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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交通肇事
逃逸
行为
探究
关于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探究
刑事司法法学1441
沈熠炜1420478116
【内容】
近年来,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增加。但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确实定具有主观性,缺乏刑法理论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实践的难度,更加难以确定逃逸行为。因此,本文对交通事故中的逃逸行为行为进行了探讨和分析。逃逸行为确实定应以保护目的的合法权益和交通事故构成条件为根底,以犯罪构成条件为核心,注重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有效结合,能够科学合理地识别交通事故中的逃避行为。
【正文】
一、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
交通事故逃生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未对交通事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擅自逃离事故现场,造成交通事故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目的是逃避和推卸责任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缺乏及时的援助,另一方面是逃避责任的认定,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因此,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防止处分或逃避救援义务,并逃离现场的行为。因此,根据上述定义,确定交通事故逃逸必须有一定因素。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有一定的了解;其次,有逃离现场的动机;最后是逃离事故现场。因此,对交通事故和逃逸的认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法律行为,说明其行为已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逃离事故现场。二是选择逃避交通事故后的逃跑行为。第三,不要报警,不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选择擅自逃离。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逃逸行为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逃避行为的刑法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罪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一种行为。在交通事故逃逸过程中识别逃逸问题是非常困难的。目前,中国有关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法律主要有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假设干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界定刑事案件审判和交通肇事逃逸的具体应用,如逃避行为的法律性质及相应的责任的承担界限。同时,逃避行为的科学测量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交通事故处分的重要依据,逃生行为可能成为定罪的重要因素。然而,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无视。它只是简单规定了逃避交通事故应受到严惩。例如,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逃逸,那么属于违法行为,违者必须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些逃跑并致死的人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认定。另一方面,关于逃避行为的规定没有科学依据。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否成立,我国刑法定义的界定不够准确。如何确定逃出已成为争议理论研究的焦点。在实践中,对逃避行为的司法解释的解释假定这是对演员具体行为的解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为了逃避对行为的责任,他必须被视为交通事故逃逸罪。因此逃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律责任。 这种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司法实践中很难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与此同时,许多行为人在为自己逃逸行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人总是能找到一个保卫自己的理由为自己辩护。如果逃避行为的判定在科学上不合理,那么会增加识别的难度。
三、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性
1、关于本罪根本犯中的逃逸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必须符合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且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的损伤,或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权,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具有一定的具体数额标准。例如,有关规定清楚地说明了针对不同事故确定的财产损失数量的认定范围。比方重大交通事故涉及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交通意外事故。对应的还有特大交通事故,这类事故涉及交通事故损失6万以上。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需要科学分析。作为确定交通事故根本要素的这些情节,需要根据刑法原那么确定这些要素是否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并根据刑法和罪刑相适应原那么合理确定逃逸行为的定罪元素,防止发生量刑失衡的状况。
对于本罪根本构成的客观要件,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这方面没有争议,一般认为,这种犯罪确实立应同时具备以下两项要求。首先,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过程和交通运输相关活动中,有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建立这一犯罪的前提条件,也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其次,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且重大事故必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是成立这一罪行的法定结果要件。为了量化这一罪行的实际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解释第2条第(1)款作出了关于这一根本罪行的详细规定,即交通肇事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一)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重大责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承担相同的事故责任; (3)直接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本条第2款还规定,交通肇事事故造成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也构成该罪的根本犯罪:(1)酒后 、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不完整的平安装置或有故障的平安装置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被报废的机动车车辆而驾驶的。(5)驾驶严重超载的;(6)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毫无疑问,解释的规定详细说明了交通事故造成的结果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方式。它们是对犯罪客观要素的具体描述,并提供了区分交通事故犯罪和非犯罪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标准,值得称赞。其中第6项可以理解为:对一个或多个人造成严重伤害和对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逸事故的情况。 那么可以将这种行为定为犯罪行为,也就是说,逃逸是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犯罪的构成要素。但是,这一规定不能解释为,只要事故发生后有逃逸行为,无论交通事故的后果是否严重,还是行为人承担次要责任还是同等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一跃上升为犯罪。换句话说,不可能将交通事故后的“逃逸〞从惩罚情节增加到犯罪构成要素。因为:首先,刑法只规定了交通肇事事故后逃逸作为第二档法定刑的加重处分情节,并未将其视为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这种解释不符合立法本来意图;其次,刑法上的犯罪行为理论认为,犯罪结束后,其后的行为不能被视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肇事行为结束后的逃避行为与肇事事件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它不能被用作交通事故罪的组成局部。更何况交通事故发生在前,逃逸在后。按照因果法那么,逃逸行为不能成为交通肇事事故的原因行为,也就是说,一次重大交通事故不是由行为人逃逸造成的。根据这一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由于逃逸行为不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因素。因此,这种解释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理论和因果关系理论不一致。本人并不否认交通事故后的逃逸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是事后行为对其以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的逃避行为不能作为交通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因为日常生活中的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逃离法律是比较普遍的,为了加强打击力度就可以任意增加逃逸行为上升为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无视立法意图和刑法理论。
2、关于情节加重犯中交通运输肇事后的“逃逸〞
针对交通肇事加重情节的肇事逃逸分析,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因为立法者注重对受害者生命健康造成的危害和财产损失,以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的惩罚,肇事者是主观的,想要逃避法律责任。结合这一点,为了更加准确地确定对相关情况的强化认识,有必要分析和总结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具体情节进行分析和总结。交通肇事中的逃逸行为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不履行救济义务。交通肇事罪是一种普遍常见的过失危害公共平安罪。由于肇事者逃跑,受害者没有及时得到救助,从而危及生命和健康。法律不需要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额外的法律义务,但肇事人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否那么就是逃避法律责任的逃逸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逃逸罪加重情节的评估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是否逃避责任,和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是交通事故后排除的标准。在交通事故后排除自首行为成立的条件,就应该确定为交通肇事事故逃逸。
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作为情节加重犯规定,应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可见, 构本钱罪“逃逸〞的第二档情节加重犯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的有罪性。也就是说,行为人逃避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到达了根本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交通肇事未到达犯罪标准的,即使逃逸,也不属于其范围。换句话说,如果肇事者逃逸前的交通肇事逃离并且不符合根本犯罪的根本要素,它只能满足根本犯罪的根本要素,构成犯罪的根本犯罪,它可能并不构成犯罪的加重罪行。例如,上述交通事故造成多人重伤,全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逃逸情形。根据解释的规定,这只是构成犯罪的根本罪行,并不构成犯罪的加重罪犯。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一要件,就会出现行为人的交通肇事会造成1人轻伤或轻微财产损失。如果行为人在事故后逃离,他将被判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这与根本犯处分的情况相比,显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根本原那么。其次,行为人明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逃逸。如果行为人明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很难说这个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逃逸〞,并且至多只能归因于离开犯罪现场。应该指出的是,根据一般的理论解释,“知道〞意味着行为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并且如果行为人“应该知道〞他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但他却假装不知道。那些逃离事故现场的人仍应被确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逸〞。第三,肇事者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的目的。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尽力抢救遇难者,保护现场,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并接受处理。然而,行为人并不关心自己的报告和救助他的义务。他无视了重大事故后果的可能性,并逃脱法律的逃避。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跑的行为反映出他们的主观恶性比单纯的肇事更为严重。同时,还可能导致受害人的进一步侵权和重大资产的流失,这也将增加司法机构对案件的调查增加不少麻烦。由此可见,逃避交通事故逃避法律追究之后的逃逸行为是加重犯罪行为,有必要施加比根本刑事罪更严厉的处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我们必须区分非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的离开现场行为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例如,为了防止现场遇难者亲属和人群的剧烈情绪,肇事者不得不暂时离开现场。之后,他们很快利用其他时机进行报案并接受了法律处理,这不属于“逃脱法律〞的行为而逃脱了。当然,在正常目的的控制下离开现场的行为不可能是没有人的情况。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报告。否那么,它应该构成逃避法律。此外,从立法意图上看,“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应理解为未出现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即从结果来看,逃逸后的结果并未到达本罪最高一档法定刑所要求的结果。有学者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的几种情况进行了总结:笔者认为它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1)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或重伤致死位置;(2)受害者当场死亡,肇事者误以为他没有死,逃离现场逃避法律追究;(3)行为人致他人重伤后逃逸,不管其是否了解伤情,以及被害人是否可能死亡, 也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放任被害人死亡,最终被害人是由于与行为人的逃逸无关的其他原因而死亡的,即死亡与逃逸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4)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不可挽回的致命伤害后,逃离现场后,虽然其他人立即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在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或在去医院途中死亡,即死亡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案只能构本钱罪的根本犯罪)与犯罪者的逃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致人死亡的逃逸
相关法规规定了不同事故的伤亡事故。例如,重大交通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死亡或3至10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而特别严重的交通事成心味着一次死亡超过3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