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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航局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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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航局 航空公司 设立 分公司 管理 意见
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开展、民航行业开展的需要,航空公司设立了一些分公司。这些分公司的设立,对于效劳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满足广阔人民群众对航空运输开展的需要;对于健全航空运输网络,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开展;对于航空公司实施经营开展战略,提高运行保障能力,保持员工队伍稳定,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及其运营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分公司集中在繁忙机场,布局不均。二是一些分公司投放飞机少,形不成规模。三是一些分公司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不到位,影响平安、正常和效劳。四是航空公司跨地区设立分公司的平安管理体制和责任需要理顺。 我国经济和航空运输正处于快速开展时期。经济社会开展对航空运输提出了新的需求,航空公司机队规模的扩大要求拓展新的市场,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具有必然性。为进一步加强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提高平安、正常、效劳水平,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开展效劳,更好地适应行业和企业开展的要求,在总结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管理的经验根底上,经过认真研究,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管理的原那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实施核准管理。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核准,遵循以下原那么:一是符合民航开展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 1符合运力合理布局和航线结构优化。二是分公司要与其总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开展速度、平安效劳和综合保障水平相适宜,与基地机场的保障能力相配套。三是对分公司较多的航空公司和在公司、分公司较多的机场增设分公司进行适量调控。引导航空公司在东北、西北地区和非拥挤机场设立分公司。四是设立货运分公司、支线分公司适当从宽掌握。五是已设立基地并停放飞机、运行时间较长的改为分公司适当优先考虑。六是经核准设立的分公司除另有规定外,享有航线航班始发优先权益。 对航空公司设立运营基地不实施核准管理,由航空公司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自行设立。 二、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根本条件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需符合以下根本条件: 第一,具有三年以上的运营经验,平安、效劳、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飞行事故,事故征候万时率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航班正常率到达行业平均水平;连续两年实现盈利。 第二,具备一定的机队规模。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飞机应到达2023架以上。在2023-50架之间,原那么上每增加2023架飞机方可增设一个分公司;在50-20230架之间,每增加8架飞机方可增设一个分公司;20230架以上可视飞机增加情况增设分公司。每个分公司飞机不少于3架,并具有相应的基地 2机场保障条件。 第三,具有飞行、机务、签派、安保、商务等组织机构以及与投放运力相适应、符合相关规章要求的经营管理、飞行、机务、签派、安保和商务人员。 第四,依法经营,最近两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分。 第五,按时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基金。第六,提供设立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在机场设立分公司的调控要求 机场要根据自身的容量接纳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一是机场公司要对本机场能够容纳公司、分公司数量和规模实施科学评估,对同意航空公司在本机场设立分公司的,要具备与所设分公司相符的空中和地面保障能力,并提供相关保障能力报告。在保障能力缺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同意航空公司在本机场设立分公司。二是对旅客运输量超过202300万人次的繁忙机场,设立航空公司、分公司实施数量限制,设立的公司、分公司原那么上不得超过5个;对设立全货运(或支线)公司或分公司的,可酌情再增1-2个;已达5个公司或分公司的,不得再设运营基地,此前已设运营基地3年以上、市场份额超过2023%的,可允许其改为分公司。 四、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程序 1、航空公司携机场将申请和保障能力材料报送民航局, 3受理后将材料转交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跨地区管理局设立分公司,将材料转交两个地区管理局)征求初审意见,(也可由航空公司携机场将相关材料直接报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然后将设立分公司申请和管理局初审意见一并报送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审核时应征求相关监管办的意见。 2、民航局根据航空公司申请、机场保障情况和地区管理局初审意见,对设立分公司研究并提出意见,经相关司局会签,报局领导审批,为其发放核准通知(以前对分公司均未发放相关证书)。对不同意者出具书面意见。 3、分公司的经营期限与其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一致。 五、加强对分公司运营的监管 1、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办要加强对分公司的平安和运行监管。一是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分公司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催促航空公司予以整改,问题严重的要给予航空公司行政处分。二是对自民航局批准设立分公司之日起一年内投放飞机缺乏3架和不符合相关条件的,要报请民航局撤销对其核准。三是有关地区管理局要对分公司的平安运行实施持续监管。 2、航空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基地机场、经营负责人以及撤销应报民航局批准或备案。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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