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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律师事务所
文书
档案
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篇: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
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二、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公二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非诉讼包括法律参谋、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业务四种。
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那么立卷归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案。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四、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五、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六、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存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八、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九、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反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
十一、归档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审阅签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十二、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十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十四、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光盘等音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光盘上注明当事人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十五、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各项制度档案人员岗位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方法等档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档案工作有关标准、标准。
二、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整理标准、有效利用。
三、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具体负责各文件归档前的监督、指导工作以及归档检查验收和归档后的统一编目工作,促进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编目与检索、编辑与研究、保管以及提供利用等项业务建设。
四、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防光等八防工作。
五、学习和掌握档案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不断更新观念,积极应用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
档案保管制度
一、严格执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档案工作根本原那么。
二、档案人员应科学管理档案,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三、档案库房和档案柜架适宜档案的平安保管保护,配备“八防〞设备并按照规定正确维护和使用。
四、按照标准对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排列入柜。档案柜架排放整齐,编制档案资料存放示意图和其他指引标记。
五、节假日和重大事件发生等前后必须对档案库房进行防火、防盗和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平安检查工作;保持库房温度在14℃—24℃之间,确保库房的清洁卫生。
六、档案库房内严禁堆放非档案物品。
档案利用制度
一、律师因工作需要查阅原办案件档案的,须履行查阅手续,
查阅他人所办案件档案的,须报分管主任批准。
二、外单位查阅档案的,须持单位证明,注明查阅范围和用途;
报经市司法局批准前方可查阅。
三、保密档案资料,除承办律师外不得查阅,因特殊情况确需
查阅的,须报经市司法局批准。
四、利用者必须保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
五、归还时,档案员应认真检查被借阅档案有无损坏或缺少情
况,如发现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档案查阅条件者,档案室有权拒绝查阅。
档案保密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和利用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增强保密意识,严守保密纪律,确保档案平安。
二、档案、资料的查(借)阅和摘抄、复印,要严格按照档案利用制度进行。
三、档案人员不得擅自将档案、资料外借或带出档案室,更不能擅自帮助别人复制、摘抄档案,坚决杜绝失泄密现象。
四、利用档案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库房,不得翻阅与所需无关的档案内容,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五、坚持档案保密检查,发现不平安因素应及时处理,假设发现遗失、失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认真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篇: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档案管理制度
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入卷。
第八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定、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另保管。
第九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1、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2023)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15)风险告知书;
(16)办案监督卡;
(17)备考表。
2、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辩论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决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2023)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16)风险告知书;
(17)办案监督卡;
(18)备考表。
3、法律参谋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参谋协议;
(3)聘方根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8)质量跟踪卡。
4、其他非诉讼律师事务卷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8)质量跟踪卡。
第十条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第十一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反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三条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填写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十四条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参谋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请法律参谋合同的签认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十五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对字迹难以识别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文附后。卷面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驿齐。需附卷的信封要翻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十六条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律师事务所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或签字。
第十七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指定的审批人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
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二十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一条借阅档案应经所主任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查阅档案的,应出示正式函件,经主任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于归档工作表现突出的,要通报表杨,并进行物质奖励(奖励方法另行制订)。对于结案后,未在三个月内归档的或归档的案卷经检查不合格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三次不改正的,通报市司法局,暂缓其年检注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2023年9月13日
第四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
为标准本所律师助理聘用事项,加强事务所人事管理,维护事务所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以下称聘用律师)可以按本法规定聘用律师助理,承担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经本所管理委员会或其主管成员审查批准,并由事务所行政部人事主管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条
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