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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资
管新规
配套
细则
学习
汇报
关于资管新规配套细那么的学习汇报
资管新规配套细那么,对私募基金影响几何。
2023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标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3)2023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规意味着大资管统一监管时代正式到来。原文来自君华汇。
为明确资管新规具体操作问题,2023年7月20日,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分别发布了资管新规配套细那么。
其中,央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标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资管新规执行通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方案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私募资产管理方案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
一、对私募基金募资的影响
1、理财产品投资私募基金受限
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方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其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资管新规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答记者问(“答记者问〞),私募基金属于“非金融机构〞[1]。因此,银行理财产品(无论是公募理财产品还是私募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
此前,银行理财资金通过信托方案或资管方案认购私募基金lp份额的交易架构在实践中较为常见。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资管新规项下“私募银行理财产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交易模式是否合规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根据资管新规的穿透监管精神(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前述交易模式可能违反监管规定。
根据投中研究院的数据统计。资管新规施行后,今年上半年国内vc/pe市场基金募资态势低潮持续。国内vc/pe完成募集基金数量为425支,同比下降19.51%;完成募集基金规模341.2亿美元,同比下降74.59%。[2]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落地后,将进一步增加私募基金的募集难度。
2、理财产品投资股权收益权
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第八条[3]规定:私募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具体如图1所示),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此前,实践中存在银行理财资金通过资管方案受让私募基金lp份额收益权的案例,具体如图2所示。
就银行私募理财资金通过资管方案受让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从而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是否合规,我们理解,资管新规禁止多层嵌套,即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躲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效劳;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前述交易模式下,银行私募理财资金通过资管方案受让基金份额收益权,从而实现将理财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仍可能存在多层嵌套;但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允许多层嵌套,有待进一步探讨。
3、理财产品可投资的私募基金
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禁止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但是,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投资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保监会于2023年06月29日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方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4号)后,实践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相继设立,如农银金融资产投资、工银金融资产投资、中银金融资产投资、交银金融资产投资、建银金融资产投资。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作为银行理财委外的受托方,对该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另,根据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资委于2023年1月19日共同印发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152号)(“债转股通知〞),“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
二、过渡安排
资管新规执行通知中的过渡期安排对资管新规进行了柔性处理,如: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适度提升金融机构整改自主权;调整过渡期内局部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合理调整有关参数,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给予“老产品〞较长的宽限期。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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