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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党委议事决策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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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委 议事 决策 规则
党委议事决策规那么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按照县委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那么: 一、党委议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党委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决议,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党委的决策。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当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在下一次党委会上通报情况。 三、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参加人员:书记、副书记,人大主席和纪委副书记列席,党政办主任负责记录。讨论人事安排时,组织委员应参加。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四、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意见;研究和决定经济和社会开展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和确定党委工作方案。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题一般首先由党委民员根据分管工作实际,提出需提交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由党委书记根据总体安排,提出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书记办公会讨论确定,并提前将议题通知参会人员,不允许临时动议。参会人员:党委成员,人大主席列席。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参加方可召开。党委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1、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星期左右提出议题,让每位成员知情。 2、由分管或主管负责人指导有关人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根底上提出方案,重大问题应该提出两个以上可供参考比较的方案。 3、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还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4、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表决在充分讨论的根底上进行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方可形成决议。 5、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委会议决定,主要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安排的工作,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有方案安排,有工作督查,有工作结果的报告,在下一次党委会上相关负责人必须简要汇报上次会议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党委扩大会。议事范围。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通报党委会议的决定、党委工作的情况,讨论研究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法,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党委扩大会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党委扩大会参加人员。党委成员、人大主席、政府副职。必要时可扩大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党委扩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篇:党委议事决策议事规那么沐抚办事处初级中学党委议事规那么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和集体领导制度,更好的发挥党委会在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决策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党内有关法规和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议事规那么。 一、议事原那么 1、坚持认真贯彻党的根本路线和根本方针、维护大局的原那么。在重大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上级组织政令畅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那么。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立场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讲真话,在充分发表意见的根底上,形成符合实际的正确决策。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坚持民主根底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的两种倾向。对重大问题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允许发表各种不同的意见,严格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作出决定。 4、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那么。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存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每个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5、坚持保密原那么。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二、议事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的主要措施;2、加强党的建设的规划措施及重要问题;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 4、坚强和改进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5、学校党员大会的组织筹备; 6、学校干部的管理、奖惩等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7、报请上级任免的干部,后备干部确实定; 8、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 9、校党委和工会、团的机构设置及定员编制; 10、工会工作有关重大问题,主要有:(1)贯彻上级党委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上级工会的重要决议的意见;(2)学校职代会的有关事宜;(3)报上级表彰命名的劳模、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学校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4)年度工作方案、总结; 11、团委工作有关重大问题,主要有。(1)团代会的有关事宜;(2)年度工作方案、总结;(3)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干部审查中的重要问题; 13、学校党委表彰决定和报请上级表彰的先进党组织和优秀个人;14、党委的年度工作方案、总结,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15、党委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16、组织开展工作,主要有:年度开展方案、各支部开展党员工作;17、综合治理、统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8、其他应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 三、议事程序 1、会议组织 (1)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召开党委扩大会(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必须由党委成员和应到会总人数分别到达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 (3)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4)党委会议应明确议题,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确定后,一般不予变动或临时动议。 2、会前准备 (1)党委有关部门,按照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提出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并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收集和整理,送交会议主持人确定。 (2)议题确定后,应提前两天将议题和开会时间、地点通知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一并送达。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由书面形式表达。 3、召开会议 (1)会议主持人介绍出席和列席人员情况,通报会议议题和开法,按议题顺序逐项进行。 (2)会议讨论问题时,既要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又要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汇报人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发言要开门见山,紧扣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说明自己的态度。 (3)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或部门)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在其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 (4)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要逐个表决;赞成票超过与会党委成员半数和与会全体人员半数方可为通过;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5)决定重大问题,如发生分歧,双方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6)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指派专人记录,决定有关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4、组织落实 (1)党委成员要根据会议决议,对自己分工的工作,要制定具体措施,积极组织落实。 (2)党委书记、副书记除要以身作那么带头贯彻执行会议决议外,还要加强催促检查,抓好落实。对未落实或落实不好的要查明原因,抓紧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篇:议事决策规那么院党组议事决策规那么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表达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组的职能作用,强化内部管理,根据党章的规定和按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法院党组的职能是在县委的领导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法院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指导全院干警,积极、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对法院内重大的审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要改革措施、人事管理等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三条院党组应当对审判管理、人事管理、事务管理中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作出科学决策,认真抓好决策实施,实现党委对法院工作的要求。 第四条党组成员应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中出现的普遍问题、疑难问题、热点问题,及时向党组提出解决问题的决策建议或者决策预案。 第五条院党组决策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在充分酝酿和讨论的根底上,统一思想认识,适时作出决策。 第六条院党组作出决策后,应当负责决策的实施,并通过健全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使决策的意图付诸实践,做到言必行,行必果。第七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那么,党组成员对分管工作中的一般问题应当自行解决,敢于负责,大胆决定。第八条党组成员遇到不属于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必须果断处置时,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事后应向分管分管该工作范围的党组成员通报。 第九条凡属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党组会议集体决策,个人无权决策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第十条党组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制定的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工作部署,并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狠抓落实; (二)讨论通过本院的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和报告;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警的任免和确定拟请组织部门、人大审议任免事项; (四)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院内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调动事项; (五)根据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干警的表彰、奖励和惩罚; (六)讨论通过涉及本院全局的教育管理制度; (七)研究、布置和检查本院党、政、工的思想教育和其他工作; (八)其他需经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党组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讨论决定的,党组书记可随时召开党组会讨论决定。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外出时,由受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党组会议。 党组会议须由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党组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参会党组成员通过方有效。 党组会议事期间,各到会人员可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但形成决定、决议后,须无条件执行。列席人员在党组会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党组会议作出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决定,但对重大事项分歧意见较大,除紧急情况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那么进行表决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进一步调查论证,认真研究后,再提交党组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决策如有不同意见,或者在执行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可以要求在党组会议上复议,由党组决定是否复议。在党组会议没有重新作出决策之前,必须继续坚决执行党组会议原作出的决策。 第十四条党组成员和列席党组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外泄会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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