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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出生
人口
性别
综合治理
工作
实施方案
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开展观,坚持以人口计生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改善人口结构为目标,紧紧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倡导男女平等,大力宣传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为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提高我乡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夯实根底。
二、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管理、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三结合的方针,进一步明确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各项重点任务。
1、坚持宣传倡导。宣传部门和各主要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系列宣传,加强对人口平安、社会性别平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两非〞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重视和女孩生存成长环境的关注。
2、完善利益导向。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方案生育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开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优先把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工程扶持中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家庭予以倾斜。充分发挥方案生育协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广泛开展关爱女孩、生育关心活动,积极实施希望工程和扶贫助学行动、春蕾方案等活动,采取有力措施,消除性别歧视,努力提高生育女孩家庭的社会政治地位。
3、做好孕前管理。全面加强“查孕、查环、查病〞三效劳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有效提高“三效劳〞率和效劳质量。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妇女,孕前要做好每季度一次的“三查〞效劳,孕后安排每月一次的随访效劳。严厉打击假孕环检证明行为。计生办要认真仔细地把好方案生育效劳手册、再生育审批和二孩生育证发放关。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者实施方案生育合同管理,做到“先准孕、后准生〞,把孕前“三查〞效劳、孕后随访与再生育审批和二孩生育证发放相结合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加以标准,并在村规民约中予以表达。
4、推行全程效劳。计生办、卫生院等部门要建立孕情及时登记上报制度,并做好孕期跟踪随访效劳工作。全面做好孕期保健、出生分娩、婴幼儿平安监测、生殖保健效劳、出生缺陷干预、性别比监测等工作,准确记载执行情况,重点实施孕产期全程监控效劳,建立孕产妇及婴幼儿全程监测效劳记录档案,堵塞人为选择性别漏洞,从源头上防范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和溺弃女婴行为。
5、严厉查处“两非〞案件。建立健全辖区内b超监管、人工流产、药物购销档案,做到个案清楚,不留死角、漏洞。采取有力措施,保持查处“两非〞案件的高压态势。“两非〞案件的查处范围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终止妊娠、不明原因孕情消失、溺(遗)弃婴儿、非法施行方案生育手术、非法接生、非法使用b超、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成心改报瞒报出生人口性别、其他涉及“两非〞案件。建立“两非〞案件月报制度。各村(社区)应逐月统计“两非〞案件,于次月10日前,报乡计生办、再由计生办报县人口与计生局。
三、方法步骤本次活动从2023年6月开始,至2023年12月结束,分六个阶段开展。
1、发动部署阶段(2023年6月)。成立性别比治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召开发动大会,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部署。
2、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7月-2023年11月)。各有关部门根据治理任务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乡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专项督查阶段(2023年12月)。在村自查根底上,乡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对重点治理村进行经常性工作检查和指导,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4、年度小结阶段。各村对本地治理工作进行总结,推广交流有益做法和经验,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年度小结于2023年12月20日报乡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稳固提升阶段。在年度小结的根底上,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长效机制,稳固治理成效,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明显下降。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排查“两非〞来源,交流阶段工作情况的整治经验,通报工作进展。
6、全面总结验收阶段。对各村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包括重点村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联合验收,结果报乡人口计生领导小组。
四、职责分工乡人口计生办具体负责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今偏高问题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相关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切实维护女孩及方案生育女儿户的合法权益,建立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开展出生人口性别监测,对查实的案件举报人予以重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确保本次治理活动顺利开展,乡党委、政府专门成立者浪乡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岑元辉(乡委副书记、乡长)副组长:韦郁(副乡长)成员:周定明(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海燕(妇联主席)李世栋(派出所所长)刘广勇(乡计生办主任)黄云山(乡卫生院院长)黄贵料(者浪乡中心小学)苏成章(乡播送站站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计生办,刘广勇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治理活动扎实、有效。
(二)分工合作,齐抓共管。乡里已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要切实加大案件线索发现和排查力度,对涉嫌对象,要认真逆向追踪,一查到底,发现线索及时全面调查取证,抓好“两非〞案件的外围突破。要加大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终止妊娠、不明原因孕情消失、溺(遗)弃婴儿、非法施行方案生育手术、非法接生、非法b超、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成心谎报瞒报出生人口性别等9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明确处分方式,建立协作机构和通报联系机制,形成综合治理格局。
(三)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要坚持治理整顿与建章立制并举,建立健全关爱女孩和打击“两非〞工作长效机制。实行准孕准生制度。对符合生育政策对象开展1年4次孕情效劳。进一步标准人口计生合同管理,严肃合同违约责任追究。加强b超等设备管理,标准持证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报告等制度,狠抓制度的落实,对经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500元现金奖励,依靠群众的力量打击“两非〞违法行为。
(四)严格考核,兑现奖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纳入各村和部门的年终人口计生综合考评内容,具体考核计分方法另行通知。重点考核村级领导、宣传教育、利益导向、“两非〞案件查处、孕情随访、统计监测等方面情况,既要重视工作结果的检查,又要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奖励机制,科学考核,评先罚劣,严格奖惩。对行动缓慢、工作不力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并重点督办和监督,坚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确保性别比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篇: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实施方案北计育领字[2023]6号
XX市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领导小组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实施方案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XX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2023]1号令)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现就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下发,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为有效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关键要形成男女平等的社会气氛和道德标准,逐步扭转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实行有
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开展的社会经济政策,改善女性的生存条件和生活状况。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重点整顿b超医疗市场,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执业资格审查。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溺、弃、残害女婴等违法行为。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二、组织工作根本标准
1、领导小组成立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领导小组并有相关文件;
2、严格落实“三级两全包保责任制〞,对育龄妇女实施全过程跟踪效劳,定期访视,记录在案。
3、有奖举报制度制定具体措施。一经查实,奖励金额每件不少于3000元,广泛张贴公告(后附);
4、部门协调会每季召开不少于两次相关部门参加的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专题协调会,并有相关会议材料;
5、“关爱女孩〞有三种以上宣传品或宣传资料。
三、严格考核、评估验收
将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列为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年终专项考核,并作为单独的一个否决项。区直各部门、各乡办成立组织并落实责任,凡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未认真落实XX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查处工
作不到位,未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一律视为未完成年度人口和方案生育责任目标,坚决实施“一票否决〞。
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领导小组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XX市XX县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作如下公告:
第一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撤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方案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方案生育证明的。
第三条
有违反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二)个体诊所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的;
(三)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第四条有违反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卫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仅限于在经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使用;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
经依法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三)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第五条
符合规定需要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和区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终止妊娠;
医疗保健机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应当查验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并登记后,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区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