18日,赵C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出生后用“赵C〞进行户籍登记。2023年,用“赵C〞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了身份证。2023年8月份,当赵C到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却被民警告知: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后来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赵C〞的姓名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被建议改名。2023年7月6日,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姓名。同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要求赵C改名。依据是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有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字样不能用。 为了保卫自己的姓名权,赵C在2023年1月8日,到法院起诉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一审法院责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庭审理围绕 “C〞是不是数字符号;取名“C〞是否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公安局拒绝换二代身份证是否合法展开辩论。 最后,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双方最后达成和解。法院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标准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 问题:1.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能否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为什么?〔8分〕2.说说你对本案的看法。〔要求字数不少于100字〕〔12分〕答:1、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不能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因为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在征求意见中,并未公布实施。 2、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双方最后达成和解。法院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标准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本案原告能够从大局考虑,二审达成和解。姓名可以减少也可以增加一个人的社会交往本钱,在作为社会人的“人〞姓名的使用率相当到,标准姓名使用会减少很多公共资源的浪费,于国于民都是很有利的事情。因此,不应当为追求过度的个性而增加自己和他人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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