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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工伤保险
制度
实施
现状
问题
解决
对策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
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第12条对工伤保险的待遇作了规定。1957年2月,由卫生部制定和公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并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人、职员,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工伤待遇处理。国务院1958年2月公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方法和1978年6月公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都对工人工伤保险待遇作了调整和提高。1987年1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等部委颁发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的规定列了9大类、99种职业病。1994年7月,劳动法第73条对工伤者及其亲属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日趋复杂化,1996年8月,劳动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根底上,参照国外的工伤立法经验,于1996年8月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3月公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这两个规章的公布实施,使我国的工伤保险逐步走上了标准化、法制化的轨道。这两个规章的主要内容有:
(一)工伤的范围
试行方法第8条规定,职工在以下2023种情形之一下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直接从事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创造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平安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因公、因战致残的工人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还规定,发生以下情形的,不认定为工伤: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等。
自发生工伤之日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企业、工伤职工本人或亲属应当在15日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最长不得超过30日。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在7日内做好调查取证与工伤确认工作,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二)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发生工伤事故以后,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势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通过劳动鉴定最后评定的工伤等级是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该标准1-4级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为大局部丧失劳动能力;7-2023级的,为局部丧失劳动能力。
(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一切费用全部报销,甚至包括就医往返路费。工伤医疗期为1-24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停发工资,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以后停发工伤津贴,开始享受伤残待遇。需要护理者,按月发给护理费。
伤残待遇。伤残待遇分为三类,一是工伤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工伤职工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分为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三个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二是残疾辅助器具费。例如为辅助生活和生产需要配置的假肢、代步车等器具,可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三是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按按伤残程度提供。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按月发给为本人工资90%-75%的伤残抚恤金;发给相当于本人18-24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退休,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养老保险金的,补足差额局部。鉴定为局部丧失劳动能力(5-2023级)的,原那么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按伤残等级发给相当于本人6-1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伤残造本钱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相当于工资降低局部90%的伤残补助金;因伤残(5-6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7-2023级的伤残者,愿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伤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按规定发给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工资;发给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48-60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根本平衡的原那么统一筹集。基金由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利息、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其中主要是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存入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不得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留有一定的风险储藏金,缺乏时由政府临时垫制支。
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异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异费率是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测算出某行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率,各行业的平均费率一般不超过1%,差异费率每5年调整一次。浮动费率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平安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据此调整企业下一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4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于工伤保险待遇、事故预防费、职业康复费等。
工伤保险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级市为主实行工伤保险费的社会统筹。
(五)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或发生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以从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中返还5%-20%给企业,用于平安生产的宣传、培训工作和奖励为此作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
有条件的地区,应举办工伤职业康复事业,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通过培训可以恢复和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应对其实施康复训练,由职业康复费用支付所需费用。
(六)工伤保险争议处理
工伤保险争议有三种,相应也有三种解决途径。发生在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有关申报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发生在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与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有关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的争议,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工伤职工与劳动鉴定委员会之间有关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1996年的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公布实施,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主要是:统一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保障了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均衡了企业之间工伤费用的负担,为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条件;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更加标准化。到1999年底,北京、广州等26个大中城市,近2022个县市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人口4200万,覆盖面到达42%;北京、广东等省市覆盖面到达92%。[1]
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伤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也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反映了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各方面认识的不一致,也凸显我国社会法缺位造成的困惑。
(一)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1、关于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按照本条规定,公务员的工伤问题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解决。与其他用人单位需要缴费来看,公务员的机关不用缴费,直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执行。单位先垫付费用后,由财政在预算中给予补足。在研究具体方法过程中,由于有不同意见,使得具体操作方法未能及时出台。目前,公务员由于没有一个完整、可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安排,形成了出现工伤无人认定,工伤医疗费无处开支,伤残等级无法鉴定,工伤待遇无法落实的情况,这几年上访、信访大量增加,造成很不和谐的现象。公务员中的工伤职工和地方党政领导,呼吁抓紧完善制度,建立起公务员的工伤保险。
从国内情况看,由于公务员工伤问题矛盾突出,很多地区等不得全国统一方法出台,已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将公务员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据统计,目前全国有13个省、直辖市的局部地区建立了公务员工伤保险,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已达78万人,其中XX省、XX省的公务员已全部参加工伤保险,较好地保障了公务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实践也证明了公务员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雇劳动者)的工伤保险问题。目前,从制度设计上看,工伤保险已经覆盖了所有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雇员)。但大量的没有稳定劳动关系或没有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工伤问题日益突出,逐步上升,如家庭保姆,出现工伤后无法得到保障,社会反响强烈。由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是建立劳动关系,工伤的责任实行雇主责任制,工伤保险由雇主缴费,个人不缴费,因此这局部无雇主的劳动者无法参保。
从国际开展情况看,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在很多国家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甚至学校的学生已经纳入了工伤保险,有的由个人缴费,有的由国家为其缴费(如学生)。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这局部劳动者人数众多,在生产经营或工作过程中的职业伤害也存在着一定的概率,应当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
(二)关于参保的强制性问题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的保障制度,但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看,强制性没能表达。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工程和标准支付费用〞。这种没有处分的规定在实际中难以强制。因此,虽然这几年劳动保障部门在扩面上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仍有局部企业拒不参保。结果是出现工伤事故后,企业拒不支付工伤职工待遇,甚至抢救费用都不支付,导致工伤职工为讨要工伤待遇与企业打官司,严重影响了工伤职工的权益。据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近6000起行政复议、3000起行政诉讼案件中,70%以上是企业未参保,工伤职工追讨待遇的案件,这不仅给工伤职工的个人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也成为了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三)工伤保险与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问题在2022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建筑法等法律规定了危险岗位工人必须投保商业意外伤害险。这在工伤保险制度未全面实施前对工伤职工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工伤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后,商业保险不应再强制投保了。由于法律的规定无法及时修订,企业很大程度上要面对两个保险制度,这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也在实际上造成了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的困难。由于商业保险能够给投保的单位提供回扣(高的30%-40%),使得一些机关、单位为此用行政手段强推商业险,而拒绝参加工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