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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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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23 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 办法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方法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方法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方法已经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目录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四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五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六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七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开展农村基层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 1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开展和社会管理的原那么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将村民分为假设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由本村负担,缺乏局部由县级财政补助。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XX县区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方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方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或者经济兴旺的村不超过七人。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中选成员是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保存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职务相同的,保存得票多的一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聚居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依法编制并实施本村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效劳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三)组织开展本村经济,承担生产经营的效劳和协调工作; (四)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和催促村民依法履行服兵役、实行方案生育、救灾抢险、义务植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3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资产,教育村民保护公共财产和依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文化教育,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普及科技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 (七)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八)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管理本村财务,定期向村民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财务监督; (九)促进村民之间、村和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妥善处理与驻地单位的关系; (十)组织村民维护本村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等机关对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宣告缓刑、假释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办事公正,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效劳,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期间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七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换届前的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产生;获得票数多的人员中选。 4主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不得指定。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终止,缺额按照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名额缺乏的,另行投票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阻碍选举行为的,依照原产生程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递补;递补名额缺乏的,另行投票产生。 第十三条投票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换届选举宣传; (二)拟定换届选举方案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三)组织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通知外出务工人员参与换届选举活动; (五)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 (八)换届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日后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选举日确定后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 第四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设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民大会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时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任期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到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布之日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该届村民委员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第十九条截止到选举日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年龄的计算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选民资格的认定有争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对以下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6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长期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登记选民期间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后,表示愿意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在户籍所在地不参加选民登记,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四)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前离岗、退休干部职工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参加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完成选民登记,张榜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 村民对已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超过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先确定候选人再正式选举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三条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正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 7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过半数的选民参加会议有效。每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名。获得提名票多的中选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选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列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提名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以上的职务。 同一候选人获得两种以上职务提名时,选票应当分别计算。获得高职位的得票数缺乏以使其中选高职位的,可以合并计入低职位得票数之内,但不得将低职位的得票数合并计入高职位得票数之内。 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二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将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向村民公告。 候选人自愿放弃被选举权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确定后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 第二十七条候选人放弃被选举权或者被依法取消候选人资格,造成候选人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应当从原被提名候选人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没有可以递补的候选人的,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 8定补充选举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答复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以不确定候选人的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便于选举的原那么,设立村民委员会中心选举会场,进行直接投票选举;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假设干投票站分别投票。中心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选民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被委托投票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且应当按照委托投票人的意愿投票。被委托投票人或者委托投票人应当于选举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证。选民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收回该选民的选民证。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委托投票的选民和被委托投票的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向村民公示。 第三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设置流动投票箱。选民因老、弱、病、残等原因,不便到中心选举会场和投票站投票又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应当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投票箱,入户接受投票。 接受流动投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计、核实,并在投票选举日前向村民公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流动投票箱的管理,设置专人保管流动投票箱。 第三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日清点到场选民人数,宣布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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