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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污水
稳定
运行
工作
意见
污水厂稳定运行工作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政发电()1号)和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方法()第174号政府令),建立污水处理长效机制,保证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促进全市节能减排和乌梁素海综合治理目标的如期实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过去两年,经过全市上下的不懈努力,个旗县区所在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已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形成16万吨/日污水处理能力,全面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规划的目标任务。但目前各地污水处理厂存在着设备利用率低、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污水处理费征收困难、运行资金缺口大、管理体制不顺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和效益发挥。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统筹规划,协同动作,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并发挥应有效益,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
二、目标通过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建立责权统一,体制顺畅,监管到位,标准运作,进管入网,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实现污水处理设施标准有序运行,逐步实现旗县区所在地城镇污水全部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确保从“十二五〞开始各地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三、主要措施㈠明确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自治区﹝﹞174号政府令和我市城乡水务一体化改革的要求,对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要坚持各负其责、权责统一,科学划分市、旗县区的责权。市级主要是统筹平衡,抓好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旗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管理和运行。通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管理,财政、开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㈡加大财政对污水处理厂补贴力度城市污水处理事业属于公益性质,各地在污水处理厂建设过程中,考虑城市长远开展,普遍存在建设规模比污水实际产生量偏大的问题,运行初期出现“大马拉小车〞现象,污水处理本钱高,设备利用率低。根据自治区()第174号政府令,按照保本经营的原那么,旗县区财政要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补贴,由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本钱监审方法核定本地污水处理本钱,核减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后,缺乏局部从2023年开始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市污水处理厂由市水务局负责监督管理,运行费用除计征的污水处理费外,缺乏局部从2023年开始由临河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贴困难旗县。
㈢落实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各项优惠政策各旗县区要严格按照政发电()1号文件的要求,落实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各项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房,免缴房产税。电业部门要对污水处理工程用电实行优惠电价。土地部门要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允许投资建设、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在合同期限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水务部门征收的排水费三年实行先征后返。同时,各旗县区要认真落实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各项优惠政策,为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提供良好环境。
㈣理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渠道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方法(政发﹝﹞77号),由市政府制定出台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那么,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征收对象、收费标准、管理使用等容,尽快使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使用纳入标准化轨道。各旗县政府要加大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理顺渠道,科学收缴,加强管理。污水处理费按非税收入收缴程序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挪用。
㈤提高污水回用率和管网收集率各级要出台支持性政策,用利益导向机制引导污水回用。对于新上工业工程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使用中水。结合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加快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科学设计排污管网,加大铺设力度,提高污水收集率,增大污水处理量,有效降低污水处理本钱。
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考核
1、加强对各旗县区政府的监督。从年开始,市委、政府要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纳入旗县区目标考核体系,对财政补贴不到位、优惠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节能减排不达标的地区,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责任。市委、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联合督查,督查结果向市委、政府进行专报,作为各旗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
2、加强对主管部门的监督。各地环保和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管,实现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全部联网监控。同时,要加强对进入城市管网工业企业排放污水的监督和监测,对于排水超标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行业监督和管理,会同城建等部门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方法,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运行信息报告制度,对于处理不达标的污水严禁排入各类水体。
3、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发改、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法及财政补贴机制。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各旗县区污水处理费用补贴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进行监管,对于不落实财政补贴的旗县区,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中扣除。各级土地、税务、电业等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各项优惠政策。
4、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各地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标准运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进出水水质运行记录和台帐管理,定期向水务、环保、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上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要保证设施的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或突发事故等确需全部或者局部设备停运的,要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当地水务和环保部门报告。对于违规排放、擅自停用、弄虚作假的污水处理厂,由各旗县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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