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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诚信
举报
管理制度
新编
诚信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持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与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作用,保护诚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信举报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及XX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诚信举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全社员工),采用书信、邮件、 、 、走访等形式,向联社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由诚信举报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落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方法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全社员工),称诚信举报人。
第三条联社合规部是诚信举报工作的主管部门。辖内各分支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合规联络员,作为诚信举报工作的联络人。
第四条诚信举报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诚信举报工作人员与诚信举报事项或者诚信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诚信举报工作主管部门职责
(一)接听投诉 ,接待来访、受理来信等诚信举报事项;
(二)承办转办、交办的诚信举报事项;
(三)向职能部门或有关机构转办、交办、督办诚信举报事项;
(四)组织调查、落实、处理诚信举报事项;
(五)指导、监督、检查诚信举报工作,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改意见;
(六)保护诚信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七)其他职责。
第六条诚信举报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诚信举报事项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和反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保密;
(四)不得丧失、隐匿和擅自销毁诚信举报材料;
(五)其他需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三章受理范围
第七条诚信举报工作部门受理范围:
(一)对辖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检举、控告、揭发;
(二)对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三)对有异议的批评、建议;
(四)其他诚信举报事项。
第八条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司法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诚信举报事项,工作人员应告知诚信举报人依照有关司法程序、行政法规办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九条诚信举报工作主要包括对来信、举报 、来访的处理,其一般处理程序为对诚信举报事件的受理,对诚信举报事件的转办、交办和催办,对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
第十条来信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对收到的属诚信举报工作范围内的来信,先在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附件1)上进行登记,然后将信封、信件及附件装订,防止错装或丧失。
(二)阅信。仔细阅读来信,明确来信反映的内容、诚信举报人的根本情况,切实了解诚信举报人的意图,对重复来信中新的内容或要求,要重新处理。
(三)呈报与阅批。根据来信内容,填写“群众来信来访、 举报呈阅单〞(附件2),呈报领导阅批。
第十一条举报 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对接听的属诚信举报范围内的举报 ,先填写举报 登记表(附件3),在“举报 记录〞(附件4)上着重了解并记录如下情况:被告人所在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单位)反映过,受理单位(部门)、时间和处理情况;举报人对原处理意见和这次举报的要求。
(二)呈报和阅批。根据举报 内容,填写“群众来信来访、 举报呈阅单〞(附件2),呈报领导阅批。
第十二条来访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群众来访,先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附件1),弄清要反映或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接访。
1.控告类事项,记录“接待来访记录〞(附件5),着重了解并记录:被告人所在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控告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控告人对原处理意见和这次来访的要求;来访记录由诚信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诉类事项,记录“接待来访记录〞(附件6),着重了解并记录:申诉人工作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意见;申诉理由与要求;来访记录由诚信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3.诚信举报人交来的书面材料,按处理来信的方式进行登记、阅信、呈报和阅批。
(三)处置。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做出符合政策和法规的处理:
1.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认为不需要处理的,要做好来访人的思想工作,发动返回。
2.对不属于诚信举报职责范围内的来访,说明情况,并告知来访者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
3.对属于职责范围的问题,向来访人说明已由本部门受理。
4.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比较紧急,需及时调查处理的,请示领导后,诚信举报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诚信举报主管部门对诚信举报事件的转办、交办、催办
(一)转办。不属于诚信举报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来信,转给有关部门办理。
(二)交办。属于诚信举报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诚信举报事项,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属于下级单位组织调查的,交由下级单位办理:
1.由本部门调查的事项,原那么上在5日内查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2日。调查核实时,将证据材料保存齐全,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向诚信举报人反响调查情况。
2.交给基层各单位(科室)组织调查落实的,将原信件附“群众来信来访、举报 交办单〞(附件7)转给查办单位;不宜直接将原信件转给查办单位的,可将原信件的主要内容摘抄,附“群众来信来访、举报 交办单〞转给交办单位调查处理。交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查办结果报告诚信举报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向诚信举报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诚信举报主管部门收到查办单位的处理结果报告后,在3日内做出批复。对处理正确的,予以了结;对事实不清或者不当的,退回查办单位重新处理。
(三)催办。诚信举报主管部门对交由基层各单位(部室)查办的诚信举报事项进行催办,催促承办单位及时调查处理,以提高查办的质量和效率。催办可以采取带案下去、请人上来、发函催办、 催办、实地查看等形式。
第十四条对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
(一)核实完结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对构成案件的按规定程序立案;反映问题失实需要澄清的,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澄清;不需澄清的也要及时了结。
对署名反映的问题得到处理后,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诚信举报人,如有必要可进行回访。对不能解决的问题或调查不属实的,对诚信举报人讲明政策,讲清道理。
(二)对于上级部门及联社领导批示交办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在查结后,由查办人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诚信举报人反映情况、调查事实、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签署调查人姓名,交与单位负责人审阅,经审核把关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整理入档。诚信举报档案的立卷一律按“谁办理、谁立卷〞,“一案一卷、单独立卷〞的原那么进行,管理期限为2年。立卷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检举、控告类立卷必备材料:
1.原检举、控告信或来信(来访登记及接访记录);
2.批转函公文或转办函底稿;
3.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4.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果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可附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被检举、控告人对原有错误的检讨和有关组织的处理决定;
6.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和上级的审核意见。
(二)申诉类立卷必备材料:
1.申诉原件;
2.原处理决定和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可附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4.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和领导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诚信举报档案的调阅。其他单位(部门)调阅诚信举报档案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并在诚信举报调阅登记簿上认真登记,除经有权人或者有权机关批准外,诚信举报档案不准带走或复印。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对在诚信举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对在诚信举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对在诚信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经常出现影响稳定及形象的重大诚信举报事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实行重点管理,并对客户反映的问题,明确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诚信举报人员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信用社稳健开展和维护联社利益的,由联社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解释、修订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