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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重新
犯罪
实践
思考
关于重新犯罪防控的实践与思考
重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并受到刑罚处分后又重新成心实施犯罪活动,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它既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再次犯罪,也包括正在执行刑罚期间的服刑人员的再次犯罪。此类罪犯经验比较丰富,技能相对高明,手段比较残忍,方案周全,次数频繁,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犯罪和重新犯罪是一个伴随人类社会开展的必然存在,不会因为国家体制、社会经济体制、民族、文化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如何对犯罪和重新犯罪进行预测、预防,减少、减轻犯罪和重新犯罪带来的危害性,需要我们通过对犯罪和重新犯罪进行正确、准确的预测和评估,实施主动防控,才能有效减少重新犯罪,确保社会持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开展。
一、重新犯罪的成因分析
在实践中,社区服刑人员与刑释解教人员出现重新犯罪的问题,根本存在着社会融入难、家庭关爱少、自身未转变等共同特征。
(一)主观个性因素。
1、生活期望值过高,回归社会后难以适应社会变化,无技术特长,缺乏谋生手段,很难找到适宜的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在个人期望难以实现时,出现心理落差,导致心里失衡。
2、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对于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发现和接受,对不良社会现象却很敏感且容易接纳,讲江湖义气,愿意为所谓的“朋友〞两肋插刀,一旦有社会违法犯罪人员引诱、威逼,就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
3、缺乏家庭关爱,责任心丧失,不愿意将积极主动融入社会,反而因为社会岐视仇视社会、仇视政府、仇视家人,放任自身恶性澎涨,在失去理智、冲动情况下可能导致重新犯罪。
(二)客观影响因素
1、社区矫正管理、监狱监禁改造的效果不理想,直接影响重新犯罪概率。社区矫正工作缺少直接的强制性措施,达不到惩罚教育的效果。在很多情况下,思想教育不是万能的,没有强制性措施的保障,思想教育收效不明显。监狱既担负着改造罪犯的任务,又要完成生产经营任务,重生产轻改造的现象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无视了思想教育的情况,致使思想教育工作流于外表。
2、帮教矫心的方法水平参差不齐,没有到达教育改造思想的目的。社区矫正教育和监狱改造的本意就是让服刑人员纠正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矫正因犯罪给社会和个人留下的阴影,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中。在实践中,由于工作人员本身的专业、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在心理矫正的方式方法上各有千秋,因而难以保证为每一个服刑对象,都量身定制一套矫正方案,很难取得最正确的效果。
3、刑释解教人员的出监教育相对落后,致使出监人员心理出现落差。相比较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接受的出监教育比较落后,与现在社会的开展严重脱节,既没能从心理上、从思想上帮这些即将新生的人员做好准备,更没有从生存技能方面为他们出狱做好准备,针对性较差,使局部刑释解教人员在改造不彻底的情况下回归社会,因无所适从而显得茫然无助,最终心理失衡、行为失范。
4、社会接纳性低,容易受到不良因素诱导,出现自暴自弃现象。社会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身份存在一定的偏见,不愿意提供太多的社会活动让这类人员参与,同时就业困难、职业范围狭窄、工资水平低也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如果当地治安状况较差,犯罪诱因依然存在,极其容易造成该类人员故态复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5、家庭和社会关爱不力,家庭监管帮教工作缺失。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家庭存在缺失,或父母离异,或双亲不在,或配偶改嫁,或兄妹不认,无人帮扶,不管不问,没有家庭后续教育,缺乏家庭温暖,会使得这类人员责任意识差,不能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与社会格格不入,行为放纵不羁,易萌发新的犯罪念头,危害社会。
二、预防重新犯罪的对策
(一)实行分类预防。为了预防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切实提升监管质量,深化帮教效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都在不断进行的探索尝试进行科学、标准、有效的分类、分级管理。笔者尝试以帮教对象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初步分类、分级管理。
1、因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刑满释放类帮教对象,其社会危害程度较小,适合给予宽松管理,以便于帮教对象有更多的自由度来适应社会、回归社会。
2、对被裁定假释的帮教对象,虽然在监狱里表现较好,但由于其所犯罪行较重,仍存在潜在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加强监管。
3、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脯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帮教对象,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予以宽管,但是因其生理因素造成很难按期接受司法所管理,所以需加强关于重新犯罪防控的实践与思考第2页
日常联系,坚持经常进行走访。
(二)多措并举推进。在实践中,虽然对帮教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具有必要性,但是如何对帮教对象进行标准化的分类,那么需要不断进行摸索、研究。笔者认为需要从社会危害性和重新融入社会能力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才能有效处理好帮教、刑罚执行、人性化管理之间的关系,到达有效预防重新犯罪的目标。
1、建立一套适用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综合评估体系,并以此作为实施帮教措施的重要依据。评估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被帮教人员的心理测试,建议由心理专家、监狱管理专家共同研发一个测试软件,通过科学的测试掌握帮教对象的心理动态;二是对被帮教人员的家庭环境、经济条件、所处的社区环境、交友状况、个人的性趣爱好、技术特长等生活环境方面进行实际调查评估,并以问卷的形式计算得分;三是根据帮教人员所服刑种、犯罪的性质、主观的恶性等因素进行评分;四是根据帮教对象服从管理的考核情况进行评价。综合四个方面的得分情况,因材施教的进行帮教,才能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2、有针对性的进行帮教管理,灵活运用管理措施,化解被帮教人员的仇视心理和犯罪倾向。在制度化管理中表达法律严肃,在人性化管理上表达效劳意识。各地司法所人性化管理中虽然方法各有不同,但是效果确实显而易见的。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对不服从管理、思想还没有转变的帮教对象进行法律教育的同时,还积极为帮教对象解决家庭经济困难、解决家庭纠纷、进行就业培训、介绍工作岗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等等,这些方法都在不断感化着帮教对象,帮助帮教对象重新融入社会、尽快适应社会。
3、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刑事处分执行权力,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在刑事处分工作中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实际工作,对不服从管理、刑罚意识认识缺乏的被帮教人员以及成心抗拒管理的被帮教对象,现有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刑事处分威慑力不够,不直接,很空洞。单纯依靠扣分、警告的方法只能管住老实听话的,对管不住的那么没有直接威慑力。而管不住的后果很有可能导致被帮教对象轻视法律权威,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笔者认为,在对被帮教人员违反规定如何处理的问题上,赋予司法所一定的强制传唤、强制禁闭包括警具的使用权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要比等事态严重后再由公安机关治安拘留、重新犯罪后再报人民法院收监执行的效果要明显且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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