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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晋宁
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续保
XX年晋宁区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参续保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须知
一、参保条件及办理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未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具有我县城乡户籍的人员,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相关证件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家庭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城镇居民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居民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缴纳标准及方法
㈠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2023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2023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市财政对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财政对参保的45—59周岁享受计生奖励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及农村双女绝育父母每人每年补贴20230元,对参保的享受民政扶持政策的烈士遗属每人每年补贴20230元,为失去劳动能力的重度(1—2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我县最低缴费档次全额。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㈡缴费方式。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参保人按照自选缴费标准,应在本年度集中缴费期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下年度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建立及继承
县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参保之日起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并进行明细登记,每人一表,终身保存。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总额及利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总额和利息的剩余局部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养老金待遇领取及调整
㈠养老待遇标准。月养老金待遇=月根底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根底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总额÷139(系数)。县财政为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残疾(1—2级)、烈士遗属每人每月加发2023元根底养老金,对领取待遇的享受计生奖励扶持政策的独生子女和农村计生(绝育)双女户父母每人每月加发根底养老金20元。
㈡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于次月起每月按照标准领取根底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及配偶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缺乏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也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长缴多得。
㈢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参保人员应在到达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的前一个月,持缴费凭证、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后填写相关表格,到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效劳所(站)进行资格初审,由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效劳所(站)持相关证件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复核审批。(城镇居民直接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效劳所(站)办理手续)
㈣根底养老金的调整。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县政府根据经济开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根底养老金和缴费补贴的标准。
五、相关制度衔接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的,转出地(即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转入地的有关标准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帐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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