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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华
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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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暂行规定
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标准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下简称课程班)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维护学校的办学声誉,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1997]2号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和鄂学位[1999]002号XX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满足各类大学本科毕业人员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本科后继续教育的教学形式,不属于研究生学历教育,也与学位授予无直接联系。
办班条件与审批
第三条举办课程班的专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该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
2、已培养出两届以上毕业硕士生;
3、所在一级学科本校有1个博士点或2个硕士点。
4、当年办班数在三个之内,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60人。
5、在外地举办课程班,所选择的合作单位一般应是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地市级上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具备办班条件的专业,举办课程班必须履行申报、审核、登记备案手续。
1、在省内(含校内)举办课程班,需填报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联合办班协议书各一式四份,经所在院、系(所)初审、研究生处复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于当年(或下一年)的3月上旬报XX省学位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并公布。
2、在省外举办课程班,除需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需在报XX省学位办公室之前将有关材料抄报办班所在地省级学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征得其同意并在在鄂高校省外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征求意见表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学校研究生
处审核同意后,才能刊登和发出。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严禁将此类办班与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相联系。
第六条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课程班,必须事先与合作单位签署联合办学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应与研究生处印制的协议书范本的内容根本一致;协议书须经研究生处审阅,报经主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协议书原件由校长办公室和研究生处各保存一份。凡未经学校签署和备案的协议书视为无效协议书,所涉及的课程班学校不予认可。
招生与注册
第七条课程班招生的对象一般应是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在职人员,专科毕业的在职人员必须通过一定的考核到达规定要求方可录取。录取学员的名单报研究生处复核备案,由研究生处填发全校统一印制的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获准录取的学员必须按录取通知书上所附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包括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和课程班学员学籍卡(一式两份)、缴纳学费及教材费,填写学员证等。
办班专业应在学员注册后,将注册名单和学员学籍卡各一份报研究生处备案,同时办理学员证。
课程班开学后,原那么上不再接受插班生,因特殊情况而接受的插班生,必须履行同样的注册手续,并按常规补修所缺课程。
凡未按要求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报研究生处备案的学员,学校不成认其课程班学员的学籍。
教学与结业
第九条各办班院、系(所)和专业在办班教学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坚持标准,严格管理,保证质量,主动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教学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1、课程班教学方案的拟订应以相应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为根本依据。学位课程的设臵与同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一致,选修课程的设臵可根据学员的实际需要适当灵活。
2、每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均应由研究生导师或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3、每门课程均须编写教学大纲(包括参考书目和思考题),准备一至三本教学用书,并在开课前提供给学员,以便学员提前自学。
4、教学方式既要表达研究生教学的特点和要求,又要兼顾在职人员的实际,应采取自学、面授、研讨、实践等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教学。其中面授时数一般不应少于方案总学时的60%,自学时数应不少与方案总学时的2倍。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1、每门课程的学习均应组织考核,考核的标准应与硕士生的要求根本一致。
2、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其成绩原那么上由平时作业(占20%,包括上课考勤情况),当堂考试(占40%)和限期撰写课程论文(占40%)三局部的成绩折合而成,少数特殊专业可根据本学科的特点适当变动。选修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计算根据不同情况可灵活掌握。所有课程的考试用纸和课程论文封面用纸一律使用研究生处统一印制的专用纸。
3、课程考试结束,任课教师应在两周内完成评卷工作,并将研究生课程班考试成绩报告单连同试题和试卷一并送交课程班班主任或研究生工作秘书。
4、学员假设一门课程无故缺课时数超过规定授课时数三分之一,那么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对课程论文未按规定时间交稿的学员,其该门课程以不及格论处。
5、学员所有课程的补考一律安排在课程班全部课程教学结束后在校内进行。
第十二条结业审核、证书填写和档案管理
学员修完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由办班专业负责填报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结业审核表,经院(系、所)审核同意,财务处核实学费缴纳情况,研究生处复核批准,颁发XX省统一印制的加盖学校公章和钢印以及校长签章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并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成绩登记表一份留存,一份寄送学员所在工作单位。
学员的课程考试试题和答卷由院(系、所)负责保存,保存期一般为结业后三年。
管理与标准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名称,不可更改或简称为研究生班或学位班。学校对课程班结业者颁发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由XX省学位办公室统一制作,证书中不含有“硕士学位〞、“毕业〞等与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相关的字样。
第十四条学校对课程班实行校、院(系、所)两级管理。全校研究生课程班的管理统一归口研究生处,研究生处负责校内各单位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审核及向XX省学位办公室申报登记备案,并对办班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院(系、所)和专业负责课程班的日常管理以及教学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每个课程班均必须配备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副级以上职务的干部担任班主任,具体负责课程班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课程班在规定的各项手续齐备之前方可开学。开学均必须举行正式的开学典礼,研究生处必须参加并在会上当面向全体学员详细介绍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学校的要求。
第十六条课程班结业的学员,申请硕士学位,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54号文件规定执行。学员在课程班所修课程的考试成绩,仅作为审核其能否结业的依据,不能作为其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也不能作为其考上研究生后必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课程班学员只有参加由研究生处组织的试题库或试卷库随机抽取试卷的考试所取得的成绩,方为其申请硕士学位的有效成绩。
第十七条各单位和专业举办课程班学费的收取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法规,并主动接受学校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学费的标准由研究生处和财务处分类(分专业、分办学地点)统一确定;学费的收取原那么上由财务处承担,假设因条件限制,可先由办班专业或协办单位代收,但必须在收取后一周内交财务处入帐,并为学员出具正规的财务收据。财务处应在学费到帐后一周内按学校规定比例进行分成,及时将归办班单位和专业使用的经费划拨到位,以确保课程班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正常开支。各单位对学费的使用应在分成之后,不得坐支。
第十八条学员在课程班学习期间,假设犯有严重的政治错误或受到刑事处分,将取消其学员资格。学员自动退学或因故被取消资格,其所交学费一般不予以退还。
第十九条凡不具备条件举办的课程班(包括跨专业举办的、非教
学科研单位举办的)和未按规定办理审核登记备案手续擅自举办的课程班,学校一律不予以认可。对办班名称、招生广告、招生简章、联合办班协议书、结业证书等不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或在教学、考试以及收费中出现问题的办班单位及专业,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对于问题严重的单位及专业,停止办班三年。
附那么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六日华师行研字(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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