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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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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镇 污水处理 设施 配套 管网 建设 奖代补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理方法 2023-06-16 财建[202223]501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23]15号)及国务院关于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有关部署,为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中央财政设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标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投向中西部地区,兼顾东部地区。 第三条为明确责任,促进地方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对专项资金分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以奖代补的范围 第五条以奖代补范围: 1.奖励范围为建成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工程; 2.补助范围为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工程,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工程。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工程: (一)不属于第五条范围的工程; (二)属于第五条范围但未履行根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第三章以奖代补的核定原那么 第七条专项资金按因素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本着鼓励快建、多建并早日投入使用的原那么,多完成多奖励,少完成少奖励。 第八条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上一年度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量及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等计算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分配后,年度中央财政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假设有余额,再按规划按因素法计算分配补助资金。东部地区只分配奖励资金,不分配补助资金。其中: 1.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标准。中西部地区每公里奖励4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奖励20万元。 2.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标准。每1万立方米/日奖励40万元。 3.实际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奖励标准:与“十一五〞规划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减排目标挂钩,具体奖励系数设 1、1.1、1.2三个档次。奖励基数为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之和。 4、补助资金分配按“十一五〞国家规划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能力两个因素分配。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占补助资金的权重分别为70%、30%。 第九条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如下: 东部地区分省(市)专项资金分配额=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cod减排奖励 中西部地区分省(区、市、兵团)专项资金分配额=(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cod等减排奖励)+[(规划内该地污水处理需配套管网总长度/规划内中西部地区污水处理设施需配套管网总长度合计)x(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x70%)]+[(规划内该地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规划内中西部地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合计)x(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x30%)] 第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将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到第五条范围的具体工程。奖励、补助标准如下: 1、配套管网已建成并使用的,中西部地区每公里奖励标准为4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奖励标准为20万元。 2、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每增加1万立方米/日奖励40万元。 3、完成及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年度cod减排目标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4、采取上述奖励措施后,当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用于第五条范围内的在建配套管网建设,中西部地区每公里补助2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补助2023万元。 5、已享受在建管网每公里补助20万元或2023万元的工程,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后每公里再奖励20万元或2023万元。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轻重缓急的原那么,对第五条范围内的工程进行合理排序: 1、优先考虑重点流域区域内污水处理能力大的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2、重点考虑水源地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3、兼顾废水排放量大的人口集聚地城镇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4、已纳入“十一五〞规划在“十一五〞前已建成和已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的管网完善工程建设。 5、第五条范围的其他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按规定范围、标准将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到省级财政部门,具体工程由各地确定。 第十三条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具体实施工程,并及时将资金按规定拨付到工程所在地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2个月内将具体实施工程清单(或预算下达文件)报财政部备案。未按要求报财政部备案的,视同未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工程处理,情节严重的,扣减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快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前期工作进度,完善工程审批(核准)手续,抓紧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筹措配套建设资金,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规划目标稳步实施。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地方财政部门应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的各类资金,防止重复安排。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催促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工程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深化污水处理运营和管理机制改革,促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配套管网建设、收费制度、运行本钱等各项政策综合配套协调,形成综合治理体系。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另发),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财政部汇总报送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另发)。经审核确认的绩效评价报告将作为奖励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财政部授权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成工程运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各类信息报告和评估制度。 第二十五条对于专项资金不能按规定时间落实到具体工程、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以及不能及时并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等的地方,中央财政将适当扣减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对于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财建[202223]7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政部附件: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2223]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方案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那么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根底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效劳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1第四条 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那么,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平安、标准、有效使用。 第五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六条 为促进地方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那么进行分配。 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拆迁面积× 2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30%+(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拆迁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70%"×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其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方案拆迁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方案拆迁面积,加上上年度超方案完成的拆迁面积;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方案拆迁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方案拆迁户数,加上上年度超方案完成的拆迁户数。上述有关方案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第九条 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各市、县(师、团场)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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