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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方案
2023
全国
基层
中医药
工作
先进单位
检查
评估
方案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方案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确保先进单位建设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分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以县、县级市为主,可适当包括局部农村居民较多的XX县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以XX县区为主,可适当包括社区中医药效劳开展较好的县级市。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工程总体规划,制定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负责组织检查评估,审核确定先进单位名单,对先进单位建设工作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与效果评估。
第四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立活动,筛选确定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名单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负责辖区内各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本辖区内先进单位创立活动及建设工作的具体方法和要求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自行制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周期。原那么上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应为省级
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含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效劳示范区)。
第五条地级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立活动,对拟申报先进单位的地区进行审核,负责辖区内各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申请成为先进单位的主要程序:
(一)拟申请创立先进单位的地区按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开展建设并适时开展自评。
(二)自评合格的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直辖市的区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对提出申请的地区进行审核,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审核合格的地区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第七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每年9月至10月期间组织对本年度先进单位候选地区进行集中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采取直接检查与间接检查相结合,具体检查评估方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检查评估合格的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名单,经专家组
2集中审议后报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审定合格的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国中医药报社以及各相关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社会公示。对于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地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授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
第九条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行期满复核制度,对于期满后复核不合格或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地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自动废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于每年3月底前向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印发期满告知通知,催促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期满的地区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将与每年的检查评估工作同步进行。
复核采取重点指标重点复核,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以下地区可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复核:
(一)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5年有效期满的。
(二)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满5年的。
(三)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效劳示范区荣誉称号5年有效期满的。
复核合格的地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继续)授予“全国
3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地级市或直辖市的所辖县(市、区)80%以上被授予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效劳示范区和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并均在5年有效期内的,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将授予“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
第十二条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县(市、区)和地级市应制定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5年工作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次年3月底报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并于4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实施。直辖市工作方案直接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工作方案应对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重点解决检查评估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在政策保障、经费安排等方面要有具体措施。
获得先进单位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的工作方案,切实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工程安排、政策试点、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并
4催促协调相关地区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辖区内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立活动和建设工作,并在工程安排、政策试点、经费投入等要优先考虑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
第十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赴各先进单位开展督导检查。对于工作方案落实不力甚至未落实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本方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总结
(1)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方案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确保先进单位建设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法
(2)第五条地级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立活动,对拟申报先进单位的地区进行审核,负责辖区内各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