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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界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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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民 专业 合作 经济 组织法 基本 法律 原则 界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根本法律原那么的界定 朱晓东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确立根本原那么,特别是在我国对合作组织立法经验不够、合作组织处在不断开展的情况下,更应重视其根本法律原那么的研究。但是对于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根本原那么〞,没有现成的概念可供借鉴,因此研究这个问题首先应该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根本原那么概念的界定入手,对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有所揭示。笔者认为,从逻辑学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根本法律原那么概念的上位概念是法律原那么,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是:合作社原那么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那么。因此本文的主要任务是从法律原那么入手,通过揭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根本原那么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区别于合作社原那么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那么。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根本法律原那么合作社原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那么 一、研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那么必要性 就立法而言,法律原那么既是立法的根本依据和指导思想,又是保障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的根底。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确立根本原那么,特别是在我国对合作组织立法经验不够、合作组织处在不断开展的情况下,更应重视其根本法律原那么的研究。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那么对立法的意义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什么是合作社。用经济学的语言,就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而分析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的基木路径应是以国际合作社界公认的合作社原那么及其演变为考察主线。[2]可以看出合作社原那么是界定合作社制度特征的标准。其实,1984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定义就是“只要以促进其成员的经济和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相合作为根底的企业,并遵循罗虚代尔所确定的、被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3界代表大会所修订的合作社原那么,均可被成认为合作社组织。〞[3] 在法律上,法律认可的合作社原那么往往规定到合作社的定义中去,在我国农业法中第11条第2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效劳的宗旨,按照参加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那么,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效劳活动。又如X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根底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参加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那么,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效劳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由此可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那么中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那么是界定法律上农业合作社的标准,是农业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的原那么性的法律标准。 第二,法律原那么是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体法律制度的依据。 法律原那么是法律价值的载体,是法律精神的法律化、形态化,因而它表达了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内容。法律认可的合作社原那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体制度的根底或根源的,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规那么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那么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那么,可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规那么指导思想、根底或根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那么。比方根据民主管理的原那么构建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根据盈余返还的原那么构建合作社的分配制度等等。而国家扶持的原那么那么为国家的扶持政策法律化提供了原那么上的支持。因此,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根据法律原那么的要求来对法律内容设立整体框架。在具体制定法律时,立法者首先确定该法律的原那么,然后再根据法律原那么设立具体的法律规那么。正如盖房子一样,设计师首先要设计房子的框架,而后再由施工人员填充材料。所以说,立法工作是一个由宏观到微观的过程。而在我国往往一部法律分为总那么和分那么两局部,总那么表述的是该部法律的原那么和目的等,而分那么是法律原那么的具体化,是供“法律工匠〞可以操作的法律规那么。事实上,从草案来看,本次立法正是采取了这样的模式。因此,研究本次立法的具体制度必然从总那么开始,从法律原那么开始。 第三,在审议中,委员们对草案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效劳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参加自愿,退出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提出了不同意见。如有委员提出:这里规定的根本原那么,第一个原那么是“成员以农民为主〞,我认为这个不应该作为根本原那么,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特点,应该把原那么和特征区别开来。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概念不清引起的。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根本法律原那么的内涵和外延 对于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根本原那么〞,没有现成的概念可供借鉴,因此研究这个问题首先应该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根本原那么概念的界定入手,对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有所揭示。笔者认为,从逻辑学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根本法律原那么概念的上位概念是法律原那么,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是:合作社原那么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那么。因此本文的主要任务是从法律原那么入手,通过揭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根本原那么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区别于合作社原那么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那么。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根本法律原那么的属概念是法律原那么,更上一层的属概念是原那么。因此,我们首先来看这两个属概念的内涵。 (一)、原那么的内涵 原那么,在现代汉语中的公共含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原〞,乃“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察究、原来、起初之意。“那么〞为规那么之意。[4]查辞源,无“原那么〞一词,证明古代汉语中无“原〞与“那么〞的合成词,原那么一词可能是近代中国在翻译外国书籍时将“原〞与“那么〞两字结合而产生的新词,形成“根本规那么〞的含义。在拉丁文中,现代汉语中“原那么〞一词的对应词是principium,有“开始、起源、根底、原那么、原理、要素〞等。[5]由此可见,拉丁文中的principium同古汉语的“原〞(源),语义十分接近,二者的原始意项皆为根本、起初。前者直接引申出根本规那么的意项,后者将“原〞与“那么〞结合,形成根本规那么的意项,在普通英语中,原那么(principle)主要有以下意项:(1)被接受或公开声称的活动或行为准那么;(2)根本的、原初的或一般的真理,为其他真理所凭借;(3)根本的教义或信条、特别的统治性意见;(4)行为的正确准那么;(5)正确行为的要求和义务的指导感;(6)行为方式采用的固定规那么。普通英语中“原那么〞的第(1),(2)两个意项根本相同,皆说明原那么是其他规那么的来源和依据,是整体的根底,具有不可动摇的根本地位,是其他规那么产生的依据。通过对原那么一词的内涵考察可以发现,无论在汉语中还是在拉丁语或英语中,原那么一词的内涵指根本准那么,是其他规那么产生的依据。 (二)、法律原那么的内涵 在我国“法律原那么〞作为法理学上使用的一个概念,也同样具有“原那么〞的核心意项,国内学者一般这样论述法律原那么:“法律原那么一般是指可以作为规那么的根底或根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那么〞。[6]“法原那么是指贯穿于法或法部门之中的用以表达某种国家意志的指导思想〞。[7]“法律原那么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那么。[8]这些对法律原那么的定义都揭示出了法律原那么是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那么的指导思想、根底或根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那么。 在国外,梅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其着作法律制度中指出:“原那么是超级规那么,是制造其他规那么的规那么,换句话说,是规那么模式或模型。…… ‘原那么’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那么的价值或效力的规那么。‘原那么’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说,原那么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那么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那么。〞[9]。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法律原那么〞解释为“法律的根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根底或根源的全面的规那么或原理(afundamentaltruthordoctrine,asoflaw;acomprehensiveruleordoctrinewhichfurnishabasisororiginforothers)〞[2023]从上述考证可以看出,“原那么〞在法律中是指构成法律根底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那么或原理。 可见,法律原那么是指构成法律具体制度根底或根源的,可以作为法律规那么的指导思想、根底或根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那么,是超级规那么,是从具体规那么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那么的广泛的和一般的根本准那么。笔者认为,特别是在具体到一部法律中,法律原那么尤其强调“从具体规那么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那么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那么〞的根本准那么。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根本法律原那么的内涵和外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那么与法律原那么的种差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实质是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根本法律原那么的内涵是指构成农业合作社促进法具体制度根底或根源的,从具体规那么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那么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那么,可以作为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的法律规那么指导思想、根底或根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那么。 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根本法律原那么包括那些内容呢。全国人大在审议中,沈春耀所说的:“为什么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意图主要有三个:一是解决法人资格、法人地位问题;二是解决适当标准、引导问题;三是明确国家扶持政策。〞笔者认为由此可以归结为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如何看待国际合作社原那么确立我国农业合作社的根本法律原那么。 (二)是国家扶持政策的法律化。据此我们可以初步确定其外延包括: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那么和国家扶持的法律原那么。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那么是指我国根据国际合作社原那么并结合我国的实际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那么。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根本原那么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根本原那么在使用中易于合作社原那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那么相混淆,如学者认为合作社法的原那么“是以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用以指导合作社活动的根本原那么〞[12],因此有必要加以区分。 (一)、与合作社原那么概念的比较 1、合作社原那么的内涵和外延 提到合作社原那么,不能不追溯至1844年成立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因为在公平先锋社成立以后,才真正具有了一般性的合作社原那么。这一根本原那么至今仍然是国际合作社联盟共同遵守的思想根底。所谓罗虚戴尔合作社原那么是指1844年在英国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之后,社员们总结前人组织合作社的经验,制定了一系列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主要指公司)的经营管理原那么。现在国际上认可的是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合作社原那么,其定义是即:合作社原那么是合作社将他们的价值观付诸实践的指南。其制定的原那么有1、自愿和社员资格开放。 2、社员民主管理。 3、社员经济参与4、自治和独立。 5、教育、培训和信息。 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7、关心社区事业。 还应该指出的是,长期以来,合作经济界对于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合作社原那么一直存在着争议。一些专家认为,这些原那么只能成为经营原那么,并不具备合作经济理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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