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治理中行政主体研究吴德正常洋关键词秦岭生态治理行政主体国家公行政社会公行政一、行政主体理论行政主体指行政机关或有权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管理职能并独立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资格。行政主体不仅意味着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权力,也指向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义务。行政主体必须独立享有行政权力,只有组织被依法赋予行政权力,有独立的权力进行国家事务管辖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能以主体自己的意志做出决定,行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行为,反映了其是否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进而享有独立权力,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主体必须能独立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能够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责,并在行政复议中充当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能够充当行政诉讼被告,在行政赔偿中能够承担赔偿义务。二、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行政主体在秦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中,各级政府与其职能部门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西安市政府与西安市林业局,但秦岭生态违法治理往往需要多部门问协调配合,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分、行政强制相关权力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行政主体的分散化、独立化、碎片化并不利于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为此,西安市政府在2022年1月出台了西安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成立了综合协调部门: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各区县也成立综合执法局,统筹管辖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与行政主体管辖适应性(一)秦岭生态环境问题的分散性与行政主体机构整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理范围广、涉及部门多、执法主体多,而常见的生态破坏如盗采林木、河沙、盗挖矿产等行为分散在5.82万平方公里的秦岭山区,权责交错、构成复杂的执法系统在应对此类问题时往往不能及时执法,可能导致不法侵害扩大化损害环境法益。行政主体分工过细造成部门林立、职责交叉和多头指挥;组织僵化造成资源割裂、流程破碎;本位主义造成整体效能低下、公务人员权力本位。我国也在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求“以整治碎〞,以整体思想为出发点,进行了机构整合与功能整合。西安市政府2022年实施的政府机构改革,推动了行政主体机构整合,为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职责,区林业局除森林、湿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有关森林防火外的其他林业管理职责整合,作为区级政府工作部门,成立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