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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王法
小学
安全事故
责任
追究
处理
办法
王法营小学XX年春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理方法
为了认真贯砌上级部门的各项要求,落实平安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追究到位,严明纪律,使平安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校的各类平安,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划分原那么。
学校平安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校长是学校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教导主任是第二责任人;平安管理员是常务负责人,对全校和各自分管区域的平安承担领导和督查责任。班主任是本班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各科任课教师及各种活动具体操作人员为具体负责人。
二、具体责任追究方法。
学校如果发生平安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那么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1、行政责任“一票否决〞制。
平安工作是全体教职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因失职、渎职造成平安事故发生,学校取消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模资格。
2、学生上课期间的平安第一责任人为该堂课任课教师,如因空堂、渎职、失职发生平安事故由该堂课任教师承担全部行政责任,造成的经济赔偿金由该堂任课教师全部承担。
3、学校举行的一切集体活动必需要有校长和教导主任共同审批
同意、分管该工程活动的负责人牵头组织,各班班主任到场负责。如果在三级责任人都在场的情况下,除去校方责任险以外,经济赔偿按校方25%;校长教导25%;工程负责人25%;所在班班主任25%比例赔偿受害人所有损失。如有任何一级责任人不在场,除去校方责任险以外,由该级责任人赔偿80%,其他各方分担其余的20%。
4、值日教师要忠于职守,严格锁门开门制度,不经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值日教师要管理好中午课间操、中午学生放学路队学生护送、下午课外活动、下午学生放学路队学生护送、夜间留宿学生陪宿、学校财产看护等工作,如果有值日教师在场值班而发生平安事故或财产失盗,除去校方责任险以外,经济赔偿按校方2023%;带班领导2023%;两个值日教师80%;如果因值日教师不在场或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造成平安事故或财产失盗,除去校方责任险以外,值日教师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
5、学生早饭后和午饭后的平安由早饭后和午饭后所在教师负责,每堂课下课期间由本节课科任教师负责,如果发生平安事故处理方法同第2条。
6、学校平安管理员及时转发上级平安通知并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通知到班主任,监督和配合各班各项平安要求落实情况,做好各种平安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平安档案全面完整。平安管理员还要经常通知班主任和亲自对学生进行平安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平安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平安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以上平安责任分工及追究方法适用于王营小学全体教职工(包含
学校聘任的代课教师),对拒不服从学校指挥,玩忽职守,渎职、造成事态扩大的,经全体教职员工投票决定是否上报上一级单位做出处理。对工作失控学校已经无能力解决的学校要立即上报上一级单位,处理方法由上级做出决定。
回车镇王营小学2023年3月4日
第二篇:平安事故责任追究方法平安事故责任追究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平安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平安事故的有关责任,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生产平安事故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主要包括工业生产平安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质量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各类事故的分类和分级参见生产平安事故管理方法。
第三条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对因平安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过失或不作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所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责任划分
第五条根据事故性质,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
(二)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属于非知领域因素引起的不可抗拒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分为无责任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同等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全部责任事故。
第六条通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具体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其所应负的责任。
(一)因设计上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追究设计者和审核者责任;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分别追究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及检验者责任;
(三)因缺少平安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追究生产经营和平安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操作不当而发生事故的,追究指挥、操作者责任;
(六)属于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的问题,或平安教育不够等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七)因购置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平安检测仪器等发生事故的,追究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责任;
(八)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或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分别追究生产单位或培训部门责任;
(九)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责任认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追究的责任包括:
(一)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二)因玩忽职守、不履行平安生产职责;
(三)发现事故危险征兆不立即报告,不立即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四)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造成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平安用具,造成事故的;
(六)私自撤除、毁坏、挪用平安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第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为领导责任者,应追究的责任包括:
(一)发布的指示、指令、决定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平安生产法规及企业有关平安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
(二)平安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三)平安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造成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平安教育和平安技术培训,未按规定对有关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造成事故的;
(五)机械设备、平安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或超负荷带病运行及设备有缺陷且无防护设施,造成事故的;
(六)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存在缺陷,造成事故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三同时制度未落实,造成事故的;
(八)发现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导致事故的;
(九)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事故扩大的;
(十)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一年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指派经体检确认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禁忌作业,发生事故的;
(十二)批准或同意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或设备有严重缺陷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造成事故的;
(十三)擅自批准或同意购置、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平安检测仪器,造成事故的;;
(十四)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派放生产用车,越权派私车,发生事故的;
(十五)违反规定,安排未经考核批准的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发生事故的;
(十六)违反外雇车辆管理规定,擅自使用外雇车辆,发生事故的;
(十七)批准将本单位车辆借给其它单位、个人使用或借用其它单位车辆发生事故的。
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九条实行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两种,也可视事故大小、情节轻重,行政处分与经济处分并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扣除年终奖金)经济损失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一般c级事故。对负直接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b级事故。对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者视情节通报批评并给予记过处分。
(三)一般a级事故:
1、对负直接和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公司各部门、单位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和重要管理责任的给予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3、对负次要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
4、对业务分管的领导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
5、按照单位平安风险大小,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或免职处分。
第十二条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对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公司各部门、单位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和重要管理责任的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负次要管理责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四)对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分。
第十三条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事故责任者,除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外,还要进行经济处分。
(一)对一般c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分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500-3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400-2022元;
3、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300-1500元;
4、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300-1500元;
5、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200-202300元;
6、现场监督责任者,罚款200-202300元。
(二)对一般b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分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202300-4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800-3500元;
3、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500-2500元;
4、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500-2500元;
5、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500-1500元;
6、现场监督责任者,罚款500-1500元。
(三)对一般a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分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6000-15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2023000元;
3、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4000-12022元;
4、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4000-12022元;
5、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3000-2023000元;
6、现场监督责任者,罚款3000-2023000元;
7、领导责任者,罚款3000-2023000元。
(四)对较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分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15000-30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