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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 法律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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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 法律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制度 法律 刑事诉讼 中的 缺席 审判 制度
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详细分析 论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制度 目 录 一、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现状 1 (一) 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同角度的理解 1 (二) 新刑事诉讼法中缺席审判制度的意义 1 二、 域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2 (一)域外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 2 (二)域外刑事缺席审判的审判形式 3 (三) 域外刑事缺席审判的审判程序 3 (四) 域外刑事缺席审判的权利保障 4 三、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能出现的问题 4 (一)没有明确规定缺席起诉的条件,适用存在问题 4 (二)没有明确起诉、送达的时限,实践中不宜操作 5 (三) 受制于普通程序和境外追逃追赃程序制约 5 四、 对于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发展的建议 6 (一)建立严格的条件 6 (二)建立完善补救措施 6 (三)对异议制度的合理限制 7 五、 结语 7 1 论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制度 摘要:中国在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了一章刑事缺席审判。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提高了我国司法审判的效率,为我国奠定了更加有力的海外追赃的法律基础,对于中国反腐败斗争,发挥了惩治和震慑的双重效果法律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刑事缺席审判才刚刚起步,还不是很成熟,实际的理论和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起诉条件,起诉、送达时限和其他程序的制约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对比域外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刑事程序等制度后,认为我国应该建立更完整的起诉条件,更严格准确的起诉、送达时限,并且应该完善补救措施,还应该与民事案件、单位犯罪案件等有关案件制度加以联动。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域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特别程序 一、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现状 (一) 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同角度的理解 缺席审判最初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所做的判决。延伸到刑事案件中就叫成了刑事缺席。就刑事缺席审判的含义而言,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从特定的刑事案件中理解、从被告人审判时不在场中理解和从适用特殊程序进行的审判案件中理解。 特定的刑事案件,就是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的特殊案件。对此类案件的范围的界定,重点强调此类案件的特殊性、特定性。 被告人审判时不在场,指的是某些特别的案件的被告人因法定事由而没有到庭参加审判的情形。 适用特殊程序进行审判,是指针对此类案件应该使用区别于普通程序的特别程序进行的案件。 根据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能将刑事缺席审判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潜逃贪官等的缺席审判,这类属于典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缺席审判,第二类是对被告人死亡但有证据证明其无罪的,法院经缺席审判予以确认。[1] (二) 新刑事诉讼法中缺席审判制度的意义 从新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中看,新增加的缺席审判制度有三层意义。 首先,自十八大以来,我党的反腐工作有显著的成效。在十九大报告时又进一步的指出:“只有坚持不懈和坚持反腐的道路,深化治标兼治本的道路,确保干部廉正,政府廉洁,政治上的清明,才能跳出历史,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以及“无论腐败分子逃到何处,遁在哪里,都必须将之绳之以法。”随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特殊类型的案件中潜逃在其他国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判,有利于增强对潜逃在外的贪官的有效的、及时的惩治。 其次,现代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是诉讼效率,增加的缺席审判是针对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出席审判的情况。再加上我国目前规定了六个月的期限设置,和“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前提条件。这样可以有力的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并且提高了审判效率,使刑事诉讼的目的得到了有效的实现。有效的缓解了以往出现的诉讼长期中止,不能及时解决案件的困境。 第三,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无罪,但被告人已经死亡的,需要进行缺席审判。对此类案件的缺席审判有利于保障无罪之人的权利,是对我国刑事法律上程序正义的保障。 二、 域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一)域外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 1. 域外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 刑事缺席审判在大多数国家都有明确的适用范围。一般适用范围是轻罪案件,当然也有其他少部分国家对重罪也适用缺席审判制度,还有的是两相结合一并使用。 适用轻罪案件。主要代表国家有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英国等。美国在罚金、一年以下监禁以及减刑的案件中可以适用缺席审判制度。英国的治安法院审判的简易案件中,治安案件诉讼以及单处或并处一定罚金的、取消驾驶资格或没收财产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判制度。而简易犯罪和可诉犯罪是加拿大刑事犯罪的分类,简易案件都可进行缺席审判。日本可以缺席审判的轻微案件包括: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案件、拘役类案件、三年以下惩罚类案件。 适用重罪的案件。主要是以意大利、希腊、荷兰等国家为代表。在意大利缺席审判可以适用所有的刑事案件。从《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期间逃脱的,辩护人代表可以为其进行缺席审判。 任何程度的案件都可以适用的缺席审判的国家以:俄罗斯、法国为代表。在法国,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公诉阶段已经发生无法参加诉讼的情形,并且持续到审判阶段,但犯罪事实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真实的案件事实,还符合条件进行起诉,就可以适用缺席审判制度。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不管是轻罪还是重罪,被告人要求缺席审判的,可以在不出庭的情况缺席审判。 2. 域外缺席审判的适用情形 域外适用的刑事缺席审判大致可分为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完全缺席审判,还有一种是部分缺席审判。对于这两种情形,一般情况下进行完全缺席审判的要求要高于部分缺席审判的要求。【2】 完全缺席审判中,最典型的莫过于当事人因某种原因没有到案的情况下进行审理。而这种情况里又有两种原因下的情况。有一种是当事人没有在案或者拒不到庭的情况。就比如法国的刑诉法里就有此种规定,如果是犯了重罪被告人在外躲逃或者拒不到庭的,就可以按照其刑诉法中第八章的规定进行刑事缺席审判。”〔3〕还有一种是被告人在指定时间没有到庭或者拒不出庭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如果确实有困难无法到庭的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日本的刑诉法里规定了,被羁押拘留的当事人,在受审当日受到了传票或者传唤,没有正当的理由而拒绝到场的,由监狱看守人员押送到庭有明显的困难的,法院在当事人没有到庭的情形下,可以进行缺席审判的审理程序。【4】这两种完全缺席审判的情形都是没有办法让当事人出庭受审而进行的缺席审判。 部分缺席审判的情形较多,一般没有事先针对犯罪类型或刑罚轻重作出限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在法院审理前或审理过程中逃跑、拒绝到庭、中途退庭或者其他原因故意使自己无法到庭的。德国的刑诉法中规定,当事人在审理的过程中不服从管理离开法庭或者是中止后继续审理时拒不到庭的,如果没有必要让其继续出庭的,法官可以宣布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如果当事人有有意的让自己成为不能接受审理的状态,并且故意的将此状态延续下去来阻碍法院在其在场的情况下审理的,法院可判断其是否有必须在场的必要,如果没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审判。〔6〕第二种是因为当事人干扰法庭断案,扰乱法庭秩序的。在日本的刑诉法中有规定,如果当事人故意不说话,或者信口开河、胡言乱语的,或者没有经过法庭认可就退庭的,为了维护法庭秩序,法官可以命令其退庭,并且不再听其陈述并进行审理判决。第三种是因为当事人身患重病或者其他非自身原因、非故意无法出庭的。此种情况中有些国家是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缺席审判的,也有的国家无需经当事人同意就可以进行缺席审判。第四种是允许或要求一个或多个当事人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暂时离开法庭的情况。比如德国的刑诉法中规定,如果一个案件涉及了多名当事人,可以允许部分当事人不参加不涉及其案件审理的部分。〔7〕 (二)域外刑事缺席审判的审判形式 在刑事审判中,会出现被告者无法按时到达审判庭的情况,其主要原因有(1)被告人不能正视自身责任,畏罪潜逃。(2)被告人较为自负的情形,被拆除犯罪事实从法庭中逃脱。(3)被告因身体不适或疾病而无法出庭。根据被告人无法到庭的原因,从而出现多种审判方形式。【8】 1.保全式审判 此种审判的方式主要是针对被告人知道自身犯罪事实和法律量刑规制,恐惧我国的司法裁判和服刑,提前畏罪潜逃,导致被告人未到案的情形。由于当事人未到案,为保证当事人的权利,法庭不能对其定罪量刑,只能对其涉及到案件的物品、工具和财产进行是否保全的裁定,以保证后续被告人到案后证据的完整性。 2.隔离式审判 此种审判形式是针对被告人行使自身权利并得到法院的允许从而以合法的方式不到庭接受审判。另外,如果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扰乱法庭的秩序,则法官可以将被告人驱逐出法庭,将被告人与法庭分隔开来,不允许其参加后续审判,持续到本次法庭审理完毕。 3.宣告式审判 葡萄牙出台过有关“违抗法庭命令的宣告”的相关法规,来解决被告人缺席的问题。对于法院无法保证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或无法羁押当事人到开庭时间的情况下,由检察官对被告人发出其在三十日内到庭接受审判的通知,对于仍未到庭参加审判的当事人,法院将宣告其违抗法庭命令并因此受到其他单独的刑罚处罚。对于违抗法庭命令情节严重者,法院还可判处没收其全部或部分财产。 (三) 域外刑事缺席审判的审判程序 各个国家的刑事缺席审判都适用其国家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但是根据缺席审判的特点和特殊的案情,各个国家也都有一些特殊的诉讼程序。 1. 延期缺席程序 延期缺席审判主要以英国为主。如果治安法院已经把对当事人的传票送达,或者当事人提前到庭就控告内容进行了答辩,法庭可以对此案件进行缺席审理。如果法院宣布了延期审理后当事人还是不到庭,法院还可以再一次宣布延期审理。 2. 抗传程序 抗传程序主要以法国为主。法国的刑诉法里规定,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抓捕、抓获当事人,当事人也并没有自首、自行投案的行为,则要根据刑事诉讼中抗传程序对其进行审理、审判。由检察机关向重罪法院提起诉讼,以“抗传罪”控告当事人不到庭的这种行为,然后由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做出裁决。这个裁决仅仅是针对其“抗传罪”的裁决,并不是针对其原本的案件的裁决,所以此裁决是不允许上诉的。只要是法院对此裁决认定的不到庭行为的罪名成立,法院就可以在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刑事判决的情况下,对其涉及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 中止程序。在俄罗斯,当刑事被告人躲藏起来且下落不明、有医疗诊断书证明刑事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虽然已经知悉刑事被告人的下落,但刑事被告人没有现实的可能参加刑事诉讼的,法院就可以中止刑事案件。在被羁押的刑事被告人已经脱逃时,法院应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长并委托检察长侦缉刑事被告人;在未受羁押的刑事被告人已经躲藏起来时,法院可以委托检察院侦缉刑事被告人并予以羁押。 (四) 域外刑事缺席审判的权利保障 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缺席审判的被告人依法享有同一般的刑事诉讼案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同。在保障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害的情况下,许多国家对此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辩护权。在意大利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已经明确被告人在法庭依法审理阶段的任何环节脱离监管,都可以让其辩护人来出庭应诉,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在日本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如果被告人为公司、企业的,可由公司、企业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到庭参与诉讼。在加拿大的相关法律制度中,一般简易犯罪的案件,通过聘请律师也能代其到庭提出答辩意见,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出席法庭审理。 知情权。根据美国的刑法来看,对当庭不尊重庭审纪律、破坏庭审秩序的人和被依法逐出庭审现场的被告人,法院有义务依法使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诉讼阶段的进度,并传递有效信息,尽可能地保护被告的知情权不受侵犯。 上诉权。根据英国法院的判例,依法被治安法院刑事缺席审判的被告人,如果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其可以通过刑事法院来提出上诉请求。如果被告承认其所犯罪行,就能对量刑方面提出上诉;如果被告对指控罪行持否定态度,那么就能对法院提出有罪认定的异议请求。在美国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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