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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生产经营
单位
安全生产
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
(四)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平安生产费用在本钱中据实列支。平安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催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平安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催促落实本单位平安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平安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平安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方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平安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平安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平安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平安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平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平安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平安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平安、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平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平安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平安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催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平安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平安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那么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平安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平安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平安的,应当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平安措施,并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平安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工程、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发现平安问题的,应当及时催促整改。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篇: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平安生产职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并对本单位预防平安生产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发生平安生产事故、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必须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落实平安生产责任情况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