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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析
城市
社区
建设
中的
居民
自治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毕 业 论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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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城市社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必然产物,而社区居民自治是在社会开展过程中,为实现城市社区品质提升而采取的居民自我管理和治理的方式。经过几十年的开展,我国社区居民自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开展,但是在目前我国城市建设中的社区居民自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从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及开展过程、意义等方面入手,重点分析社区居民自治还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策略。
关键词:城市社区 社区居民自治 开展 问题
目 录
一、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及开展过程 1
〔一〕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定义 1
〔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开展过程 1
1. 筹划思考阶段 1
2. 试验探索阶段 1
3. 全面推进阶段 2
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 2
〔一〕扩大了公民参与意识 2
〔二〕政府和社会关系合作 2
三、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居民自治出现的问题及原因 2
〔一〕政府职能与居民委员会职能错位 3
〔二〕居民自治意识淡薄,参与机制不完善 3
〔三〕社区中介组织不完善 3
〔四〕原因分析 3
1. 法律规定不具体,立法不全面 3
2. 相关制度缺失 3
四、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解决对策 3
〔一〕从政府主导作用上加强社区居民自治 4
〔二〕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城市居民自治的保障机制 4
〔三〕标准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管理工作 4
〔四〕从社会各界方面寻求拓宽居民参与管理的路子 5
五、结束语 5
参考文献 5
一、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及开展过程
〔一〕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定义
社区居民自治是城市社区成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该社区的事务进行自我管理的制度。它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基层管理体制的创新,也是我国城市居民直接参与基层事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管理社会事务和管理国家权利的一种方式。
目前,我国对社区居民自治的定义存在不同的见解。一是社区居民自治是政府管理之外的社会自治。该观点强调政府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权利分开,反对政府介入社区事务的管理。二是社区居民自治就是地方自治。该观点符合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开展方向,但在目前实施的条件和根底尚不具备。三是社区居民自治是社区组织、政府、居民合作治理社区事务的过程。该观点既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又顺应未来社会开展的方向。
〔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开展过程
我国的社区居民自治的开展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社区建设中思考和实践的探索经历了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1. 筹划思考阶段
该阶段主要是从1978年到1991年。198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通那么四个法律文件。此后,城市居委会的工作也恢复了正轨状态。1982年我国宪法又在实行群众自治的根底上,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和性质。为了适应我国城市社会开展需要,1988年,民政部在进行多年研究的根底上,起草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并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局讨论修改。1989年12月26日,我国民政部又制定了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1991年提出了“社区建设〞这一概念并启动了社区建设工程。社区建设思路的提出,只是指出了在新形势下进行城市基层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对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前进。1999年1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出发,对社区居民自治的一些规定具超前性。所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居委会工作不断适合城市社会开展的需要提供根本的法律根底,也为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开展走出传统模式,为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提供了合法性资源。
2. 试验探索阶段
该阶段主要是指1991年到2023年。该阶段是我国社会结构及社会体制的转型时期。传统的治理方式的已不适应社会的开展和变化。1991年首次提出了“社区建设〞这一概念并启动了社区建设的工程。社区建设思路的提出,只是指出了在新形势下进行城市基层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但对在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不断地探索。为此,民政部还下发了关于听取对社区建设思路的意见的通知,征求对开展社区建设的建议和意见。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朝着健康的方向开展,1998年3月,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999年1月,我国民政部制定了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1999年到2023年,我国民政部增加了武汉市江汉区、南京市玄武区、天津市和平区、西安市新城区、等多个城区作为社区建设试验区。截止到2023年,民政部设定的试验区到达26个。
3. 全面推进阶段
该阶段主要是指2023年到现在。总结26个试验区根本经验的根底上,为标准社区健康开展,民政部在2023年向国务院、党中央上报了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该意见引起了党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题研究了社区建设工作,同意民政部的意见。同年以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的名义向全国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这就是著名的 “中办23号文件〞。
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
我国实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反过来影响社区建设,有利于社会扩大居民政治参与意识,实现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合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扩大了公民参与意识
我国实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改变了人们受传统思想文化中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一些小农思想、臣民意识至今仍然有着很大的影响和束缚,增强了居民的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平意识,因此,在普通居民眼里,公共事务是已不再是别人的事务,而是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事。
〔二〕政府和社会关系合作
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过程中,社区事务的决策权、日常工作管理工作、财务自主权等交给社区居民管理;政府为社区自治建设提供物力、财力、政策等支持,管理社区居民自治难以管理好的其他事务,不将工作任务强加给社区;政府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的宣传教育工作等,都充分表达了政府和社会关系合作。
三、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居民自治出现的问题及原因
〔一〕政府职能与居民委员会职能错位
在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起步比拟晚,长时间来,我国实行的是行政管理体制,在社会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在行政管理中,政府习惯于领导、控制地位,在社区公共事务上,政府也是习惯性地领导、控制。另外,由于政府部门为了尽可能的追求利益,常常把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强加给居民委员会,把居民委员会当成了政府下级行政机关。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中有一半是为政府效劳的。据有关学者统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大概有 83项工作,属于为居民效劳的工作占 40.5 ﹪;属于社区管理类的工作占15 ﹪;为政府的基层机构——街道办事处所做的工作为 44.4 ﹪。政府职能与居民委员会职能都发生了错位。
〔二〕居民自治意识淡薄,参与机制不完善
当前,我国社区居民参与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就社区居民参与意识来讲,大局部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还比拟淡薄。其次,就是参与人员结构和参与人数来讲,在大多的社区,经常参与社区自治活动的主要是少数中老年人,尤其是大局部老年妇女。
〔三〕社区中介组织不完善
社区中介组织是介于社区成员和政府之间的中间社会组织,是联系各自的成员以及广阔的社区成员〔居民代表〕,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的各类社会团体。由于长期以来的方案经济体制的影响,中介组织的职能主要表达在为政府管理效劳的,中介组织的自我管理、效劳社区居民的意识薄弱。
〔四〕原因分析
1. 法律规定不具体,立法不全面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适用于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律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宪法。但是,这些法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宪法的规定都是原那么性的,较宏观,操作性比拟差。
2. 相关制度缺失
除了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外,还要有相关的制度来共同作用。如财政制度不完善。社区事务多而杂,既包括行政事务,又包括公共事务,而居民委员会的经费大局部是都是依赖政府拨款,拨款的金额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居民委员会所承当的负担和享有的资源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衡,事权与财权失衡。
四、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解决对策
〔一〕从政府主导作用上加强社区居民自治
我国的社区居民自治还处于萌芽状态,不成熟,需要通过加强政府对城市社区的领导、培育及引导作用。为推动城市社区自治,一是政府要下放权力,赋予日常工作管理权、财务自主权、社区决策权等,使社区居民在本区域范围内成为治理主体;二是政府要做好教育宣传工作,开展好各种社区活动,提高加强居民的社区意识,正确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三是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采用宏观调控手段指导和支持聘用社区工作者、发动志愿者、社会中介组织等经过和社会方式管理、组织和推进社区的开展。四是政府可以尝试在专业社区工作者与公务员之间建立一种流动机制,保证专业社区工作者的生活待遇不低于同类公务员的待遇,吸引更多的社区工作专业人才参与城市社区自治。五是政府的职能需要转变,从管理型向公共效劳型, 做到还权于民。为社区居民自治建设提供物力、政策、财力支持,管理社区居民自治管理不好的事务,不能任意将工作任务强加给社区;以居委会和社区为主培育社区自治组织,另外,加强与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的合作,实现双方互动,并随着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的开展完善,逐渐退出城市社区管理,使城市社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居民自治。
〔二〕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城市居民自治的保障机制
居民参与社区自治需要有关制度的保障,没有健全的保障机制,不利于形成社区居民参与的持续健康开展。所以,必须健全社区居民参与的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健全建立社区居民参与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惟一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单其中一些有关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内容已经不相适应当前形势。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将社区居民自治参与的权利和义务等以法律法规的名义明确下来,保证居民在社区参与中应有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各项参与制度,明确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地位,规定社区居民应从事志愿效劳工作,并制定与此相关的政策。建立社区居民定期参与社区内社会公益劳动的制度。另外要进一步完善社区民主制度,推行社区事务公开制度,探索社区民主管理的新形式。健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拓宽民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为居民社区参与的开展提供社区制度保障。
〔三〕标准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管理工作
建立社区重大事项听证制度、票决制度,推行居委会工作公开制度,实行社区居民评议社区工作者制度,鼓励社区成员监督居委会的活动。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和鼓励机制,规定有参与能力的居民每年应为社区义务奉献假设干时间,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及替代方法,以推动居民参与向制度化开展。
〔四〕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