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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管理
经济
权限
意见
管理经济权限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全省加快县域经济开展工作会议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国等12个县(市)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xx)12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县域经济加快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宁国等12个省直管试点县(市)的(以下简称试点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开展和改革管理权限
1.试点县申请使用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建设工程,由试点县开展改革委直接向省开展改革委报送工程资金申请报告。
2.试点县安排本级各类财政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开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或省开展改革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由试点县开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开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省政府或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工程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工程、限制类工程,由试点县开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开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
4.试点县申请世行、亚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工程,由试点县开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开展改革委。
5.内、外资工程办理进口设备和购置国产设备抵免税确认书,由试点县开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开展改革委。
6.试点县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试点县开展改革委直接向省开展改革委提出发行规模申请。
7.凡不需要国家、省、省辖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工程(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由试点县开展改革委自行审批。
8.凡需省辖市开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工程,由试点县开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
9.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工程,由试点县开展改革委核准。
2023.试点县的省级开发区,除扩建的开发区总体规划需报省政府审批外,不再审批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实施。
11.省开展改革委印发的各类文件、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但凡所在省辖市享有的,均发送到试点县开展改革委。
二、关于农业、粮食、林业、水利管理权限
12.省农委发送到省辖市农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同时发送到试点县农业部门。要求省辖市农业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信息和统计数据,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上报。
13.省农委负责组织的各类农业建设工程,包括农业根本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利用外资等各类工程,凡符合条件的,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向省农委申报。省农委负责组织实施的多种农业补贴、农业救灾及有关专项资金等,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向省农委申报。
14.省农委加强对试点县农业部门的工作指导,下放行业管理权限,有关行政许可、农机鉴定、防疫检疫、农业执法等管理事项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省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认证与质量平安的监管,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牌农产品以及农民创业带头人的培育和认定,试点县农业部门享有与省辖市农业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15.省级储藏粮平安储存、检查管理,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进行。
16.省级储藏粮代储资格认定、中央储藏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7.陈化粮购置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8.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9.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工程,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20.国家、省粮油龙头企业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21.国有粮站(库)仓容规模在20230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撤除、变卖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审批。
22.粮食流通统计、行业开展规划、仓储设施和粮油加工统计,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上报省粮食局。
23.林业生产和各项投资方案由省林业厅直接下到达试点县林业局,主要包括年度林业生产方案、林业根本建设投资方案,以及有关专项方案等。
24.各类林业工程的申报,均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25.在林业资金管理方面,省与试点县直接办理相关资金下拨与上缴;相关财务报表也由试点县直接报送。
26.林业行政许可,试点县林业局直接报省林业厅审批。出省木材运输证、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使用禁猎工具猎捕审批3项许可由试点县直接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试点县享有省辖市的审批权限。
27.林业生产管理方面。(1)重点公益林采伐有关事宜,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审核或审核后直接报省林业厅;(2)重点公益林区划调整,由试点县林业局审核后直接报省林业厅;(3)原由省辖市林业局审批的,除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继续由省辖市林业局审批外,其他工程造林作业设计由试点县林业局审批。
28.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原由省下放到各省辖市的统计调查,包括林业典型调查等,直接下放到各试点县林业局单独组织开展。
29.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工评残评审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森林公安警务管理试点县享受省辖市管理权限。
30.在水利根本建设方案管理上,对试点县比照省辖市的权限,实行方案单列。年度建设方案由试点县直接上报;国家和省级投资方案直接下达试点县。水利根本建设方案安排实行按工程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根本建设程序,由省、市组织实施的工程,方案及资金按原下达方式进行。
31.对试点县不涉及相邻县(市、区)的或与相邻县(市、区)没有水利纠纷的水利工程,其规划设计文件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或审批。
32.结合农村水利建设工程管理实际,对局部原由省辖市初审后转报省审核、审批的工程,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核、审批;对局部原由省辖市审批的工程,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审批。具体如下:
(1)农村饮水平安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工程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开展改革委审批。
(2)水土保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工程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批。
(3)开发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均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根据工程立项机关及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中央、省、市、县审批。对局部原由省辖市审批的工程,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办理。
(4)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可研报告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
(5)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由试点县的工程法人初审,直接报省审批。
(6)节水灌溉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
33.农村水电建设工程中,对原由市开展改革委、水利局上报省审批的农村水电工程方案、工程初审,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原由市开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的农村水电工程,改由试点县开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
34.加强对试点县水利工程管理的业务指导。
三、关于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开展管理权限
35.省经委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工程、技术创新工程、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创业创新工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中小企业效劳体系建设工程等省级企业开展资金扶持的工程申报,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直接向省经委报送。
36.省经委掌握的省级企业开展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试点县工程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37.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送省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工程外,其余工程审批权限一律下放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
38.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工程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和购置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由所在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直接报送。
39.试点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要到省经委备案的,由试点县直接报省经委。
40.在试点县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直报点。同时,将试点县直接纳入全省工业经济运行调度和调节的对象。
41.扩大试点县经济信息的获取权和知情权,省经委出台的重要文件、政策、有关信息及时向试点县提供。
42.从202223年起,对试点县村村通建设方案进行单列,并将建设资金(含国家车购税和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试点县。
43.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管费、小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方案由省直接下达试点县,由试点县自行组织征收,由省组织考核。
44.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权力和义务由省辖市享有的外,有关交通行政许可、认证、评定、审批、鉴定、交通执法管理,试点县交通部门享有与省辖市交通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除外)、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出租车经营除外)的营运证的审批、发放、年审,由试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办理。
45.省交通厅召开的会议、印发的文件,但凡省辖市交通部门享有的,通知或印发到试点县交通部门。
46.尽快建立行业管理渠道,赋予试点县有关部门行使省辖市相应的信息行业管理权限。
47.在省信息产业开展专项资金工程申报、信息产业相关统计数据报送以及信息产业有关信息获取等方面,试点县享有与省辖市相同的权限。
四、关于商务、旅游、外事管理权限
48.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上报县商务开展规划、县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县年度进出口方案等商务专项规划及专项方案,省商务厅对试点县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
49.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上报省商务厅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家茧丝绸开展风险资金、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出口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工程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中部商务开展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50.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工程、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商务局核准。
5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工程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商务局审核后,直接报省商务厅。
52.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经试点县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批。
53.对商务部、外交部委托省商务厅办理的以下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商务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向省商务厅直接转报:(1)进口商品配额审核;(2)出口商品配额(含纺织品、白银、活猪、活牛)初审;(3)对外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经营资格初审;(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5)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6)外派劳务工程审查及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劳务工程审核;(7)对外援助成套工程实施企业资格初核;(8)对外援助物资工程实施企业资格初核;(9)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转报;(2023)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11)邀请外商来华签证通知电签发。
54.对省商务厅网上审批、报送纸质文件的以下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商务局受理企业纸质申请后,向省商务厅直接转报:(1)一般货物自动出口许可;(2)一般货物自动进口许可;(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5)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