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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院
安全
稳定
工作
责任制
学院平安稳定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平安稳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和落实平安稳定工作责任,预防和减少平安事故的发生,保障校园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并参照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的平安稳定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平安的方针和各单位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实行部署、督导、检查、整改、追责“五位一体〞的平安稳定责任管理方法。
第三条平安稳定工作是学院和所属各单位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各级负责人不得对平安稳定工作推诿。因失职、渎职造成平安事故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平安事故是指水火灾事故、生产事故、学生管理事故、影响较大的治安刑事案件及其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院平安稳定工作,实行一把手总负责。院长是全院平安稳定工作的平安稳定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平安稳定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学院的各项平安稳定工作符合规定;
(二)确定逐级平安稳定工作责任制,批准实施学院内部平安稳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平安的操作规程;
(三)建立学院平安稳定工作领导体系,设臵与平安稳定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平安稳定工作机构,总抓全院平安稳定工作。
(四)领导学院平安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学院平安稳定工作会议,听取平安稳定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学院治安状况,解决平安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落实平安防控措施,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及时对重点部位、重点区域设臵的技防设施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六)负责学院平安稳定的教育工作,加强对师生员工平安稳定意识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分管学院平安保卫部门的院级领导为学院平安稳定管理人。平安稳定管理人对平安稳定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以下平安稳定管理工作:
(一)协助院长领导学院平安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平安保卫部门和其他平安组织的日常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起草并催促各单位实施学院平安稳定管理规章制度,提出有关平安稳定的经费预算方案;
(三)部署学院各单位每一年度平安稳定管理工作,每学年初或上一学年末与各单位签订平安稳定工作责任状或下发平安稳定
2责任目标。
(四)与相关责任分管领导积极部署、协同处理学院突发事件。
(五)积极开展治安综合治理达标和创立平安文明校园活动。
(六)组织制定、实施平安稳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检查、督查平安隐患的整改工作;
(七)逐级检查各处室、二级学院平安稳定工作情况。
(八)院长委托的其他平安稳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院其他院级领导对自己所分管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的平安稳定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担任所分管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的平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督查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平安稳定工作。
(二)催促、检查所分管的部门或二级学院的平安稳定责任人落实平安稳定工作职责。
(三)支持、监督所分管的部门或二级学院解决平安稳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参加所分管的部门或二级学院的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设立学院平安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其他院级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保处,在学院平安稳定责任人和平安稳定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平安稳定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院的平安稳定工作,加强平安稳定工作制度建3设,确保各项平安稳定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
(二)督查、考核各处室、二级学院的平安稳定工作情况;
(三)组织开展平安警示教育和防范活动,在学院范围内组织平安讲座、消防讲座,组织师生进行防震演习和消防演习。
(四)每月召开由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负责人和平安员参加的平安稳定工作会议,布臵和总结一月工作;抽查、督导各部门每月平安稳定工作例会。
(五)负责学院消防、监控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相关技防设施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六)协同直接责任处室、二级学院处臵各类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校内发生的案件,承担抢险救援任务;
(七)协同相关处室、二级学院,做好大型集体活动期间的平安稳定管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保安人员的工作情况;
(九)检查学生效劳大厅、学生宿舍的平安稳定工作;
(十)负责其它与学生平安稳定教育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平安稳定责任人,分管院级领导和平安稳定责任人对管辖区域和业务范围内平安稳定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一)组织、领导本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将平安稳定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构建“平安校园〞;
(二)切实做好平安维稳工作,准确掌握、及时反响不安定信息,
4科学处理和排解矛盾纠纷,做到四个“不发生〞。不发生越级上访、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不发生群死群伤事件、不发生严重暴力事件。
(三)建立本单位平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本单位平安稳定责任人担任;
(四)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平安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设臵必要的平安设施、设备,建立本单位平安稳定工作档案;
(五)坚持“平安例会制度〞和“平安工作日检查、周报告、月总结的巡视制度〞,每月召开平安稳定工作例会,布臵和总结一月平安稳定工作。通过例会、巡视及时收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上报学院平安保卫部门。
(六)开展对师生员工平安防范知识教育和法制教育,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平安稳定工作进行检查,严防各类平安事件发生;
(七)加强对学生的平安稳定管理,注意教师管理和学生自我管理的方式方法,制定保障措施,班主任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平安主题班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安;
(八)合理安排本单位值班值宿工作,组织日常平安稳定检查,并对发现的平安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九)本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或有施工工程的,组织、领导专项平安稳定管理工作,严防违章作业行为;
(十)配合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学院保卫部门做好各类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的平安稳定责任人可以指定一名行政负责
5人担任本单位平安稳定管理人,协助其负责日常的平安稳定管理。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稳定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
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应当设立专兼职平安员,平安员是本单位平安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平安事故承担直接责任。在本单位平安稳定责任人领导下,参与落实国家、学院和本单位对平安稳定工作的各项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平安防范的法律法规、学院及本单位的各项平安稳定管理制度,依法进行平安稳定管理;
(二)协助本单位平安稳定责任人落实逐级和岗位平安稳定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平安稳定责任人;
(三)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平安检查工作,纠正各种违章行为;
(四)检查、指导本单位所属宿舍楼值班和班主任值班的相关工作。一座宿舍楼由多个二级学院共同使用的情况,由各所使用二级学院协商制定宿舍楼值班管理方法;
(五)监督、参与本单位的平安隐患整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隐患酿成灾害性事故;
(六)协助公安机关和学院保卫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主抓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学生的平安稳定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生开展平安教育,提高学生的平安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学生当中的各种矛盾,避
6免因矛盾激化引发的各种纠纷和案件,防止群体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院内外各项活动的平安稳定管理;
(四)负责处理涉及学生的伤害案件、人身伤亡事故,做好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确定所属各科室、教研室、场所、房间等部位和各项工作的平安稳定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的平安稳定管理,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平安法律法规、学院平安稳定管理规定和本单位的平安稳定制度与操作规程;
(二)熟练掌握责任部位和工作的平安稳定管理、平安防范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各项平安稳定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负责人;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平安稳定工作。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履行以下平安稳定职责:
(一)贯彻执行平安稳定管理和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平安稳定管理规定;
(二)制定符合物业管理实际的平安稳定管理制度与平安操作规程;
(三)落实物业单位的逐级平安稳定责任制和岗位平安责任制;
(四)建立日常平安巡查制度,指定专人对所辖各区域、场所进
7行平安检查,发现隐患和不平安因素应及时整改,并填写巡查记录;
(五)对物业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平安培训,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对物业单位的生产设备、平安设施、地下设施按要求进行检查、检测和维修;
第十四条在学院内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协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对活动的平安承担责任,并应签订明确各方责任的协议书。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职责:
(一)对依法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防火、治安审批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前方可进行活动;
(二)活动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现场秩序的维护;
(三)在运动场、馆及室内举行活动的,必须保证平安出口全部畅通,每一出口必须有专人把守。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在活动中发生平安事故的,举行活动的各方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同时追究学院所属单位相关人员的平安稳定责任。
第十五条在学院内参加各种活动、培训、学习班的学员及未成年人学员的监护人在学院内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与参加活动有关的纠纷,由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解决。主办单位非本院所属单位的,由学院内提供场地的单位负责协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涉及学院相关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与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分。
第十六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相应场所的
8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符合平安要求的建筑设施,由使用者验收后使用。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平安稳定管理责任;未在合同中明确的,由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承担直接责任,该主管部门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学院每年与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签订平安稳定工作责任书和消防平安责任书或下达平安稳定责任目标,明确平安稳定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制度等内容。
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与下属单位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平安稳定责任书的形式落实平安稳定责任。
第十八条各职能处室和二级学院,应当按照学院印发的各职能处室和二级学院平安稳定责任目标(青师院[2023]3号)的通知,履行相应平安稳定工作职责,重点要求:
1、深入研究掌握并充分落实平安稳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