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畜牧
贴金
管理制度
新编
畜牧局补贴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开展,国家设立能繁母猪补贴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和发放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补贴对象。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者。
第五条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计30元,地方财政负担40%,计20元。地方承担的40%中,省辖市承担30%,计6元,县承担70%,计14元。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及发放
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核定的我省20x年年底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及时将中央补贴资金拨付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畜牧局核定的省辖市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安排本级补贴资金,并迅速将中央和本级补贴资金下拨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畜牧等有关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补贴到能繁母猪养殖者手中。
第七条补贴资金的发放要遵循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农民(含企业和农场职工,下同)的原那么。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补贴方法和受益对象公开,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操作,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全过程透明。
据实补贴,指按照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予以补贴。对饲养其他类型生猪不给予补贴。养殖场不管隶属关系,一律按照属地原那么进行补贴。
直补农民,指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将补贴资金及时、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八条县级畜牧部门负责组织核实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核实的时限为20x年7月底实际存栏量,因买卖等原因,导致能繁母猪变化的,不能重复统计。核实采取分类登记公示确认的方法进行,首先由乡镇政府将养殖场户划分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场和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两类分别公示: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场在该养殖场内XX县区有线电视台公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在受益农民所在村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民姓名(或企业名称)、能繁母猪养殖数量、补贴标准和金额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
第九条张榜公示后,乡镇按照本细那么附件所列表样(见附件一、附件二)制定发放清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场由县畜牧部门组织人员根据公示情况审核确认,分别由养殖场负责人、乡镇审核人员、县畜牧局审核人员签字确认。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由农户、村委负责人和乡镇审核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清册制定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场由县畜牧局将发放清册盖章确认后,分乡镇报县财政局,同时通知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到县财政局领取补贴,领取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养殖场营业执照、单位公章等法定证件,并由领款人在发放清册上签名、盖章,以后备查。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发放清册,由县畜牧局分乡镇审核后,将分乡镇汇总表报县财政局,作为县财政局向乡镇拨付资金的依据。同时,将发放清册返还乡镇政府,作为乡镇政府直补农民的依据。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依据县畜牧局的审核意见,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资金拨入乡镇在同级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农民补贴资金〞专户,同时,乡镇财政所及时将补贴发放清册抄送乡镇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由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在农户补贴专用存款折上存入补贴款,并在存款折栏注明“能繁母猪补贴〞字样。补贴农户确认存入补贴款后,要在补贴发放清册上签名、签章(手印),以便备查。发放清册分别由县乡财政部门保存。
第十二条向农民(养殖场)兑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时,要给农民发放兑付通知书,明确补贴头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方式或联系方法等内容,使农民真正理解和支持国家的补贴政策。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场通知书由县畜牧部门发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通知书由乡镇政府发放。
第十三条县级畜牧部门要根据补贴落实情况,登记造册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表样见附表三)。登记内容包括农民姓名(或企业名称)、能繁母猪饲养数量、后备母猪饲养数量、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数量等,以及审核人和饲养者(或企业)的签名、签章(手印)。同时还要了解能繁母猪的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畜牧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补贴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方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 ,认真答复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