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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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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 成员 身份 确认 实施方案
优质文档 2023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关键环节,与集体产权关系紧密相连,涉及广阔农村集体和农民切身利益。为确定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明晰集体产权关系,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流转权和有偿股份退出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指XX镇农村村民小组村民(包括属于农业性质社区居民),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明确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既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合作社社员、又是村民,享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继承权和流转权能等;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包括不享有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需要,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根底。确认成员资格,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基准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基准日是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准时间,但凡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应登记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基准日为2023年4月30日,截止时点为2023年4月30日23时59分。在该截止时点前出生和健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登记为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申报备案,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根本原那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实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原那么:(一)依法依规。按照“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那么,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确保成员身份确认合法有效,充分表达确认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发扬民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那么,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尊重历史。开展成员身份确认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历史和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坚持客观实际,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兼顾现实。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奉献等因素,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应确尽确,切实平等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五)程序标准。严格按照公告、摸底、审核、表决、公示、归档、备案等程序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做到制度公平、操作公正、程序公开,确保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流程严谨、民主公开、合法标准。 (六)群众认可。通过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侵占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溯及既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方案见不作为追溯以往权利的依据。不得以本次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主张追溯过去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征地补偿费分配以及承包集体土地等事宜。 (八)身份不重复。一个人员只能享有同一层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不遗漏,不重复。一般情况下,农村妇女结婚、农户全家搬迁,其户口迁移、居所变化的,其成员身份原那么上应确认在其户籍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假设有特殊情况,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决定。 (九)提倡静态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原那么上提倡静态管理模式,成员身份确认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固化管理,基准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通过“确股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期不变〞的股权管理方法解决因人口变动引起的股权配置差异问题。 如个别行政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模式的,基准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变动人口,每隔5年在重新进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同时对期间内变动的人员进行成员资格的界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即可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十)维护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村民对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的成员身份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村民委、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逐级调处解决,并以调处结果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村民个人提供的信息不详或弄虚作假,致使错误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一经核实,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人民政府申请撤销相关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员身份被撤消后,其成员身份从取得之日起无效。对以上处理结果及相关材料需报县农业农村局归档备案。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政策界限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根本依据 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户籍(指未取消农村户口前的农村户口及取消农村户口后相当于原农村户口的户籍)。 2.是否按照法律、政策规定的承包方式取得了家庭承包地,或者按照法律、政策规定的承包方式具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资格。 3.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4.是否履行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义务。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以拥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组、屯)常住户口为必备的前提条件,且应当经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生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初始取得。(1)由人民公社时期原生产队、生产大队社员经改革形成的、且户口一直保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取得了第一轮并延续取得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2.法定取得。(1)父母(包括继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4)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5)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住,能够承当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取得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原那么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享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利;享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享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占有权、收益权、股份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 2.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承当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履行所属农村集体规章制度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义务;积极参与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保存 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保存其本集体成员资格。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和现役士官。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全日制在读硕士生、博士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含服刑人员)。 4.妇女离婚或丧偶后,未通过再婚或其他方式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5.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保存的其他人员。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界定是否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益的前提条件,尤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其成员身份直接影响到个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益能否继续享受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非终生制,符合以下情形者视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人员。 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存成员资格规定的人员。 6.通过考录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 7.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特殊情形处理 1.因婚姻、合法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仍保存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确认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农嫁农〞的妇女,以其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成员身份。如其未取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未享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应当确认其仍具有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农嫁居〞的妇女,其户口未转成非农户口,应当确认其仍具有娘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离婚、丧偶妇女未再婚,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未享受新居住地成员身份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离婚、丧偶妇女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再婚的,如未取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未享受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丧偶妇女与城镇户口男性于再婚的,户口未转为非农户口,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5)入赘女婿在自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地,也未享受自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应确认其具有入赘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仅迁入户口,并未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的“空挂户〞,其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如该成员身份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由其本人或该户户主书面申明将其身份明确在其中一个集体经济组织。 4.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准日前属于国家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部队离退休人员等,是否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决定。 5.违反方案生育法的超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要求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决定。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操作程序 成员身份确认应当遵循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民主决策、结果公示的操作程序,严格标准成员身份确认行为。 (一)宣传发动。广泛宣传成员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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