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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道路交通安全
联席
意见
新编
道路交通平安联席意见
做好道路交通平安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的具体表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道路交通平安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平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通知(xx办发(xx)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开展观为统领,坚持平安开展理念,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平安工作格局,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平安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2.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立活动,继续深入落实“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坚决杜绝发生一次死亡2023人以上的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为全县经济开展创造更加平安、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管理
3.交通、农机、卫生部门要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培训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培训教育体系,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平安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管体系,催促驾驶人培训学校落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育方案。建立完善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诚信考核体系,推行优质诚信驾校、教练员排名制度。
4.交通部门要进一步推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制度,健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驾驶员退出机制。
5.要进一步推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逐步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公安、农机部门、保险公司要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实行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推动全县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科学管理道路交通秩序
6﹒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和交通平安形势研判,定期对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开展系统分析,针对事故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违法行为,科学制订防范措施。交通部门要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重特大交通事故快报和分析制度。
7.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公路通行秩序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以及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20%以上的,要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营运车辆的,平安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8.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校车平安管理,会同公安、交通、市政部门深入开展校车隐患排查整治,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公安、教育部门要按照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平安工作六条措施的要求,继续开展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整治。
9.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气象部门加强对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全县气象信息,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在发生严重影响道路交通交通平安和畅通的暴雨、洪涝、大风和雾、雪、冰冻天气时,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2023.市政、建设、公安部门要按照平安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优化完善城市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科学规划设置停车场。
11.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军车和号牌的管理,不得转借地方使用;公安部门要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及时将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抄告武装部,武装部要及时将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结果反响公安部门。
四、加强对运输企业平安监管
12.交通部门要强化“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平安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对通行条件不符的,坚决不予审批。
13.交通、公安、平安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平安监管,定期检查客运企业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平安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健全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对屡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公安部门要将情况通报交通、平安监管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平安状况。
14.建设、平安监管部门要加强对XX县区客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实行挂靠、个体承包、转包等经营形式的清理整顿力度,进一步落实平安运营责任制。
15.计经、公安、质检、交通、平安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五、强化机动车使用监管
16.公安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和查验,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平安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加强机动车日常管理,建立并完善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学校校车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档案。
17.质检部门要强化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制订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方法。同时,要加大对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18.农机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登记管理,标准登记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和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
六、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
19.公安、交通、平安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原因,对存在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危险路段要加强排查分析,建立相关档案;交通部门要区分轻重缓急,将整治工作逐步纳入公路安保工程实施方案。
20.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路平安保障工程实施力度,对已排查出的12处危险路段要及时采取改造、安装波形防护栏、增设交通警示标志等措施进行整治;同时要拓展实施范围,逐步向乡村公路延伸。
21.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科学评估公路通行平安条件的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公路通行平安评价,促进公路特别是山区、农村低等级公路的平安建设。
七、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平安工作
22.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交通平安工作,组织农业(农机)等方面人员参与交通平安整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平安防控网络,综合治理农村地区交通平安。
23.公安部门要创新农村交通管理警务机制,加强乡镇交警中队和农村交通平安警务室建设,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平安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积极排查农村无牌无证机动车和驾驶人,提高办牌办证率,继续组织开展以整治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24.农业(农机)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创立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树立一批“平安农机〞示范乡(镇)、示范村和示范户,进一步严格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制度,强化拖拉机平安监管,逐步构建农机平安生产长效机制,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开展对无牌无证拖拉机整治工作。
25.交通部门要大力开展农村客运交通,研究组建面向广阔农村地区的客运公司,努力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并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
26.县道路交通联席会议要制订“平安畅通县区〞创立活动实施意见,组织开展创立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带动农村道路交通平安工作全面开展。
八、进一步加大交通平安宣传教育力度
27.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宣传部、新闻社、大足播送电视台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平安宣传教育,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建立交通平安公益宣传制度,通过在有线电视黄金时段播放公益广告等形式,发动全民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平安。
28.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道路交通平安宣传教育机制,加大对交通平安宣传的投入,实现交通平安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
29.宣传、公安、教育、司法、安监等部门要深入开展“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平安宣传教育工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扎实开展交通平安法律法规、根本常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要结合第一届联合国全球道路平安周活动,组织开展系列大型交通平安宣传。要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平安教育指导纲要和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方法,以学生、运输企业驾驶人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实效。
九、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平安责任
30.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平安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把交通平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平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狠抓各项平安措施落实。
31.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围绕县政府道路交通平安总体目标,研究制订本地区道路交通平安实施方案,建立和实行年度交通平安考核指标体系、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从法制、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平安工作。建立健全以卫生部门为主导,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及保险、紧急救援机构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联动机制。
32.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业运输驾驶人平安驾驶行为动态监管措施,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区开展联合检查,催促落实整改措施。
33.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平安主体责任,强化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内部平安管理制度。对平安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交通部门要依法撤消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
34.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屡次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所属车辆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