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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政局
加强
消防
救援
意见
民政局加强消防救援意见
年,全市消防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消防条例规定,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切实提高防控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开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平安环境。围绕上述目标,并结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云政发()66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责任机制
(一)强化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各县(区)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消防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平安重大问题。调整充实市、县(区)级政府消防平安委员会,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适时召开政府消防工作会议,做好全年消防工作部署安排;组织编制市、县(区)两级“十二五〞时期消防工作开展规划;与政府、有关行业部门签订年消防平安目标管理责任状,有效地推动各项消防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部门消防平安监管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应急救援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管;规划部门要严格对城市建设用地选址和建设工程消防规划的监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大型活动审批、火灾事故处理和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监管;平安生产监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管;工商、质监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在各自监管领域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文体、卫生、广电、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平安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平安管理方法,切实抓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平安主体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负责。要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保证消防平安的必要投入;年内所有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中的公共娱乐场所(市、区场所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乡、镇场所建筑面积在20230m2以上)要到达“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标准。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消防中介组织参与消防平安效劳,依法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职业培训等中介效劳。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积极引导公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对农村村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投保予以重点扶持。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要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要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快速做好勘查、定损、理赔等灾后效劳工作。
二、着力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一)加强城乡公共消防根底设施建设。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快补旧账、不欠新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城乡消防规划的修编和实施,确保城乡消防平安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装备等内容与其他公共根底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加强对消防供水管网、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各地要结合“实施新家园行动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年,对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乡镇、村寨,要利用给水管道设置消火栓;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要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水渠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设施。城市、乡镇、村庄消防通道规划要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二)推进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开展的意见和省消防平安委员会工作要求,即:“年所有省中心小城镇(重点小城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并到达“有消防车、有房、有人、有经费保障〞的标准。其他乡镇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民兵、治安联防人员等组建志愿消防队;各社区、行政村要依托村治保员、村干部、民兵等组建村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要充分发挥保安队伍在消防平安管理中的作用,切实增强社会单位火灾防控水平;要大力加强合同制消防员、消防文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福利待遇、立功受奖和伤残抚恤等政策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努力推进多种消防队伍的建设,逐步健全能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中国特色的消防力量体系。
(三)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为提升农村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要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筹规划,加大经费投入,切实解决制约农村消防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至少每半年要组织开展1次消防平安检查,村委会每月要开展1次消防平安检查,冬春旱季、重大节假日、农业收获季节要加大检查频次。着力加强社区消防工作,加大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工作责任落实和经费保障力度,形成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驻社区各单位和广阔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要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创立“文明社区〞、“和谐社区〞评比内容。加强农村社区消防设施建设,每个村(居)民委员会至少设置一个消防器材配置点。年内,各县(区)须完成50%以上的行政村、社区“四个根底〞(组织建设根底、设施建设根底、群防群治根底、队伍建设根底)建设任务。
(四)深化社会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方案,公安消防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增强公民消防平安法制观念和火灾防范意识,不断提高公众掌握和使用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的能力。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科技、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工作内容;工会要利用宣传文化阵地,加大消防平安宣传力度,组织职工开展消防平安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职工消防平安意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平安标识;播送、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要积极推进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确保全市60%以上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强化对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管理人以及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平安培训。
三、突出抓好消防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
(一)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职能。公安消防部队要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依法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托消防特勤队伍建立危险化学品、建筑坍塌、水上和道路交通事故等专业救援队,所有普通中队要建强抢险救援班。立足可能发生特殊灾害和爆炸、次生灾害和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加强应用性、实战性训练,开展区域性和跨地区应急救援实战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二)加强公安消防应急救援攻坚保障能力。各级政府要将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应急管理工程,认真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加大消防车辆器材装备配置力度。年内,按照标准要求完成80%以上器材装备配备。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参照省州(市)级XX县区级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标准(云财行()464号),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
四、依法预防火灾和整治火灾隐患
(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平安的重大消防平安问题。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平安措施,对人员密集场所或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平安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严重的,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撤除;对违反消防平安技术标准,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平安的审批工程,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消防平安条件的工程进入市场或投入使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平安布局要求的建设工程,城市规划部门不得给予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或改动防火设计。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给予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不具备消防平安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工商、文体、卫生等部门不得给予经营许可。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平安生产监管部门不得给予平安生产许可。未经消防平安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酒吧、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并实施行政处分。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以防火为重点的平安大检查,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各级政府要健全火灾隐患定期研判制度,适时分析研判本地消防平安形势,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整治什么问题,什么隐患严重就集中排查什么隐患〞的原那么,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平安专项整治活动,全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将消防平安专项治理和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平安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文体、卫生、教育、商务、旅游、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等为重点,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
(四)切实维护公民消防平安权益。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化警务公开制度,公布办事内容、程序、时限以及举报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立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奖励机制,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及时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效劳的场所,要采取公告、播送、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害和预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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