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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商品及服务审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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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商品 服务 审批 管理制度
商品及效劳审批管理制度 一、总体原那么 (一)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商品及效劳价格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标准收费及价格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审批管理暂行方法、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重要商品和效劳价格本钱监审暂行方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方法和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批管理。 (二)审批收费工程和商品及效劳价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严格遵循国家、省、州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商品及效劳价格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审批制度的落实。 (四)有利于开展原那么。为有利于增强我市经济活力和自主开展能力,加快经济开展,促进我市经济由“快走〞变“快跑〞,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提高工作效率。 二、收费及价格审批制度 为了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及价格管理,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和价格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及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审批管理暂行方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标准围内进行审批管理。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收费工程和标准及价格涉及价格部门职能时,受理申请、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追踪调查和定期审核等环节的公务活动。 (二)审批收费工程和标准及价格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及价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批收费及价格工程;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及价格,且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及价格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审批; 3、管理或效劳本钱与社会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那么; 4、促进资源保护、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开展的原那么; 5、年度调价与临时调价实行申报制度的原那么。 (三)标准收费及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审批收费工程和标准及价格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审批暂行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价格政策制定。 (四)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格,一般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效劳的社会平均本钱、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及价格。 (五)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及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六)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及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七)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及价格政策出台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八)收费许可证发放、年度审验工作制度。 三、收费工程和标准及价格的审批程序 凡涉及制定新增收费工程、标准和价格或拟调整的收费标准及价格须由申请单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申请新增收费工程、标准和价格或拟调整的收费标准及价格应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2、申请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本钱等); 3、申请现行标准及拟调整的理由、幅度、收费范围及年度收费额或收入和调整后的增减额; 4、本钱核算的相关资料(包括:前三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预算情况); 5、毗邻县(市)的相关情况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批或调整收费工程和标准及价格的受理和初步审查。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报告后,应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2、申请材料及本钱是否真实、可靠; 3、审批或调整对相关行业及社会承受能力的影响; 4、对提供的本钱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 (三)重要商品和效劳价格的本钱监审。凡列入中央、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和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重要商品和效劳价格依法进行本钱监审。本钱监审应遵循公平、公正、方法科学、程序标准、运行高效的原那么。 本钱监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申请的本钱(费用)工程是否合法、数据是否真实; 2、申请单位申请的本钱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3、申请单位申请的本钱(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合法; 4、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5、本钱审核结论报告。 (四)政府价格决策听证。为了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效率的原那么。调整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收费)、公益性效劳价格(收费)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审批管理权限应召开价格听证。价格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同时把拟调整方案、论证纪要报请政府,由政府决策。 (五)审批工作时限。 1、对不需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及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策; 2、对需要召开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及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及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在1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价格主管部门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及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一)经批准的收费工程,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时,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二)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门或税务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费资金。 (三)严禁越权审批或设立收费工程。未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收费工程转为经营效劳性收费工程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工程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如实提供有关收费的情况和资料,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实施阳光政务,收费及价格公示制度 为了提高收费及商品价格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阔人民群众的负担,全面贯彻实施阳光政务,加大公示制度的工作力度,切实起到把政策交给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作用。 六、法律责任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限期退还已收取的收费款项,对确实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进行处分: 1、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的; 2、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3、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环节、收费对象的; 4、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或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5、擅自延长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补收应收取的收费款项: 1、擅自改变收费主体的; 2、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效劳性收费的; 3、擅自撤销收费工程的; 4、擅自缩小收费范围、缩短收费期限的; 5、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收费的; 6、未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公示制〞的; 7、拒绝接受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料的。 (三)收费单位对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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