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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乡村清洁治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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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乡村 清洁 治理 制度
乡村清洁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稳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成果,进一步美化村容乡貌,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其次条本县辖区内全部开展并通过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市级验收的乡镇、行政村(不含居委会)的长效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主要是指以科学进展观为指导,依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统筹城乡协调进展、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通过乡镇、行政村的共同努力,做到卫生有人抓、垃圾有人扫、堆放有设施、运输有设备、垃圾准时得处处理,持续长期地保持乡镇镇区洁净卫生、村容洁净、乡风文明。 第四条县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县家园办)负责对本县各乡镇、行政村的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巡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条县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亲热协作,齐心协力,共同抓好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行政村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扬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目的意义,教育村民珍惜、疼惜整治后的良好环境,大力提倡“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文明新风,逐步转变农村的陈规陋俗,引导村民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其次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乡镇、行政村应切实加强对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制定并落实各项长效管理工作措施。 第八条乡镇的管理职责 (一)宣扬、贯彻执行省、市、县有关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和长效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与管理措施。 (二)负责监督、检查、管理本乡镇所辖行政村的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工作,并负责镇区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三)加强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所辖行政村的垃圾转运及终端处理。 (四)建立固定的环卫管理机构,不断充实环卫保洁队伍,并指定专人负责。 (五)在镇区范围内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报县物价局审批。 第九条行政村的管理职责 (一)宣扬、贯彻执行省、市、县及本乡镇有关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和长效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与管理措施。 (二)负责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各项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负责本行政村垃圾定点存放、定时收集、定时清运。 (四)按行政村人口1‰的比例配备保洁员,建立稳定的保洁队伍。 (五)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的规定征收保洁费,征收标准及范围由各行政村依据实际状况自行议定。 第三章经费保障 第十条建立政府财政投入、社会力量捐助、村民适度负担相结合的长效管理经费保障体制。 第十一条县财政每年在预算内支配县家园办资金100万元,用于: (一)乡镇、村长效管理“以奖代补〞; (二)乡镇、村家园清洁行动根底设施投入补助; (三)示范点建设嘉奖以及家园办的工作经费。 县财政依据县财力状况建立年度递增机制。拨款方式:每半年预拨、年终结算。资金使用状况每半年报送县财政局、审计局备查。 第十二条各乡镇政府在确保财政预算资金及所征收的垃圾处理费投入到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的同时,可乐观发动社会力量捐资参与,支持长效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各乡镇、行政村可实行有偿效劳的方法,为镇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工厂等开展生活垃圾转运效劳,以补充长效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长效管理经费必需专款专用,严禁各种侵占、挪用现象的发生。各乡镇、行政村每季度应将管理经费的收取、使用、支出等状况在乡镇政务、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检查评比 第十五条各乡镇应按有关规定乐观开展对所辖行政村的巡查检查工作,确保每周巡查一遍,并做好巡查记录,觉察问题准时整改。 第十六条县家园办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巡查一次(暗访为主),以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验收标准为依据,将巡查状况逐月登记造册,每月向乡镇反响通报一次,并作为年度总评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县家园办每年底对各乡镇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工作状况进行总评比。年度总评以乡镇为单位,每乡镇至少抽检三个村庄(镇区所在村庄及省、市示范村庄为必检),接受听取汇报、实地观察、走访询问、查阅内业等形式对各乡镇长效管理状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八条长效管理工作年度考评标准及方法由县家园办另行制定,并印发各乡镇。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年度总评为优秀的乡镇,由县家园办在县财政支配的专项资金内赐予嘉奖5万元;评为良好的嘉奖3万元;评为合格的嘉奖2万元;评为不合格的,不予嘉奖。 其次十条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的获奖乡镇所得奖金的80%,由县家园办直接拨付给该乡镇开展清洁家园行动长效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行政村,获奖行政村及奖金比例的支配由乡镇争辩确定后,报备县家园办。 其次十一条列入省、市示范点建设的乡镇、村和示范路段、示范流域经过的乡镇、村,经省、市家园办考评为合格的,由县家园办另行予以表彰嘉奖。 其次十二条各乡镇应依据实际状况,每年选择镇区所在行政村及县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高速大路沿线,闽江、梅溪流域沿线,水源疼惜区、风景名胜区、梅城周边区的行政村作为各乡镇清洁家园行动长效管理重点行政村进行标准管理与建设。成果突出的,各乡镇应赐予确定的表彰嘉奖。 其次十三条在对个别乡镇日常巡查中觉察的问题,由县家园办发出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准时整改反响的,由县家园办发出督办函,催促整改。其次次未能准时整改的,予以全县通报批判。累计三次落实不到位的、不整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赐予乡镇主要领导通报批判和包村领导、分管领导效能告诫。 其次十四条年度总评为不合格的乡镇,乡镇主要领导应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检讨,并赐予分管领导和包村领导效能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评为不合格的,赐予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包村领导效能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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